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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不服江阴市公安局夏港派出所行政处罚一案〔2021〕澄行复第04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2-24 16:32

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终 止 决 定 书

2021澄行复第04

 

申请人姚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公安局夏港派出所,住所地江阴市夏港街道新长江路288号。

负责人韩明华,该所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澄公(夏)行罚决字2020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101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一年二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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