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0〕澄行复第139号
申请人戴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江阴市大桥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严军明,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11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表述不清楚,本机关于11月20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11月30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澄住建依复〔2020〕第1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限期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的申请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了了解土地信息向被申请人提出两份请求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请求分别公开以下事项:1、公开征收江苏江阴市澄江街道埠下街土地的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方案;2、公开征收江苏江阴市澄江街道五云桥村地块的征地公告,被申请人以“本机关不掌握”为由,未尽到履职义务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的相关规定,特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一、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征收江苏江阴市澄江街道五云桥村地块的征地公告”的信息。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条“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对征用土地公告内容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的查询……”等法规条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征收土地公告的实施、受理查询都是其法定职责。被申请人非江阴市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相应的法定职责,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征地公告信息主体不适格。二、信息公开答复符合规定、程序合法。2020年10月2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要求公开“征收江苏江阴市澄江街道五云桥村地块的征地公告”。由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被申请人于10月12日向申请人寄出了该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10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了答复,并于10月29日邮寄给了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例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经查,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公开信息被申请人不掌握。被申请人在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中说明了理由,告知了向江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信息公开,并提供了联系地址和电话。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且无相应的法定职责,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征地公告信息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市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澄住建依复〔2020〕第1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被申请人于10月1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并于当日寄送给申请人。10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补正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征收江苏江阴市澄江街道五云桥村地块的征地公告。四至范围:南到五云桥、北到新河沿、东到运粮河、西到原建材公司,现在的观凤路”。10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澄住建依复〔2020〕第1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信息被申请人不掌握,江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能掌握相关信息,并写上江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地址和联系电话。10月29日,被申请人将该答复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邮寄凭证、物流信息截图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征收江苏江阴市澄江街道五云桥村地块的征地公告。四至范围:南到五云桥、北到新河沿、东到运粮河、西到原建材公司,现在的观凤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掌握,并告知江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能掌握相关信息,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并无不当。
从程序而言,2020年10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因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被申请人于10月1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10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补正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10月23日作出澄住建依复〔2020〕第1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10月29日邮寄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澄住建依复〔2020〕第1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