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 2020-12-07 9:30--2020-12-07 10:30 |
嘉宾: |
江苏宏润(江阴)律师事务所主任 夏海芳 江苏宏润(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原业 江苏宏润(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宇波 江苏宏润(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 莉 |
概述: | 12月7号9点30分,江苏宏润(江阴)律师事务所将做客“12345”民生热线网上直播室,以“新冠肺炎疫情特殊背景下的法律问题”为主题与广大市民进行热线交流,欢迎各位市民在线交流,热线号码:12345。 直播室地点在江阴市政府公共服务热线受理中心,现场讨论交流将在网上进行直播,市民可以点击“中国江阴”(http://www.jiangyin.gov.cn)首页链接“民生热线直播室”实时观看视频直播并同步参与现场讨论。 |
【主持人】观众朋友大家好,您现在正在收看的是12345民生热线网上直播第125期节目,我是主持人蒙博。今天我们邀请到的是江苏宏润(江阴)律师事务所的4位嘉宾做客我们的直播间,他们将以“新冠肺炎疫情特殊背景下的法律问题”为主题,通过网络向朋友们答疑解惑。您可以通过拨打热线电话12345或者通过网络直播间参与进来。首先来介绍一下参与今天节目的领导和嘉宾,他们是江苏宏润(江阴)律师事务所主任夏海芳,夏主任好。
【夏海芳】主持人好,各位观众大家好。
【主持人】你好。江苏宏润(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原业,刘律师好。
【刘原业】主持人好。
【主持人】江苏宏润(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宇波,张律师你好。
【张宇波】主持人好。
【主持人】你好 。
【张宇波】观众朋友们好。
【主持人】江苏宏润(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沈莉,沈律师好。
【沈 莉】主持人好。
【主持人】首先有请夏主任简单的介绍一下律所的情况,有请。
【夏海芳】嗯,好的。各位网友大家好。江苏宏润(江阴)律师事务所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总所设在无锡。本所主要为苏锡常地区的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包括诉讼和非诉讼的业务,并担任苏锡常地区几十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以及为外商投资企业等企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本所多次被评为无锡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律所各项工作得到了省市司法部门及律师协会的高度评价。总所现有执业律师、律师助理及行政人员共40余人。从业人员具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和良好的社会关系,具备较高的业务能力和执业经验,具有极强的工作责任心和优良的职业操守。江苏宏润(江阴)律师事务所秉承“专业、诚信、勤勉、高效”的服务理念,严格遵守律师执业标准和准则,恪守客户利益至上的服务宗旨,打造品牌律所的核心竞争力。我的介绍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主持人】谢谢您的介绍。有网友提问今年的新冠肺炎疫情在全世界范围大流行,给我们的生产和生活造成了一个巨大的影响,也引发了很多的法律纠纷。那接下来我们看一下相关的提问。一位网友说我是工厂的普通职工,因为今年疫情原因,停工了三个月的时间,这个期间我们没有上班,请问各位律师在停工期间,工厂是否应该给我们发工资?应该按照什么标准来发放?这个问题请张律师来回答。
【张宇波】嗯,好的。我来回答这位网友的提问。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则应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我们可以看出,企业因为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停产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仍然需要按照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来发放工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之后,则看员工是否实际为企企业提供劳动,实际提供劳动的,支付劳动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支付标准,如果员工没有实际提供劳动,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也需要向员工支付一定的生活费,这里我还想倡议大家:希望企业和职工之间能够互相体谅。企业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尽可能的保障员工的待遇,但同时员工也应当考虑到本次疫情对众多中小企业影响巨大,许多企业可能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资金紧张,如果企业没有挺过来,相信对大家的收入也会产生巨大的影响,所以如果企业与员工在薪资问题上发生纠纷应当尽可能的协商解决,能够用调休暂缓支付工资等方式一起渡过难关。
【主持人】好,谢谢您的回复。我们的节目正在直播当中,节目热线是12345。如果您有什么需要向我们咨询,可以拨打热线电话12345或者通过网络直播间,跟我们进行一个互动。今天走进我们直播间的单位,是江苏宏润(江阴)律师事务所的4位嘉宾,如果大家有需要提问的,可以拨打热线电话12345或者通过直播间来跟我们进行互动和提问。我们继续来看一个问题,一位网友提问他说企业安排他到重点疫区工作,他不想去,他能否拒绝?那这个问题请沈律师来回复。
【沈 莉】好的,这位网友,你好。普通企业的员工可以拒绝到疫区工作,但医生等特殊工作人员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普通企业安排员工到重点疫情地区工作,可能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风险,因此劳动者有权拒绝。但医生等特殊职业劳动者不得拒绝此类工作派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主持人】好,谢谢您的介绍。我们来看下一条网友的留言。网友问他开了一家小餐馆,在疫情期间有大概3到4个月的时间,没能正常的营业,请问能否要求房东减免房租,这个问题请张律师来回复。
【张宇波】嗯,好的。我来回复这个问题。这位网友您好。如果您承租的是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在疫情期间是有减免租金的相关政策的,根据无锡市政府出台的《惠企20条》对租赁市属国有企业所有的商铺未开业或者开业期间经营困难的租户,根据实际情况,免收1到3个月租金,对租赁市属国有企业所有的厂房、写字楼未复工或者复工期间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租户,根据实际情况,免收1到3个月的租金,如果您承租的是非国有的房屋,如受疫情影响房屋无法正常使用的,承租人以此要求出租人减免房租,一般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疫情并未影响承租人实际使用,占有房屋,仅基于疫情期间客流减少等原因造成承租人营业收入减少,一般不免除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但如果对承租人的营收产生巨大的减损,那可以依据公平原则酌情的调整租金。
【主持人】好,谢谢您的回复。我们的节目正在直播中,节目热线12345,如果大家有需要咨询的可以通过热线电话12345,热线电话已经开通,或者通过直播间来参与到节目当中。继续来看我们的节目。刚刚我们有位网友有这么一个问题,他在疫情期间,给自己投钱买了一台口罩生产线,但买回来以后机器一直无法正常运转,该怎么办?这个问题请刘原叶律师来回复。
【刘原业】好的,今年因为疫情导致口罩供不应求,很多人以为看到了商机,都想加入口罩生产或者是上游原材料的生产,殊不知这其中蕴藏着巨大的风险,就像这位网友的情况,买了生产线,买了原材料后,发现自己高价抢购来的设备材料都是不合格产品,根本无法投入生产,这种情况可以通过与对方协商,拨打12315热线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权,需要提醒这位网友的是,即使购买的机器设备正常生产了,也要确保生产的口罩符合国家对口罩质量要求的相关规定,并办理生产销售口罩的相关手续后,才可以对外出售口罩,否则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持人】好 ,谢谢您的回答。我们来看下一位网友的问题,他说他之前看到有人在微信群里面转发称,他所在的地区确诊了好几例新冠感染者,造成了他和家人很大的恐慌,请问的这种传造谣的行为触犯法律吗?这个问题请沈律师来回复一下。
【沈 莉】好的,这位网友你好。对疫情造谣传谣的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下、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元以下罚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主持人】谢谢您的解答。一位网友问,他从高风险地区来江阴复工,被强制隔离了14天,因此没有能够按时到单位报到,单位能否因为这个原因辞退他?那这个问题请夏律师来回复。
【夏海芳】嗯,好的。劳动者应配合疫情防控而被隔离,企业需要给予必要的医疗期,在医疗期内,应当给予其必要的劳动报酬,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企业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企业主张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即劳动关系解除前,劳动者每在企业工作满半年,就可以主张一个月工资标准的补偿金。
【主持人】谢谢您的回复。有网友说最近全国多地发现这个零星的感染者,许多地方被列为中高风险地区,如果隐瞒自己在中高风险地区的旅居史,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这个问题请张律师来回复。
【张宇波】对于明知自己已经感染新冠病毒而传播或者故意隐瞒新冠接触史,疫区旅居史发热发烧咳嗽等情形的,不报告、不隔离,也不接受治疗,仍然进入公共场所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而对于不知自己是否传染新冠肺炎因未及时隔离观察治疗造成病毒传播,情节严重的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主持人】谢谢您的回复。我们来看下一条网友的留言,这位网友说,他跟他的女朋友本来打算今年3月份结婚,已经预定了酒店的婚宴,但是因为疫情就没有办婚宴,请问婚宴的定金可以要求酒店退还吗?这个问题请刘原业刘律师来回复。
【刘原业】这位网友,你好。这个问题其实涉及到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的适用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与酒店协商延后举办婚宴,这样双方都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您想要取消婚宴,那就要根据您取消婚宴的具体原因来看,是否可以要求酒店退还婚宴定金。
【主持人】谢谢回复。有位网友问了一个问题,他找微商购买了一些医用口罩,结果拿到口罩以后,发现做工非常非常的粗糙,他的家人佩戴这些口罩以后,还出现了皮肤过敏等一些情况,请问商家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个问题请沈律师来回复。
【沈 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所以您可以到法院起诉商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商家的行为还涉嫌刑事犯罪,您可以向公安部门报案。
【主持人】谢谢您的回复。来看下一条网友的留言,这名网友说我开了一家外贸公司,现在因为疫情原因国际贸易订单无法交货,这种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吗?我可以解除合同或者免除一部分的义务吗?我们应该怎么做才能够最大程度的减少损失,这个问题请刘律师来回复。
【刘原业】好的,国际贸易中尤其重视双方的意思自治,因此重点应该首先关注合同文本,如果合同中约定重大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而买方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缔约国,可以适用《公约》第79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它的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者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结果,此次肺炎疫情是否属于国际贸易中普遍认可的不可抗力,目前各国没有统一的意见。联合国卫生组织也未出台相关的决议,所以还是要根据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控制这三个准则来确定,如果企业在湖北等疫情集中区域因政府颁布强制措施停产停业受到交通管制,应属于不可抗力,可以要求迟延履行或者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公约》第79条还规定:三、 本条所规定的免责对障碍存在的期间有效。四、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该项通知在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此障碍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仍未为另一方收到,则他对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五、 本条规定不妨碍任何一方行使本公约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以外的任何权利,也就是说,首先我们的企业应当在第一时间把合同履行受到影响的情况,通知买方尽可能减少买方的损失,其次,一旦疫情结束,应当及时返工,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拖延,在此不可抗力条款只能排除卖方的损害赔偿责任,买方仍有权采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降低价金等救济措施,如果企业并没有受到政府强制措施,能够克服障碍的则不属于不可抗力,这种情况下可以参照《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艰难情势规则与买方协商处理,艰难情势规则出自公平原则是指由于不能预见,不能为当事人所控制的意外事件的发生,导致一方当事人履约成本增加或一方所获履约价值减少,双方均衡关系发生了根本性改变的情况,至于是否可以克服则在所不论,由此可以向买家说明理由双方重新谈判从而变更合同,减少履行标的的数量或者变更履行期限。
【主持人】谢谢您的回复。有网友提问,我是在上海打工,在浦东那块附近,我的老婆跟小孩在江阴,前两天小孩生病,打算坐大巴车回江阴陪小孩子看病
但是他们听说我住在浦东的,就是不肯让我上车,这个能不能要求赔偿?这个问题请沈律师来回复。
【沈 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其目的在于避免公共运输承运人的垄断性,而在疫情防控期间,公共运输承运人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为防止疫情传播拒绝运输有可能造成疫情传播的旅客或者货物的要求并不违反该强制缔约义务。需要明确的是,上述处理必须是基于有关部门疫情防控的通知要求或者确有必要,没有正当理由承运人拒绝合理的旅客或者货物运输要求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主持人】谢谢您的回复。来看下一个网友的提问,他问律师你好,我是做销售的,在疫情期间没法出去跑业务,但是信用卡是分期的,每期要还6000多元,但是疫情期间公司的工资只发了基本工资的2000多元,实在是还不出,现在该怎么办?担心这会影响他自己的信用,这个请夏律师来回答。
【夏海芳】好的,这位网友你好。对于金融借款合同或信用卡等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合同,特别是在电子支付广泛使用的背景下,疫情通常并不属于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障碍,故在该类金融案件中一般不宜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免责或减轻责任,如借款人却因疫情住院治疗等客观原因致其无法及时归还欠款构成不可抗力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把一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但应在相关情况解除后的合理期限内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如疫情确对个人或者企业收入造成较大的影响,法院可在相关案件中组织当事人协商,促进金融机构按照金融监管机构关于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适度调整信贷的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尽量避免贷款的加速到期或提前解除合同等抽贷、断贷行为,有效防范金融市场的风险。此外,对金融机构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等情形,就超出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允许范围的部分,依法不予保护。
【主持人】谢谢您的回复。来看下一条留言,这位网友说因公出差到武汉期间,爆发了新冠肺炎疫情,被确诊新冠肺炎是否属于工伤?这个请张律师来回复。
【张宇波】这位网友你好。根据现有的法律条文和相关政策,在疫情期间因公出差不幸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算工伤,理由如下:1 、首先国家明文规定只有特定群体感染新冠肺炎才能算工伤,人社部等三部委于2020年1月23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在新冠肺炎防治和救治过程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上述文件所述,只有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肺炎的才能认定为工伤,但文件并未提及到普通员工在工作中感染新冠肺炎是否认定为工伤,因此,从文件的理解和执行上非医疗单位的普通人员,即使是因公办理工作事宜不幸感染了新冠肺炎,也依然不能算是工伤,其次,工伤保险条例也不支持普通人员因公感染新冠肺炎而认定为工伤,工伤的认定必须要符合现有的法律规范及工伤保险条例,原则上工伤的判定标准,应当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才属于工伤,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谓的伤害大多强调的是事故和意外伤害而涉及到疾病的只有两条,第一是患职业病,第二是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因此从条款上看无论因为上下班而感染新型冠状肺炎,还是出差途中感染性冠肺炎的,其实都不能直接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找到对应的条款来支持认定工伤。
【主持人】谢谢张律师,有网友问了这么一个问题,我们企业是做国际贸易的,我们与外国企业签订的国际贸易合同受到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履行该怎么办?这个请刘律师。
【刘原业】好的,这位网友你好。世界卫生组织已经宣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那我们分两种情况来考虑一下,第一,如果企业作为出口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约供货的,一方面应立刻通过邮件或者书面函件通知国外买方并主动与国外买方积极沟通,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以减轻损害,通过合同变更等方式尽量避免解除合同,若进口方提供证据证明,这次疫情使其所在国实际出台了禁止性强制规定,或者这次疫情导致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等法定事由而主张解除合同的,企业利用此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的事由,可积极主张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如果企业作为进口方,其主要义务是付款及提货,则应当尽快通知国外买方,并协调银行工作时间开具信用证,尽量减少由于晚开证导致的晚装船,船舶滞期费等一系列损失,如因疫情导致港口、机场等重要交货地点封闭,应尽快告知国外卖方和承运方协商变更提货时间或提货地点,以最大程度减轻给双方可能造成的损失,此外,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企业可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授权的分支会申请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该证明属于商事证明领域中的事实性证明行为,其合法性与有效性均受到各国政府、海关、商会和企业的认可,企业可向国外卖方提交该证明,作为部分或全部免除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和迟延履行合同责任的依据并保留所有的邮件往来、电报、书函、有关不可抗力证明等书面证据,证明已尽到合理履行、通知及减损等义务,做好应诉或索赔的准备。好,谢谢您的回复。
【主持人】我们的节目正在直播中,我们的热线电话是12345,您如果可以参与的话,可以拨打我们的热线电话12345或者通过网络来进行参与,我们继续来接听电话。喂 ,你好。
【热线 1】喂 ,你好。
【主持人】电话接通了,请问有什么事情?
【热线 1】就是我有一个案件,想要起诉对方,需要到武汉法院起诉,但是因为疫情的原因,一直没能去起诉,想问一下律师,这种情况会不会过了诉讼时效?【主持人】好,这个请夏律师。
【夏海芳】这位网友,你好。在2020年的1月20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公告,宣布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武汉作为重点疫区,您因此无法向武汉法院起诉立案,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所致,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也就是说疫情这段时间不记录诉讼时效的计算。
【热线 1】好 ,谢谢。
【主持人】这位观众朋友听清楚了吗?
【热线 1】嗯, 谢谢老师。
【主持人】好,谢谢你,再见。如果还有需要咨询的话拨打热线电话12345或者通过直播间向我们提出问题,我们在线上可以给您进行一个及时的回复有关法律问题,我们继续来接听。
【热线 2】喂,你好。
【主持人】喂,你好,请讲。
【热线 2】我是一名护士,当时有一个保险公司到我们医院来推销一个产品,说是给我们赠送一个疫情期间的保险产品,这个赠送的保险我当时也没搞明白,但如果因为我感染了新冠,我要怎么去找保险公司理赔?我想问一下、各位老师。
【主持人】好,这个问题,请张律师来回复。
【张宇波】嗯,好的。赠送保险是指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免除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或者代替投保人履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根据相关监管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以促销或者公益事业为目的赠送人身保险,但是不得赠送财产保险,不得以赠送保险为由变相开展违法违规业务或者进行不正当的竞争,疫情防控期间保险公司可以向医护人员等相关人员赠送人身保险,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其保险合同的效力是应当应当予以确认的,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有权依据受赠的保险产品向保险公司主张赔付保险金的。
【主持人】好,谢谢您的回复。这位观众朋友还有其他疑问吗?
【热线 2】暂时没有了,谢谢 。
【主持人】好,谢谢,再见。因为时间关系,我们的直播即将进入尾声,也感谢我们4位嘉宾做客我们的直播间为我们所有的网友答疑解惑,那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