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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20-03251 生成日期 2020-10-09 公开日期 2020-10-29
文件编号 澄政规发〔2020〕4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通知
主题(一级) 农业、林业、水利 主题(二级)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关键词 产品,生猪,通知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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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江阴市病死生猪和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阴市病死生猪和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澄政规发〔2020〕4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病死生猪和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阴市病死生猪和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 阴 市 人 民 政 府

2020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阴市病死生猪和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市生猪生产平稳健康发展,加强我市病死猪和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管理,进一步规范病死生猪和病害猪产品无害化集中收集处理流程,明确财政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江苏省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优化升级工作规范》(苏农办牧〔2019〕45号)《江苏省病死猪及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苏农规〔2020〕1号)和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无害化处理与养殖保险联运支持加快恢复生猪生产工作的通知》(苏农牧〔2020〕5号)文件的相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养殖、屠宰环节病死猪和病害猪产品以及抛弃在路边、河道的无主生猪尸体的无害化处理的申报、勘验、收集、暂存、转运、处理、补助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条  全市病死猪及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以“及时处理、清洁生产、合理利用”为目标,建立“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全程监管”的无害化处理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范围内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病死猪及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开发区要对生猪养殖场、屠宰场、经营加工企业等重点场所实行“一对一”的网格化管理,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技术指导和行政执法等工作。

第五条  从事生猪养殖、屠宰、经营、运输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猪及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从事无害化收集、暂存、转运、处理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做到主动报告、主动送交、规范处置。

第六条  各镇街、开发区根据辖区内生猪养殖情况及生猪屠宰情况合理建立病死生猪及病害猪产品收集点,镇街之间可以相互配合、资源共享。经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大型养猪企业可在官方兽医的监督指导下自行处理,由官方兽医出具核查证明,未取得无害化处理证明资料的,不得申领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保险公司依据条款不予理赔。

各镇街、开发区负责收集点的运行,要加强对属地官方兽医的培养,确保有2名以上官方兽医从事畜牧兽医工作。

第七条  病死生猪及病害猪产品收集点选址、布局、设施设备和管理要求按照《江苏省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优化升级工作规范》实施,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至少一名官方兽医,同时符合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八条  病死猪及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实行申报制,养殖场(户)发生病死猪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乡镇畜牧兽医机构。参加养殖保险的应同时报告当地保险经办机构。

第九条  镇街畜牧兽医机构接到养殖场(户)申报后,对疑似异常死亡的应当及时安排官方兽医登门进行现场勘验,对正常死亡的可要求在指定收集点开展现场勘验。

镇街畜牧兽医机构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或群众举报有遗弃的病死生猪,应当指派官方兽医进行现场勘验并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条  现场勘验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现场勘验人员应当核查养殖场(户)的饲养情况,检查养殖档案和防疫记录,初步诊断死亡原因,做好现场拍照取证、勘验登记等手续。

(二)拍照时,病死猪统一采用同向左侧卧方式,分类排列。照片应能清晰显示病死猪数量、耳标、拍摄时间等信息。

(三)发现有病死猪出现批量死亡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一条  官方兽医现场勘验完毕后,由养殖场(户)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申报约定将病死生猪送至镇街病死生猪收集点。运输的病死生猪必须装入密封的装尸袋中,运输病死生猪的车辆必须按照相关消毒规程进行消毒,官方兽医负责对消毒流程进行监督。

收集病死生猪所用装尸袋由市农业农村局统一配发至各乡镇,官方兽医接到养殖场(户)申报后,应根据病死猪申报数量向镇街畜牧兽医机构登记领用装尸袋。

第十二条  收集点的工作时间应当相对固定,方便病死生猪送交和运输车辆转运。在收集点派驻官方兽医应当执行以下规定:

(一)现场核实病死生猪数量,核查养殖场(户)信息及勘验信息,并做好相关登记手续。

(二)督促收集的病死生猪及时转运,现场监督运输车辆的装运,做好与运输人员的交接,并填写相关转运交接记录。

(三)不能及时进行转运的,应当对暂存于收集点的病死生猪冷藏保存,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屠宰环节病死生猪及病害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驻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官方兽医在接到企业申报病死猪及病害猪产品后,应当及时做好登记、拍照取证、签字确认等手续。

(二)委托集中处理的,要及时做好转运交接,填写相关交接记录,并留存必要的影像资料。

(三)不能及时转运的,应当对病死猪及病害猪产品暂存冷藏,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原则上交接处理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四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受委托的病死生猪和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中心,由市农业农村局与处理中心签订委托处理协议,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五条  各个收集点根据实际收集量及时与无害化处理中心联系,无害化处理中心按照约定要求派出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进行收集。

第十六条  市农业农村局和各镇街要加强对病死生猪和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的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包括申报、勘验、收集、转运处理等环节。市农业农村局要定期组织无害化处理信息化管理培训,开展对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各镇街要指导官方兽医规范使用远程视频监控、智慧动监等系统,并严格落实日常巡查和驻点监管制度。

第十七条  病死猪及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情况实行定期报送制度。各镇街畜牧兽医机构要及时对辖区内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复核、确认、上报,并做好相关档案资料的保存,对电子档信息要及时备份,对报送的纸质报表应及时装订成册,所有档案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

第十八条  对病死猪及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给予财政补助。按照“谁处理、补助谁”的原则,主要对病死猪及病害猪产品收集、转运和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实施者予以补助,对送达的死胎、木乃伊胎和流产胎儿需按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但不得作为病死猪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

将病死猪及病害猪产品的勘验、收集、处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建立生猪养殖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运行机制,扩大养殖保险覆盖面,实现应保尽保,并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和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和工作衔接,简化理赔流程,提升工作效能,推进生猪保处联动。

第二十条  病死生猪及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纳入对镇街农村人居环境考核目录。

第二十一条  养殖、屠宰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动物防疫的要求,切实做好病死生猪及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不得宰杀、抛弃、出售病死生猪。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恪尽职守,分工协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病死猪和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组织、监督、指导和汇总上报。财政局要根据无害化处理实际情况保障处理经费,市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对生猪及其产品运输单位的监督、检查。市公安局要加强对装载生猪和其产品车辆的查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猪肉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抛弃、出售病死生猪和病害猪产品的违法行为,坚决杜绝病死生猪及产品进入流通环节。

第二十三条  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行政相对人有违反相关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要依法查处;对监管人员失职、渎职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依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有关病死生猪和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江阴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江阴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8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群团,各驻澄单位 。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9日印发

 

政策关联解读: 《江阴市病死生猪和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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