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20-03224 | 生成日期 | 2020-10-12 | 公开日期 | 2020-11-02 |
| 文件编号 | 澄政办发〔2020〕58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通知 |
| 主题(一级) | 工业、交通 | 主题(二级) | 信息产业(含电信) | 关键词 | 规划,通讯,通知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江阴市通信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第五代移动通讯)(2019—2024)》的通知 | ||||
澄政办发〔2020〕58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通信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第五代移动通讯)(2019—2024)》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阴市通信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第五代移动通讯)(2019—2024)》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阴市通信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第五代移动通讯)(2019—2024)
(无线基站分册)
第1章 总则
第1条 规划目的
当今,以数字化、智能化为特征的信息产业和信息经济已成为经济新常态下推动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动力。为支撑发展战略与相关政策的落地,统筹协调好通信基础设施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内容,顺利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市政府加快推进“智慧江阴”建设的战略;打造江阴市新一代宽带、融合、泛在、安全的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合理规划通信基站布局和规模,满足无线网络全覆盖的发展需要,推行集约化建设模式和共建共享,促进空间科学有序高效利用,全面提升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利用水平,纳入城乡发展规划,协助推进“多规合一”,有力支撑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城市管理水平提升,科学指导江阴市5G通信基站的建设,编制本专项规划。
第2条 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江阴市全市范围,总面积987.53平方公里。
第3条 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为2019年至2024年。
第4条 规划依据
一、相关政策、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639号令)
3.《江苏省公路条例》
4.《江苏省电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102号)
5.《关于加强城市通信基础设施规划的通知》(建规〔2015〕132号)
6.《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
7.《2006—203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
8.《关于加快推进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1〕149号)
9.《关于大力实施“宽带中国”战略加快提升全省宽带发展水平的意见》(苏政发〔2014〕50号)
10.《关于进一步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5〕94号)
11.《关于切实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7〕145号)
12.《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
13.《关于加快推进第五代移动通信网络建设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49号)
14.关于贯彻落实《关于2015年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通〔2015〕48号)
15.《江苏省城市照明智慧灯杆建设指南》(苏建城〔2019〕413号)
16.《江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总体规划》
二、主要技术规范
1.《关于2019年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通〔2019〕123号)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第146号令)
3.《城市通信工程规划规范》(GB/T50853-2013)
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5.《通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暂行规定》(YD5039-2016)
6.《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GB50689-2011)
7.《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
8.《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技术要求第1部分:钢塔架》(YD2164.1-2010)
9.《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373-2019)
三、相关规划
1.《江阴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
2.《江阴市“十三五”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3.《江阴市十三五交通发展规划》
4.《江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5.江阴电信、移动、联通、江苏有线江阴分公司及铁塔滚动规划相关内容
第5条 规划研究对象
包括宏基站与微基站,以宏基站构成规划区内的移动通信骨干网络、以微基站作补充;合理使用室内分布系统、直放站等解决不同的网络需求;规划图纸确定的站址均为宏基站站址。
第6条 规划原则
1.通信基站规划应以城乡规划为准,以科学的规划手段保证移动通信网络布局的合理性,落实总体规划通信设施规划布局,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基站规划中“定点、定量、定类型”提供依据。
2.实现通信设施建设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城市建设应把通信设施的建设纳入统一管理。
3.通信基站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其站址建设应与水、电、气等市政配套设施相关规划相协调,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竣工验收。
4.新建基站站点必须满足共建共享的要求,对现有存量基站的站点应进行整合改造,贯彻绿色发展理念,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基础设施逐步调整,有效利用空间,美化城市环境。
5.所设户外塔式5G基站为临时性构筑物,遇到城市规划建设需拆迁时应无偿无条件拆除或移动建设。建设时必须摸清地下管线情况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结构设计,处理好与周边建筑物的相邻关系并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施工前需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现场放线。
第7条 规划目标
1.总体规划目标
(1)满足城市信息化建设需求,积极推动移动通信网络快速合理的建设;以5G网络建设为目标,统一整合现状基站资源和新增基站需求,在国土空间规划框架内统筹布局5G基站建设规划;
(2)满足江阴市公用移动通信在不同时期的发展需求,最大限度的降低成本,提高城市通信基础资源和土地资源的利用率,提高人民群众通信信息水平,实现运营商之间、运营商和政府之间、运营商与通信用户之间的共赢;有效控制城乡电磁场强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城市景观,促进规划区合理建设发展;
(3)推进基站规划纳入到城市规划中统一管理实施。
2.信号覆盖目标
对于江阴市中心城区、一般城区、重要镇街,需要满足深度覆盖要求,在考虑建筑穿透损耗的情况下,98%面积以上室外区域场强达到-90dBm以上;对于市郊、普通镇街和农村地区,需要满足连续覆盖要求,在不考虑建筑物穿透损耗的情况下,98%面积以上室外区域场强达到-95dBm以上。
3.容量目标
在重点保证无线网络覆盖的同时,网络容量应满足业务发展的需求,实现江阴市各区域实际业务需求和网络能力的平衡。
4.共享共建目标
(1)本次规划按“统一规划、集约建设、资源共享、规范管理”的原则,运营商新建基站共享共建比例达到95%以上;
(2)逐年提高移动基站与城市照明灯杆、交通设施塔杆、天眼塔杆、广电塔杆、电力塔杆等市政设施的共建共享比例。
第2章 宏站规划
第8条 宏基站总体布局规划
1.基站密度分区规划
根据铁塔部门提供的移动话务密度划分,同时考虑城镇景观风貌格局、历史文物保护的要求,规划将江阴市域分为5类片区:高密区、密集区、一般区、边缘区和限建区。针对各片区特点进行基站布局规划,密集区和一般区以满足容量为主,郊区和农村以满足覆盖为主,限建区内不宜新增室外宏基站,尤其是落地式基站。
表2-1宏基站密度分区规划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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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度分区 |
对应区域和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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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密区 |
中心城区 |
城市中心、副中心、专业服务中心、交通枢纽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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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集区 |
中心城区、镇区 |
社区中心、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交通场站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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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区 |
中心城区、镇区 |
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城市道路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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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外围农村 |
城乡一体新社区等村庄建设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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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缘区 |
农村 |
农业及生态结构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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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建区 |
古镇和历史街区风貌协调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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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站站间距规划
宏基站布局对应于传播环境及话务密度分布情况,站址规划主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控规中各片区的用地性质,不同的用地性质,其话务密度、无线数据业务需求不同,基站覆盖半径也有所差别。规划结合5G网络技术对基站的基本要求,按照移动通信部门关于蜂窝接入容量、覆盖要求和密度分区的技术要求,综合考虑,规划江阴中心城区、一般城区及外围镇街基站站距和站址密度按下表设置。
表2-2宏基站建设间距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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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度分区 |
平均站间距(m) |
基站建设优先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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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密区 |
200 |
先楼面后地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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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集区 |
250 |
先楼面后地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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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区 |
450 |
楼面地面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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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缘区 |
700 |
先地面后楼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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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建区 |
以整合现状基站为主,不再增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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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站数量规划
站址规模预测主要考虑四个方面的内容:
(1)充分满足运营商的对基站规模的需求,包括覆盖需求和容量需求;
(2)综合考虑业务发展需求及经济的合理性;
(3)针对规划区现状特点和需求的局部不均衡性调整局部站址密度;
(4)考虑通信行业和技术的发展,在满足基本需求的基础上,规划方案适度合理超前。
第9条 宏基站选址规划
基站选址应遵循本专项规划布点数量和位置要求,规划确定的站址为规划的理想点位,具体建设时可结合用地条件在其周边一定范围内优化调整。
1.楼面站址选择规划
优先依托原有塔杆、建筑物设置的原则,确需新建落地塔的,以不影响景观设置为基础;在选址排序上,按照利用原有塔桅、政府机构办公建筑、行政事业单位建筑、市政公用设施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建筑、商业办公建筑、工业和仓储建筑、宾馆酒店、新建居住建筑、现状居住建筑的先后顺序,强化基站与城市其他公共设施的集约共享;站址选择应满足通信安全保密、国防、人防、消防等要求。
2.落地站站址选择规划
一般顺序为:城市公园广场、沿城市道路的绿化带、道路红线内的绿化分隔带、其他用地内的开敞空间。
3.基站选址调整规划
站址的选择应尽量符合网络拓扑结构的规则构建理想的蜂窝网络结构。规则的蜂窝结构能保证系统在规划区内均匀覆盖,减少导频污染,避免频繁的软切换和弱信号区。但是在实际的网络建设中,由于种种原因,有时无法在蜂窝中心建站,需要在理想站点周围寻找另外的次优站址时需遵循以下原则:
(1)站址选取应尽量符合规则六边形蜂窝结构,偏移范围以不影响网络覆盖和干扰要求为原则。要确保预定主要覆盖区信号的覆盖,其偏差不应大于基站区半径的1/4,在城区所选的站点要尽量保证距主要覆盖区中心点50m以内;在其他偏远地区所选的站点应尽量保证距主要覆盖区中心点300m以内。
(2)基站站址原则选择在规划图集中现有基站和规划基站的位置。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出现站点无法满足新建基站建设条件或新建基站的建站目标发生变化,以及物业业主不同意建站等问题的基站位置可以允许在一定范围内调整,调整范围按照周围基站平均半径的1/4来进行(调整范围参考值:密集市区0~50米,一般市区0~150米,郊区0~300米,农村0~500米);
(3)如因业务发展需在规划外新增设个别基站,可根据本规划的原则和相关技术要求,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10条 宏基站建设规划
1.基站塔型规划
(1)中心城区:中心城区新建基站以楼面景观站和落地景观抱杆为主,路灯杆塔适用于城区道路、交通枢纽,公园绿地、广场、景区内建设基站应建设为景观基站,严禁中心城区内建设简易杆、角钢塔等影响城市景观的基站形式。
表2-3中心城区宏基站塔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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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塔型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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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 |
楼顶塔、路灯杆塔美化天线 |
无适应最佳场景情况或当建筑高度超过50米时,使用美化天线;无适合高度楼顶建站时,结合小区内路灯杆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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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公共建筑区域 |
楼顶塔、路灯杆塔美化天线 |
无适应最佳场景情况或当建筑高度超过50米时,使用美化天线;无适合高度楼顶建站时,结合公建室外广场高杆灯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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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仓储物流区 |
楼顶塔、路灯杆塔 |
优先在适合高度楼顶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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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园、广场、公共绿地 |
路灯杆塔、景观塔 |
优先结合路灯设置、设置景观塔时结合公园景观 |
(2)其他区域:镇街建设用地内基站建设形式为抱杆、钢管塔;其他用地内基站可根据需求确定:落地拉线塔适用于空旷地区、仿生树适用于景区、普通单管塔适用于新建开发区、道路、交通枢纽等。
2.基站天线规划
根据基站服务区内的覆盖、服务质量要求、话务分布、地形地貌等条件,并综合考虑整网的覆盖、干扰情况来选择天线类型和架设方式;基站天线高度应满足覆盖目标,一般要求天线主瓣方向100米范围内无明显阻挡;避免扇区间的过度重叠影响网络容量和质量。
3.基站高度规划
基站高度必须满足相应密度分区中控制要求,并满足控规中建筑限高要求。在敏感设施周边,必须满足相关单位的限高要求。城区的基站为了避免建成后互相干扰,在站址选择时应注意站距不要太小,站高不能太高;郊区的基站为了提高基站的利用率,在站址选择时应注意站点高度不能太低,在保证质量要求的情况下,基站的覆盖面积应尽量广。
4.基站色彩规划基站色彩应符合城市色彩专项规划的控制要求,与周边建筑颜色相协调,色彩宜以白、浅蓝、浅灰等中性色为主色调。对于不同的无线基站、不同的环境场景、不同的业主要求、不同的时间,应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地进行美化天线的工艺设计。鼓励引入“变色龙”概念对站点的配套和天线馈线进行颜色优化,保证移动基站建设与城市空间环境相和谐。
5.基站配套设施规划
(1)中心城区优先选用一体化机柜,按照一家运营商一个一体化机柜配置;其他区域根据场景选择土建机房、活动机房或一体化机柜。
(2)外电引入优先采用直供电方式,合理应用行业内成熟节能技术,鼓励优先使用废弃充电电池作为基站备用电源。
(3)统一建设动力、环境、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基站远程监控。
(4)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设置防雷接地设备。
第11条 基站整治规划
1.布局整治规划
规划在满足各运营商网络覆盖需求的基础上,依据共享原则优化调整站址布局,盘活存量资源,确保现状网络覆盖不受影响。
规划中心城区内现状简易杆、拉线塔、支撑杆、增高架等影响景观的楼面地面塔站逐渐改造为抱杆、单管塔等与环境相协调的景观基站。
第3章 微站规划
第12条 微基站设置场景规划
5G系统中应用大量的微基站成为主要趋势,同时微基站将信号连接到大基站难以触及的通信末端方面发挥主要作用:
1.规划对于5G信号的弱覆盖或者盲区、空洞地区,通过微站来扩展覆盖。
2.规划对于商业广场、火车站、步行街、地铁轻轨站、高校等一些热点区域,通过建设微站分摊5G宏站网络负担,缓解网络拥塞,分流宏蜂窝的网络流量。
3.规划在住宅小区、CBD高楼等楼宇高层易造成频繁切换的区域,采用室外对打等方式建设微站。
第13条 微基站设置形式规划
1.城市街道、工业园区、景区等场景利用现有市政公共基础设施为主,利用路灯杆、监控杆、水泥杆、路牌杆等设置塔桅,覆盖距离一般200米以内。
2.城中村、高层楼宇场景中没有可供利用的灯杆等资源,或场景中情况复杂,不便于放置灯杆等设施,可采用微站挂墙方式。
3.规划江阴进行基于江阴灯杆智慧微站建设,集成环境监测、交通监测、智能充电、智能照明、便民服务等多种物联网的应用,规划新建道路路灯杆时充分考虑运营商网络部署需求,促进“多杆合一”,共建共享。
第14条 微基站选址规划
规划5G微基站部署不牺牲宏站的覆盖功能,同时应避免调整宏基站的方位角,天线下倾角或者发射功率,合理控制微站功率,避免与宏基站的干扰,站址的位置设置在宏基站辐射范围内的中远点或者宏基站的覆盖的边缘或者盲区。
微基站的建设尽量避免信号外泄形成干扰;应充分利用路灯杆、围墙、广告牌等载体建站,但不能妨碍小区的景观、公共安全;用于解决住宅小区的室内弱覆盖时,建议天线选用美化天线(如射灯天线),覆盖方式以从上往下覆盖为主;特定的裙楼区域也可以选择从下往上补充覆盖。
微站建设以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为原则,使用设备集成度高、布署简便、机动灵活,场景覆盖需求特殊:采用共享社会资源(社会杆塔或构筑物)建设的,要求不影响原有社会资源的功能和安全;采用新建方式建设的,要求尽量使用与当地环境相匹配的低矮简易杆塔建设方案。
由于微站建设对周边环境依赖程度高,设置灵活且规模较大,故本次规划未将微站具体规划站址罗列于附表清单内,具体站址需在设计阶段根据建设场景、建设需求和业主方要求单独确定。
第4章 节能减排与电磁环境影响评价
第15条 基站节能原则
1.安全性原则:基站节能工作应在确保通信网络稳定和安全前提下进行。
2.成熟性原则:选择较为成熟的节能技术,对可靠性高、节能效果好的技术要大力推广。
3.经济性原则:对现网基站进行节能改造应考虑一定的经济性。
第16条 电磁波辐射及防治要求
根据GB8702-2014《电磁环境控制限值》中的限值标准规定,公众照射时,在1天24H内,环境电磁辐射场的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下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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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率范围 MHz |
电场强度E (V/m) |
磁场强度H (A/m) |
磁感应强度B (μT) |
等效平面波功率密度 Seq(W/m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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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000 |
12 |
0.032 |
0.04 |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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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15000 |
0.22 |
0.00059 |
0.00074 |
⁄7500 |
|
15000~300000 |
27 |
0.073 |
0.092 |
2 |
注:100kHz以下频率,需同时限制电场强度和磁感应强度;100kHz以上频率,在远场区,可以只限制电场强度或磁场强度或等效平面波功率密度,在近场区,需同时限制电场强度和磁场强度。
环保部在2017年6月29日正式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其中无线通讯(186条)环评手续由原先报告表报批全部简化为登记表报备。
第17条 社会影响评价
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能够为社会宏观经济和信息化发展创造有利条件,良好的信息通信基础设施是信息服务业的发展的基石,是“智慧城市”“互联网+”“工业4.0”的支撑保障,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改善文化娱乐生活: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为改善通信条件,提升市民的文化娱乐生活提供了基础条件。
2.增加就业机会: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给相关设备提供商、施工队伍、合作商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
3.助力“智慧城市建设”: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是“智慧城市”建设的基础,同时也会对“智慧城市”的建设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4.加快技术创新:信息技术日新月异,信息化的建设必将推动信息技术的创新,最终为生产生活带来便利。
5.推动新型产业发展: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会产生大量的新型技术密集型产业,有利于尽快实现经济转型发展。
6.促进经济发展:5G网络建设,对于经济发展,经济结构向技术密集型产业转型具有推动作用,符合国家的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必将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拉动内需,起到促进经济增长作用。
第5章 与相关规划的衔接
第18条 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
江阴通信基站空间布局专项规划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是总体规划的重要补充。
第19条 与城区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衔接
江阴市域内已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的建设用地地块需结合本规划实施通信基站建设;未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的建设用地需将本规划成果纳入控规;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其他用地通信基站建设执行本规划。
第20条 与市域镇村规划的衔接
江阴市域内已完成批复的镇村规划,结合本规划实施通信基站建设;未完成规划批复的需将本规划成果纳入其中;没有编制规划的用地内通信基站建设执行本规划。
第21条 与通信工程专项规划的衔接
通信工程规划中的汇聚/核心机房规划作为基站上游逻辑节点为5G通信网络提供数据汇聚传输交换支撑;通信管道规划为5G基站选址布局提供线路路由支撑。
第22条 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
1.通信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应与供电专项规划中的公共电源和电力线路规划相协调,保障基站电源。
2.通信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应与道路交通专项规划中的道路断面、绿化带规划相协调,保障路边落地基站能够设置在道路两侧绿化带内;与交通设施相协调,为利用交通塔杆建设微基站提供条件。
3.通信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应与公园绿地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规划相协调,保障基站建设不影响城市景观。
4.通信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应与城市市政设施专项规划相协调,为利用公共市政设施用地建设基站提供条件。
5.通信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应与城市照明规划相协调,不影响城市照明。
第6章 规划实施
第23条 加强领导,严格管理
1.加强规划统筹
基站建设要依据规划实施,审批新建重大场所、各类新区和公共基础设施(例如公路、高铁、地铁、大桥及城市道路)等重大项目时,铁塔公司对基站及其配套设施建设所需预留的空间提出意见,做到依据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投入使用。
2.开放公共资源
积极开放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适宜的屋顶楼面或其他场所,用于移动通信基站建设;支持符合通信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和市政管理规定的通信灯杆塔、美化塔改造为共享基站;支持移动通信基站单位在住宅小区开展符合规划的移动基站(主要是楼面站)新建、改建和维护;支持对涉及公路、铁路、桥梁等设施的移动基站建设。
3.推进共建共享
深入推进基站共建共享,优化通信基础资源整合、开展技术创新,创新非塔类新型微基站点;通过各类技术创新手段提高基站共享率,提升对公共资源市政塔杆的利用率,从而实现通信集约发展,提高通信基础资源利用率。
第24条 与市政设施对接
1.公园、生态控制区域、城市道路、高速公路、轨道交通设施旁等需要设置的公共基站必须共建共享,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规划将移动通信基站资源作为公共通信资源进行预留,在项目审批中统筹考虑通信基站建设需求。
2.江阴市政府建设的公共建筑单体或者构筑物,如各级政府及事业单位办公楼、公共场馆、景区等,以及路灯、道路指示牌等公共设施,在满足无线电干扰要求的前提下,其所有人或管理单位应根据规划向运营商开放基站建设资源。
3.商务、商业、住宅等其他现状建筑物的产权人和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基站专项规划或其他基站详细规划支持室内分布系统和基站建设。
第25条 保障措施
1.加大科普宣传
工信局要会同移动基站建设单位、电信运营企业等加强电磁辐射知识的科普宣传教育。利用国家电信日、信息消费活动、环境保护日等时机,加大对公众普遍关注的基站设置、电磁辐射等相关知识标准的宣传。
2.完善配套政策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为移动通信基站站址建设提供重要支撑,各部门应加强与基站建设单位的协调和沟通,保障基站顺利建设。
3.加强组织保障
建立通信基础设施联席会议制度,由工信局牵头召开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推进会,对整体推进情况进行通报,及时协调处理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铁塔公司负责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协调落地,共同研究推进区域内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4.深化部门协调
基站设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相关专项规划和控规相协调,需新使用土地的应当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符合无线电技术指标和电磁环境标准、城市景观控制区域的基站外观应符合有关景观化要求。
第7章 附则
第26条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图件及规划说明组成,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27条 本规划自江阴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28条 本规划综合考虑了规划期内5G基站新增需求。
江阴市通信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第五代移动通讯)(2019—2024)
(管道、局房分册)
第1章 总则
第1条 规划目的
为实现对管道、局房建设需求进行全面统筹、合理规划布局、优化建设模式、提高网络效率,减少资源消耗、降低环境影响,积极对接城市规划、城市风貌保护的发展要求,落实市政府加快推进“智慧江阴”建设的战略;打造江阴市新一代宽带、融合、泛在、安全的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合理规划通信管道和局房,满足传输网络建设的发展需要,推行集约化建设模式和共建共享,促进空间科学有序高效利用,全面提升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利用水平,纳入城乡发展规划,协助推进“多规合一”,有力支撑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城市管理水平提升,科学指导江阴市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编制本专项规划。
第2条 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江阴行政辖区范围总面积987.53平方公里。
第3条 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为2019年至2024年。
第4条 规划依据
一、相关政策、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
(3)《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
(4)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城市通信基础设施规划的通知》(建规〔2015〕132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
(7)《关于加强城市地下通信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通〔2014〕476号)
(8)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6年7月起开始实施的《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
(9)《国务院关于印发“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的通知》
(10)《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11)《江苏省信息化条例》
(12)《江苏省电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102号)
(1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1〕149号)
(14)《关于大力实施“宽带中国”战略加快提升全省宽带发展水平的意见》(苏政发〔2014〕50号)
(15)《关于进一步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5〕94号)
(16)《关于加快推进第五代移动通信网络建设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49号)
(17)《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
(18)江苏省通信管理局《江苏省“十三五”信息通信业发展规划》
(19)《江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20)《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线规划管理的意见》
二、主要技术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HJ/T10.3-1996)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GB50689-20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YD5059-2005)
(5)《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2016)
(6)《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编制规范》(DB11T1439-2017)
(7)《城市公共建筑和住宅小区通信编制标准》(DB/3200P-006-91)
(8)《城市住宅区和办公楼电话通信设施编制标准》(YD/T2008-93)
(9)《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50846-2012)
(10)《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847-2012)
三、相关规划
1.《江阴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
2.《江阴市“十三五”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3.《江阴市十三五交通发展规划》
4.《江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5.调研访谈:电信企业调研访谈、铁塔公司运营发展部、建设维护部调研访谈
6.其他相关政府规划及电信技术、业务标准及规范
7.承接规划设计单位的现场查勘确认资料
第5条 规划研究对象
包括传输管道和局房,局房包括核心机房、汇聚机房、综合业务机房、无线汇聚机房等。
第6条 规划要求
(1)信息通信基础设施规划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2)信息通信基础设施规划应和城市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3)规划应在总体层面起到引导和规范的作用;
(4)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应满足城市、政企与公众的需求,整体规划,分步实施;
(5)规划要能切实指导后续相关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
第7条 规划目标
按照“统一规划、集约建设、资源共享、规范管理”的原则,本市信息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将更趋合理,信息基础设施能力快速提升,信息通信网络基本实现普遍接入和服务,应用普及水平明显提高,功能服务设施不断完善,综合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设施集约化建设管理能力将显著增强。
基本建成以光纤到户为标志、覆盖全市的光纤宽带网络。多种技术手段并举建设宽带无线城市,实现5G网络全城覆盖;实现远程医疗、加强云计算能力、“增强现实”导航等功能,提高人们网络生活的便捷性和实用性;基本建成适应物联网和云计算业务发展的网络环境。信息基础设施的普遍接入能力显著增强,在市域范围内基本实现信息通信服务的按需接入。
(2)应用普及水平明显提高,资源效率不断提升
家庭宽带用户普及率接近100%,城市家庭宽带接入能力达到1000Mbps,家庭宽带应用水平进一步提升,信息应用与服务更加丰富;移动宽带业务普及率超过85%;数字电视用户覆盖率接近100%,家庭多媒体生活进一步普及。IPv6商用环境基本形成,IPv6应用和用户规模逐步扩大。面向行业的一体化云计算基础设施和平台服务得到广泛应用,资源使用效率不断提升。
基础通信业务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增值服务进一步创新,业务复杂度和资费水平明显降低,业务融合程度大幅提升。大幅提升江阴在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大数据应用、智慧城市建设等方面对信息产业发展的支撑能力,有效支撑江阴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为越来越多进驻江阴的企业提供机架出租、主机托管及云服务等,政府也可以利用数据中心搭建政务信息中心,建设应急指挥体系、智能交通体系、电子政务平台、和谐城管体系、精确资源管理等应用,实现对电子政务相关平台的集中托管、统一维护和管理。
规范管理、完善流程,通过信息基础设施布局规划与城乡规划体系的有效对接,推进规划的有效实施。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管道、局房等基础设施的布局建设和运营管理。
信息基础设施的集约化建设模式不断完善,集约化建设领域持续拓展,对重要设施的基础建设资源保障得到加强,沟通协调顺畅,实现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的有效推进。管道规划遵循统筹规划、共建共享原则,综合考虑投资、扩建、维护等因素,集约绿色发展,避免重复建设,集约化信息通信管道在主城区的共建共享率达到100%。
加强信息基础设施运行监管,重大项目和活动的信息通信综合保障能力及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得到完善,应对突发事件能力进一步增强。
第2章 局房规划
第8条 局房总体规划
1.总体规划
(1)自建的局房需与市政规划同步对接,符合市政规划要求。
(2)核心机房的建设需根据运营商各自建设计划和市政规划安排而定。
(3)在规划局点范围内建房的开发商或其它建房机构在设计房屋时应提前预留各运营商的机房。
(4)其他局房(综合业务机房、无线汇聚机房)的建设可根据区域功能、人口密集度等因素确定。局房规划不予区分运营商,完全考虑共建共享。
2.核心局点规划
应保证各运营商每个区有一至两个通信综合楼作为核心局点。通信综合楼应该充分考虑其发展潜力,要有进一步扩建的余地,交通便利,电力有保障,便于传输管道的引入,还要满足市政规划要求。
3.汇聚机房规划
(1)市区核心地区
a)2km²~5km²区域汇聚机房面积不小于300m²。
b)1km²~2km²(覆盖用户2~4万户)子区域汇聚(OLT)机房面积不小于60m²。
(2)农村人口不密集区域
a)5km²~10km²区域汇聚机房面积不小于300m²。
b)3km²~4km²(覆盖用户1~2万户)子区域汇聚(OLT)机房面积不小于60m²。
4.接入机房规划
(1)住宅小区
a)住宅区应为各家运营商设置共用或专用通信间(以下简称通信间)。通信间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200~600户小区不小于40m²~60m²。
●600~1000户小区不小于60m²~80m²。
b)单个通信间收敛用户应小于1000户。1000户以上用户的住宅区应根据建筑群分布情况设置多个通信间,使用面积应符合上条规定。
c)通信间的位置宜安置在小区的中心地域,宜选择在建筑一层不易受淹处,应方便搬运设备的车辆进出和通信管道的接入。
d)住宅小区应为各家运营商提供充足通信局房空间,以备小区用户不同接入需求。
表8-1 住宅小区、商业楼宇等信息机房的建设标准表
|
类型 |
分类 |
场地 |
备注 |
||||
|
电信间 |
设备间 |
||||||
|
面积 (平方米) |
尺寸 (米) |
面积 (平方米) |
尺寸 (米) |
||||
|
住宅建筑 |
多层住宅(单元) |
5 |
2.2*2.3 |
- |
- |
|
|
|
多层住宅(楼) |
9 |
3*3 |
- |
- |
|
||
|
高层住宅 |
单栋 |
9 |
3*3 |
- |
- |
|
|
|
每15层 |
9 |
3*3 |
|
||||
|
别墅 |
5 |
2.2*2.3 |
- |
- |
|
||
|
住宅区 |
组团 |
300户 |
- |
9 |
3*3 |
为1个交接区所需面积 |
|
|
700户 |
- |
15 |
3*5 |
为1个交接区所需面积 |
|||
|
小区 |
2000户 |
- |
15 |
3*5 |
为2个交接区所需面积 |
||
|
4000户 |
- |
30 |
6*5 |
为4个交接区所需面积 |
|||
(2)商业区
在商业区内,商务楼宇在建楼时应在楼内低层预留接入机房;聚类市场,在市场内需预留接入机房。需要通信机房面积约120m²~250m²,同时满足通信机房相应标准。
(3)工业园区
工业园区中心地带需为每运营商预留通信设备间,面积约120m²~250m²。
(4)公用设施
医院及学校等公用设施应预留部分机房空间为各运营商提供接入条件,面积约80m²。
第9条 局房选址规划
1.机房面积及层高要求
表9-1 机房面积及层高要求表
|
机房类型 |
机房使用面积(㎡) |
净高(m) |
备注 |
|
汇聚节点机房 |
400 |
3.5>H>2.6 |
每家运营商100m² |
|
OLT、CRM机房 |
250 |
3.5>H>2.6 |
每家运营商40—60m² |
2.局、站址应有安全环境,不应选择在生产及储备易燃、易爆材料的建筑物和堆积场附近。
3.局、站址不应选择在易受洪水淹灌的地区。如无法避开时,可选在基地高程高于要求的计算洪水水位0.5m以上的地方。
4.局、站址应有较安静的环境,不宜选在城市广场、闹市地带、影剧院、汽车停车场或火车站以及发生较大震动和较强噪声的工业企业附近。
5.局、站址应有较好的卫生环境,不宜选择在生产过程中散发有害气体、较多烟雾、粉尘、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附近。
6.局、站址选择时应考虑邻近的高压电站、高压输电线铁塔、交流电气化铁道、广播电视、雷达、无线电发射台及磁悬浮列车输变电系统等干扰源的影响。
7.局、站址选择时应有可靠的电力供应。信息用房电源引入交流电源,采用380v三相五线制,安装综合业务接入设备及无线拉远设备,交流电源容量为50kw(空调10kw,照明5kw,动力35kw)。
8.局、站址选择时应满足方便进入、便于维护的原则。
9.局、站地面等效均荷载不应小于6kN/m²。
第3章 管道规划
第10条 管道总体规划
由于道路空间资源有限,通信管道必须集中建设、集约使用。将优先疏通管道瓶颈,同时在整合现状资源的基础上,通过沿现状道路扩容(疏通管道瓶颈)、配合道路改造、与新建道路配套建设等途径,推进管道建设,形成通达性强、覆盖面广、全程全网的通信管网。通信管道的建设基本思路是:以市政道路改造为契机,充分利用现状可用管道,尽量将现状可用管道整合为一个整体。通过整合和互联互通,优先疏通重点连通性道路,使各自封闭的管道将变为开放式的管网系统,使全市通信基础设施将更加完善,使通信网络日趋健全。
第11条 管道容量规划
根据到2024年的用户预测、城市发展的预测及对各运营商资源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得出各地块管道管群容量需求表,详见下表:
表11-1各地块管道管群容量需求表
单位:孔
|
序号 |
运营商 |
主干道路 |
支线道路 |
乡镇道路 |
|---|---|---|---|---|
|
1 |
电信 |
4~6 |
1~2 |
1~2 |
|
2 |
移动 |
4~6 |
1~2 |
1~2 |
|
3 |
广电 |
4~6 |
1~2 |
1~2 |
|
4 |
联通 |
1~4 |
1~2 |
1~2 |
|
5 |
公安、交通 |
2 |
1 |
1 |
|
6 |
专用通信 |
1 |
1 |
1 |
|
7 |
预留 |
1 |
1 |
1 |
|
8 |
小计 |
17~26 |
7~11 |
7~11 |
由上表可见:
(1)主干道路管道按至少17孔,本期按照20孔进行规划;
(2)新建及改造次级干道及支路管道按至少7孔,本期按照10孔进行;
(3)乡镇道路管道按至少7孔,本期按照10孔进行规划;
(4)个别段落存在特殊需求由运营商提出另行增加。
随着各运营商业务量不断增加,5G等新兴技术加快布局,网络收敛压力随之提高,原有PTN等传输网络无法满足5G建设,传输网络需重新建设,面临大规模光缆施工,管孔压力越来越大,本规划建议的管孔规模均为长远期管孔容量,满足至2024年的容量需求。近期管道的建设主要随道路建设及改造同步实施,新建及改造道路红线范围内应规划预留通信管道位置,城市建成区内无特殊需求,不提倡破坏现有道路单独进行管道建设。新建管孔总数原则上不小于上表最小数目。
第12条 管道管位规划
(1)根据信息管道规划要求,东西向道路,信息管道管线位置统一规划在道路北侧;南北向道路,信息管道管线位置统一规划在道路西侧,与电力线路分置道路两侧。并配合道路两侧用户通信接入需求,按100—150米间隔铺设道路过路管道,并且结合道路沿线用户分布情况,选择道路交叉口设置室外通信交接箱。
(2)信息管道建筑位置宜选在人行道和草皮绿化带下,如上述位置无法建设,可建筑在慢车道下,一般不宜建筑在快车道下。
(3)城市的桥梁、隧道等建筑应同步建设信息管道,或为信息管道预留铺设位置,必要时应进行特殊设计。
(4)“集约化”管道总管群占用人行道、绿化带等道路地下空间的横截面总宽带度,应控制在2.1米以内。
(5)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及楼宇内部管道应同步设计、投资建设范围内的用地应提前考虑,以保证通信线路可便捷、美观地引入并提供服务,建筑内部信息管线敷设应超前,以适应信息化的建设。
(6)信息管道应避免与燃气管道、高压电力电缆在道路同侧建设,不可避免时,信息管道与其他地下管线、建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表规定:
表12-1 管道与其它建筑物最小净距表(米)
|
其他地下管线及建筑物名称 |
平行净距(m) |
交叉净距(m) |
|
|---|---|---|---|
|
已有建筑物 |
2.0 |
|
|
|
规划建筑物红线 |
1.5 |
|
|
|
给水管 |
d≤300mm |
0.5 |
0.15 |
|
300mm |
1.0 |
||
|
d>500mm |
1.5 |
||
|
排水管 |
1.0 |
0.15 |
|
|
热力管 |
1.0 |
0.25 |
|
|
燃气管 |
压力≤0.4Mpa |
1.0 |
0.3 |
|
0.4Mpa<压力≤1.6Mpa |
2.0 |
||
|
电力电缆 |
35kv以下 |
0.5 |
0.5 |
|
35kv以上 |
2.0 |
||
|
高压铁塔基础边 |
35kv以上 |
2.5 |
|
|
通信电缆(或信息管道) |
0.5 |
0.25 |
|
|
通信杆、照明杆 |
0.5 |
|
|
|
绿化 |
乔木 |
1.5 |
|
|
灌木 |
1.0 |
|
|
|
道路边石缘 |
1.0 |
|
|
|
铁路钢轨(或坡脚) |
2.0 |
|
|
|
沟渠(基础底) |
|
0.5 |
|
|
涵洞(基础底) |
|
0.25 |
|
|
电车轨底 |
|
1.0 |
|
|
铁路轨底 |
|
1.5 |
|
注:(1)主干排水管后敷设时,排水管施工沟边与既有通信管道间的平行净距不宜小于1.5m。(2)煤气管有结合装置和附属设备2m范围内;通信管道与燃气管道不得交叉。(3)电力电缆加保护管时,通信管道与电力电缆的交叉净距可不得小于0.25m。(4)当管道在排水管下部穿越时,净距不宜小于0.4m。(5)d为外部直径。
第4章 节能减排与电磁环境影响评价
第13条 局房节能原则
1.安全性原则:局房节能工作应在确保通信网络稳定和安全前提下进行。
2.成熟性原则:选择较为成熟的节能技术,对可靠性高、节能效果好的技术要大力推广。
3.经济性原则:对现有局房进行节能改造应考虑一定的经济性。
第14条 电磁波辐射及防治要求
根据GB8702-2014《电磁辐射防护规定》中的限值标准规定,公众照射时,在1天24H内,环境电磁辐射场的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下表要求。
|
频率范围MHz |
电场强度E (V/m) |
磁场强度H (A/m) |
磁感应强度B (μT) |
等效平面波功率密度 Seq(W/m²) |
|
30~3000 |
12 |
0.032 |
0.04 |
0.4 |
|
3000~15000 |
0.22 |
0.00059 |
0.00074 |
⁄7500 |
|
15000~300000 |
27 |
0.073 |
0.092 |
2 |
注:100kHz以下频率,需同时限制电场强度和磁感应强度;100kHz以上频率,在远场区,可以只限制电场强度或磁场强度或等效平面波功率密度,在近场区,需同时限制电场强度和磁场强度。
环保部在2017年6月29日正式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其中无线通讯(186条)环评手续由原先报告表报批全部简化为登记表报备。
第15条 生态环境保护
(1)通信局(站)选址和通信线路路由选取应尽量减少占用耕地、林地和草地。
(2)通信工程中严禁使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做杀虫剂。严禁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和易导致自然景观破坏的区域采石、采砂、取土。
(3)在风景区、景区公路旁、繁华市区以及主要交通干道两侧兴建的通信设施,应在形态、线形、色彩等要素上与环境相协调,不得严重影响景观。
(4)通信工程建设中应优先采用环保的施工工艺和材料,不得使用不符合环保标准的工艺、材料。
第16条 噪声控制
通信建设项目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的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GB12523《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的规定,并符合生态环境部门的相关要求。
在城市范围内的通信局(站),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应符合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及GB3096《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相关要求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正常使用。拆除或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17条 废旧物品回收及处置
通信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施工单位应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并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处置。
第5章 与相关规划的衔接
第18条 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
江阴市通信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第五代移动通信)(2019—2024)以江阴总体规划为依据,是总体规划的重要补充。
第19条 与城区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衔接
江阴市域内已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的建设用地地块需结合本规划实施通信基站建设;未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的建设用地需将本规划成果纳入控规;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其他用地通信基站建设执行本规划。
第20条 与市域乡村规划的衔接
江阴市域内已完成批复的镇村规划,结合本规划实施通信基站建设;未完成规划批复的需将本规划成果纳入其中;没有编制规划的用地内通信基站建设执行本规划。
第21条 与通信工程专项规划的衔接
通信工程规划中的汇聚/核心机房规划作为基站上游逻辑节点为5G通信网络提供数据汇聚传输交换支撑;通信管道规划为5G基站选址布局提供线路路由支撑。
第22条 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
1.通信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应与供电专项规划中的公共电源和电力线路规划相协调,保障基站电源。
2.通信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应与道路交通专项规划中的道路断面、绿化带规划相协调,保障路边落地基站能够设置在道路两侧绿化带内;与交通设施相协调,为利用交通塔杆建设微基站提供条件。
3.通信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应与公园绿地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规划相协调,保障基站建设不影响城市景观。
4.通信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应与城市市政设施专项规划相协调,为利用公共市政设施用地建设基站提供条件。
第6章 规划实施
第23条 加强领导,严格管理
1.加强规划统筹
基站建设要依据规划实施,审批新建重大场所、各类新区和公共基础设施(例如公路、高铁、地铁、大桥及城市道路等)等重大项目时,基站建设单位对基站及其配套设施建设所需预留的空间提出意见,做到依据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投入使用。
积极开放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适宜的屋顶楼面或其他场所,用于移动通信基站建设;支持符合移动通信基站规划和市政管理规定的通信灯杆塔、美化塔改造为共享基站;支持移动通信基站单位在住宅小区开展符合规划的移动基站(主要是楼面站)新建、改建和维护;支持对涉及公路、铁路、桥梁等设施的移动基站建设。
3.推进共建共享
深入推进基站共建共享,优化通信基础资源整合、开展技术创新,创新非塔类新型微基站点;通过各类技术创新手段提高了基站共享率,提升对公共资源市政塔杆的利用率,从而实现通信集约发展,提高通信基础资源利用率。
第24条 与市政设施对接
1.公园、生态控制区域、城市道路、高速公路、轨道交通设施旁等需要设置的公共基站必须共建共享,由规划审批部门根据规划将移动通信基站资源作为公共通信资源进行预留,在项目审批中统筹考虑通信基站建设需求。
2.江阴各级政府建设的公共建筑单体或者构筑物,如县、区政府及事业单位办公楼、公共场馆、景区等,以及路灯、道路指示牌等公共设施,在满足无线电干扰要求的前提下,其所有人或管理单位应根据规划向运营商开放基站建设资源。
3.商务、商业、住宅等其他现状建筑物的产权人和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基站专项规划或其他基站详细规划支持室内分布系统和基站建设。
第25条 保障措施
1.加大科普宣传
工信局要会同移动基站建设单位、电信运营企业等加强电磁辐射知识的科普宣传教育。利用国家电信日、信息消费活动、环境保护日等时机,加大对公众普遍关注的基站设置、电磁辐射等相关知识、国际标准的宣传。
2.完善配套政策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供电公司等单位为移动通信基站站址建设提供重要支撑,各部门应加强与基站建设单位的协调和沟通,保障基站建设。
建立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会议制度,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召开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推进会,对整体推进情况进行通报,及时协调处理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江阴铁塔公司负责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协调落地,共同研究推进区域内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4.深化部门协调
基站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相关专项规划和控规相协调,需新使用土地的应当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符合无线电技术指标和电磁环境标准、城市景观控制区域的基站外观应符合有关景观化要求。
第7章 附则
第26条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图集及规划说明组成,规划文本和规划图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27条 本规划自江阴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群团,各驻澄单位。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