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0〕澄行复第93号
申请人朱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招商局,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徐立刚,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审考察结果告知书》不服,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9月29日对本案进行了延期,行政复议决定延期30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政审考察结果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或由复议机关依法决定变更。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第三次作出的《政审考察结果告知书》,仍然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并且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明知作出的结论具有根本性错误(不但缺乏事实和证据,不符合政审不合格的任一条款,而且隐匿对申请人有利的座谈记录(注1),追加被申请人指定的人(注2)、甚至申请人不认识的人(注3)的不实座谈意见来混淆视听),经两次行政复议均被撤销和责令重作,但仍然拒不纠正,可谓“我行我素”。被申请人明知公开招录与普通单位招聘最大的不同就是在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各环节都必须按照规定进行,除此之外没有附加任何自由裁量的余地,方能昭显公开公平公正,但却屡次以种种借口突破政审考察的规定限制,把符合条件的应考者拒之门外,损害了社会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考的信任,这才是“缺乏大局意识”。最后,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被申请人…违反规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被申请人第二、第三次作出的《政审考察结果告知书》,均属于违反规定重新作出,理应追究相关人员的相应责任。注1:指某甲公司员工代表:沈某(共产党员)、刘某、郭某,当时代表公司参加座谈;注2:指某甲公司员工:刘某、徐某,由被申请人随后指定参加座谈;注3:指某银行员工:蒋某(以上证据第二次复议均已提供)和某猎头公司的黄某(其座谈记录本身表明与申请人从无接触和来往)。
被申请人称:一、关于录用考察的证据支撑。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考核程序规定,用人单位在正式录用前,需对经考试、体检合格的考生进行考察。被申请人作为江阴市人民政府下属的事业单位,对人员录用考核的程序主要的依据是《江阴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江阴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根据《江阴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考生的体检结果确定考察人选,并组织考察。考察应侧重于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其中,列举了可判定考察不合格的15类情形。这15类情形中,若有违反第二、三、四、七、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的情形,可能会因相关部门或单位的惩处或记录形成客观依据外,余项皆需由用人单位考察班子通过对考生以往行为的考察作出主观判定。即可认定,《实施办法》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用人单位为更加全面判定考生是否符合岗位要求的主观判定权利。座谈笔录是由人为提供,本身就不可避免带有主观色彩,同时,座谈笔录也是政审考察中对考生考察结果判定的重要依据。为了政审的公平公正公开,被申请人政审小组联系了好几家朱某曾任职的单位进行访谈,通过对其工作过的单位 访谈一致发现朱某工作能力虽强但沟通交往能力团队协作能力欠缺,经常与同事、领导发生冲突。在朱某和某乙公司的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曾明确提到“根据原审法院向康奈可公司的几位工作人员调查情况来看,朱某与上下级之间的相处都很不融洽”。同时,被申请人政审组在对朱某过往单位同事进行访谈时,根据朱某同事提供的情况,政审小组前往吴江松陵派出所了解到朱某曾在2014年8月22日因到医院要求开病假单未果,与医生产生纠纷后便称自己在医院碰到许多病人,怀疑被感染疾病,要求医院免费体检。由此也侧面反映了朱某自我意识很强,常人根本无法理解她的诉求,一旦自己的诉求未达到,很容易和别人发生冲突。综合政审小组对被考察人多方面了解到的情况认为被考察人为人处世比较我行我素,希望一切能按自己意愿办,尤其缺乏大局意识、协作精神和服务精神。被申请人作出的对朱某的判定正是根据这些座谈记录而来,并非主观臆断,完全符合政审的要求。申请人在质疑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审不合格决定时,也应理性地正视反思下自身存在的问题,为何过往同事对申请人的评价如此糟糕,申请人自身没有一点问题吗?本身政审考核也是对考生进行的全方位的考察,工作能力固然非常重要,但品德和人际交往能力也是被申请人政审考虑的一个重要方面。以政审了解到的情况来看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入被申请人单位能否顺利开展工作感到非常担忧。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审考察结果告知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申请人收到〔2020〕澄行复第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后,按照复议决定重新对于申请人朱某进行政审考察。由于在第二次政审时,申请人过往单位已经拒绝接待被申请人,协助完成政审考察工作。理由是被申请人曾向这些企业保证座谈笔录保密,却因为朱某第一次提起行政复议后,到江阴市司法局调阅了访谈记录,而且分别找过访谈当事人,企业为规避风险,已不愿意再接受访谈。被申请人在事实上已不可能按照相关法律文件的要求再次对于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实地政审考察。因此,被申请人经合议后,认为第一次形成的座谈笔录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且座谈笔录是在未发生行政复议的条件下形成的,能够作为全面了解申请人实际情况的事实依据。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民终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第10页本院认为部分载明“根据原审法院向康奈可公司的几位工作人员调查情况来看,朱某与上下属之间的相处都不很融洽”,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日常工作中存在明显破坏团结的情况是实际存在的,该情况与座谈笔录体现的情况也是相互印证的。被申请人在综合考虑本次招录的岗位为招商人员岗位,在工作中更需要团结同事领导,善于与人沟通,而申请人明显不符合招录要求。故,被申请人依据《江阴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澄人事〔2006〕11号)第六条第(5)项的规定并结合被申请人制定的《政审考核方案》,作出申请人政审考察不合格的决定。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审考察结果告知书》符合法定程序。2020年7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审考核方案。考察结束后,考核小组根据考察情况,按照考核标准进行主客观测评,并写出考察报告,提出考察结果意见。最后由考核工作班子审核,再集体研究后确定考核结果,并于2020年7月22作出《关于对朱某同志的考察(政审)报告》。2020年8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审考察结果告知书》,并于2020年8月3日邮寄给申请人。在整个考察结论作出中,被申请人严格遵照《江阴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执行考核。四、被申请人关于对相关问题的释解。1、关于申请人提出隐匿对其有利的座谈笔录,被申请人确因疏忽未将沈洁、刘俊杰的访谈记录在第一次递交资料时拿出,但随后被申请人在发现该问题后已将资料补交,另外被申请人需要更正,政审中从未对郭江山进行过访谈。关于沈洁、刘俊杰的访谈,被申请人并不认为此两人座谈记录对申请人有利,他俩都曾提出申请人工作能力强,但因与领导、同事产生摩擦而离职。而据被申请人政审小组了解所知,申请 人比较自我,容易与人发生冲突,不仅仅是在铃秀公司与同事、领导关系紧张,在之前任职的几家单位均有类似的问题,而且,申请人除了与本单位领导同事摩擦不断,与外协单位合作时也曾多次发生纠纷,甚至去医院就医也能引发冲突,需要民警进行调解才得以解决。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人际交往和团结协作方面确实存在很大的问题。2、关于追加被申请人指定的人,招聘单位为了全方位了解考生,作出客观公正的考察结果,本就被赋予了权利可以选择考生所在单位或者过往任职单位进 行考察,也可以指定这些单位任何人出来配合政审考察工作,申请人认为不得追加指定的人,是因为申请人所谓的“被申请人指定的人”作出了对其不利的座谈记录,申请人对于不利于其的结论就对被申请人作出主观性负面判定,更加说明了申请人对人对己的双重标准。3、关于追加申请人不认识的人来混淆视听,在被申请人去到某银行进行访谈时,该单位员工蒋某已向被申请人政审小组说明其本人从未与申请人有过工作交集,但由于申请人原同事并不愿意出来访谈,他受银行领导委托在事先向多个曾与申请人有工作交集的同事了解情况后,将了解到的信息如实传达给了被申请人政审小组。另外申请人所说的不认识的人还有某猎头公司黄某,本身某猎头公司主营业务就是为外企尤其着重为日企搜寻高层管理人才和招募关键技术岗位人才,自然对无锡区域内各类日企人了如指掌,黄某对于申请人也曾做过调研,发现申请人因与某乙公司的民事诉讼,在行业内产生比较恶劣的影响,被多家猎头公司列为不推荐名单。此次招聘的岗位为市招商局招商人员,入职后主要开展对日企招商工作,鉴于申请人在日企圈内造成的不良影响,明显不符合此次招录的岗位要求。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审考察结果告知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12日,本机关作出〔2020〕澄行复第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审考察结果告知书》,并责令其在60日内重新作出。8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审考察结果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不符合江阴市事业单位公开招录的岗位要求。申请人不服,于8月14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2019年江阴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公告、〔2020〕澄行复第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针对其2020年8月3日作出的《政审考察结果告知书》提交了证据材料。经审查,除《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外,其他证据已在以前的行政复议案件答复中予以提供,本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的〔2020〕澄行复第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已予认定,在本案中不再赘述。其提供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载明,2014年8月22日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松陵派出所曾接到松陵人民医院报警,申请人与该医院因开病假单引起纠纷,民警现场调解。该证据不足以认定申请人不符合《关于印发<江阴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澄人事〔2006〕11号)第六条、《中共江阴市委办公室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澄委办〔2018〕65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对报考人员考察不合格的情形。另被申请人在作出《政审考察结果告知书》时未列明适用依据,属于适用依据错误。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审考察结果告知书》,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第2目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审考察结果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在60日内重新作出考察结论。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