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21-00173 | 生成日期 | 2020-10-21 | 公开日期 | 2020-10-22 |
文件编号 | 澄教发〔2020〕87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教育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通知 |
主题(一级) | 科技、教育 | 主题(二级) | 教育 | 关键词 | 学校,教师,学生,义务教育,通知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江阴市教育局文件 澄教发〔2020〕87号 关于下发《江阴市教育系统“助教助教助学”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教办、各级各类学校: 现将《江阴市教育系统“助教助教助学”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市直属学校应就相关事项向市教育局组织人事科报备,其他学校应就相关事项向所在地镇(街道)教办报备并抄送市教育局组织人事科,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 |
关于下发《江阴市教育系统“助教助学”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教办、各级各类学校:
现将《江阴市教育系统“助教助学”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市直属学校应就相关事项向市教育局组织人事科报备,其他学校应就相关事项向所在地镇(街道)教办报备并抄送市教育局组织人事科,请各单位结合工作
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江阴市教育局
2020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阴市教育系统“助教助学”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鼓励社会力量支持教育事业,规范“助教助学”资金使用管理,确保出资方和相关学校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助教助学”资金在促进教育改革发展过程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助教助学”资金,是指由学校募集或接受的国家机关(不含教育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为教育事业发展捐赠或筹集的资金(含实物),包括各类奖教、助教、奖学、助学等资金。
第三条“助教助学”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原则,其接受、使用、监管必须符合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党纪党规、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
第四条 “助教助学”资金及其增值部分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 资金募集
第五条 “助教助学”资金的募集应当遵循自愿和无偿原则,学校与出资方开展共建结对、校企合作等友好合作,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
第六条 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募集的“助教助学”资金,必须是出资方有权处置的合法资产。
第七条 学校接受“助教助学”资金,应当向出资方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并将相关资金及时入账,妥善保管。
第八条 学校接受“助教助学”资金,应就资金的种类、数量、使用及管理等内容与出资方签订规范的协议。出资方具有决定出资金额、出资方式的权利,并承担按照约定将相关资金拨付学校的义务。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学校应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主席的“助教助学”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管委会”),其成员名单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学校管委会负责统筹管理相关资金项目设立、拟定实施方案,并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学校管委会应根据本办法要求,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制定“助教助学”资金管理章程或实施细则,明确相关资金的决策机制、财务管理、审批制度、公示程序、监管要求等事项,市直属学校和其他学校分别由市教育局和所在地镇街(园区)审批或备案。
第十一条 “助教助学”资金主要包括以下四种管理形式:一是学校或出资方已成立合法基金会;二是由学校所在地镇街(园区)财政托管“助教助学”资金;三是学校将“助教助学”资金交入行政往来账户核算;四是由无锡市江阴暨阳教育发展基金会等相应基金会管理。
第十二条 实物是“助教助学”资金的形态之一,应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原则,既要保证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又要防止物资积压和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用。
第十三条 实物应遵循双方约定,分类入账、登记、划拨、使用、管理;无法用于规定用途的实物,学校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计入“助教助学”资金。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四条 “助教助学”资金应坚持公益性原则并用于教育事业发展,主要包括以下用途:
(一)添置或更新教学设施设备、改善学校办学条件;
(二)资助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
(三)奖励对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
(四)资助贫困师生;
(五)学校突发情况的紧急救助;
(六)开展教育文化艺术交流与展评活动等。
“助教助学”资金如需用于上述用途以外的其他事项,须报经上级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学校接受限定性“助教助学”资金(出资方事先明确用途指向),应遵守本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并按照双方约定,按期、足额使用,未经出资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六条 学校接受非限定性“助教助学”资金,用于经学校管委会集体讨论审议决定的资助项目,按项目实施方案、资金使用标准等要求实施。
第十七条 “助教助学”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十项规定,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严格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原则,严禁列支与“助教助学”无关的费用。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八条 学校应主动、及时公开“助教助学”资金的接受、管理和使用情况,并就公开范围、方式、内容和频度等事项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自觉接受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管委会应定期对资金运用和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并将年度财务分析和审计情况向上级部门报备。
第二十条 出资方有权知晓学校“助教助学”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学校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性质,违反相关协议使用资金的,由上级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 “助教助学”资金因完成功能、协议到期或停止出资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学校提出包含资产清算、残值处理等事项的终止建议,征得出资方同意,报经上级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上级部门发现“助教助学”资金的接受、使用、管理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应依规依纪予以处理;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移送相关单位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江阴市教育局 2020年10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