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 > 行政复议专栏 > 行政复议决定书
钱某不服江阴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2020〕澄行复第9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10-12 16:36

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0澄行复第96

 

申请人钱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公安局,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庆春,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澄公强戒决字〔202017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于20208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澄公强戒决字〔202017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立即停止对申请人的强制隔离措施。

申请人称:一、强制隔离戒毒程序错误。未履行告知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决定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查清其身份后通知。”本案中被申请人2020628日做出澄公强戒决字202017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却直到81日才让申请人在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上签收,甚至申请人家属直到815日向被申请人主动询问才得知申请人被强制隔离戒毒,明显违反了《禁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法定程序,没有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本案中202069日,申请人被传唤至被申请人处做口供,一到派出所就要求做尿检,检查出来是阴性,当天晚上就被放出来,后2020618日直接被拘留。申请人在笔录中说服用时间为20202月,但是申请人在2月份并未服用,是民警做笔录时直接写了2月份,这个明显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公正,真实原则,申请人实际服用复方曲马多的时间是2019年度,按照常理,发检能够检测的时间为6个月,而申请人服用的时间明显是在19年,申请人在17年至19年期间一直定期至新桥派出所及社区做检查,也做过2次发检,未检查出有任何问题,申请人有合理的理由怀疑被申请人发检的真实性。二、强制隔离戒毒证据不足。《禁毒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与三款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这说明只有被申请人通过法定程序被认定为“吸毒成瘾”的条件下,被申请人才有权对申请人戒毒治疗。本案中被申请人从未对申请人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就直接决定对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显然缺乏关键证据而不能成立。三、申请人已无法被检测为吸毒成瘾。公安部、卫生部《吸毒成瘾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并在作出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的二十四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由认定人员签名,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加盖所在单位印章”。《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委托戒毒医疗机构进行吸毒成瘾认定的,应当在吸毒人员末次吸毒的七十二小时内予以委托并提交委托函。超过七十二小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可以不予受理”。本案中超过《认定办法》所规定的“二十四小时内”与“七十二小时内”显然申请人已无法被检测为吸毒成瘾。四、关于本案的药品说明。申请人在本案中只是服用了2颗复方曲马多曲马多是国家二类精神药品,但是本案涉及的复方曲马多可在正规的机构购买,申请人认为本药品是止痛药,视为只是服用了两颗复方曲马多就要被强制隔离戒毒2年是否有点过重,希望能采取适宜的处罚措施。五、申请人的家庭情况。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只有年迈的父亲,其父亲是2级残疾人员,需要有人24小时看护,父亲的监护人原先是奶奶,但是奶奶于2019年去世,目前只有申请人才能成为其父亲的监护人,申请人所在社区都愿意接收其进行社区戒毒,其父亲因脑部进行开颅手术,导致经常意识不清,为避免其父亲因无人看护发生意外,特提起行政复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0628日作出的澄公强戒决字202017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却缺乏关键证据支持,显然应当被撤销。申请人根据《禁毒法》、《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向江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望依法纠正被申请人错误,解除对申请人人身强制措施。

被申请人称:一、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经调查查明:20202月初,钱某在自己家中,采用口服的方式滥用含有盐酸曲马多成分的复方曲马多片,后于6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发检,钱某的头发中检出曲马多成分,且被认定吸毒成瘾严重。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钱某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81日交付无锡强制隔离戒毒所继续执行强戒。二、对复议请求及理由的答复。1、申请人认为此次吸毒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后被申请人未履行送达告知义务,且否认自己2020年曾服用过复方曲马多片,怀疑发检的真实性。202067日被申请人在讯问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程某时,发现申请人有从非法渠道购买国家管制的精神类药品曲马多的嫌疑,为此被申请人于202069日书面传唤申请人进行询问,并依法规范采集尿样和发样。经聘请的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在申请人的头发中检出曲马多成分。因申请人被认定吸毒成瘾严重,被申请人在进行主证复核及告知的情况下,于2020628日决定对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送达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且通过电话通知了申请人的母亲,故不存在申请人所说的未履行送达及通知家属的情况。申请人本人也知道发样鉴定能检测六个月内是否服用过毒品,本案中申请人尿检虽呈阴性,但是发样采集是在进行告知后,全程录音录像下依法采集、封装,然后送上海市司法局批准的有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进行鉴定,故该鉴定意见也是真实有效的,且有旁证反映申请人在2020年过年的时候通过非法渠道购买过复方曲马多片。因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服用含盐酸曲马多成分的复方曲马多片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2、申请人认为对其吸毒成瘾认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应该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申请人于20147月和10月先后两次因吸食毒品冰毒被行政拘留,后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53月再次因服用盐酸曲马多而被被申请人行政拘留,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申请人明知自己吸毒曾被处罚,仍然服用国家管制的含盐酸曲马多成分的复方曲马多片,且发样中检出曲马多成分。根据公安部《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项之规定,认定申请人吸毒成瘾。鉴于申请人曾因吸毒被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过,被申请人有吸毒成瘾认定执法资格的两名民警在发检报告出来的当日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申请人吸毒成瘾严重,而承办单位则于当日将发检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一并送达给申请人。可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吸毒成瘾严重的认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3、申请人认为自己只是服用了少量国家管制的含盐酸曲马多成分的复方曲马多片,直接对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偏重。申请人曾因吸毒多次被拘留,也曾因多次服用盐酸曲马多片被强制隔离戒毒过,但申请人不思悔改,再次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并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类药品曲马多,依法应对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至于申请人父亲身患残疾,需有人监护照顾,申请人可向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场所申请请假出所或所外执行。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以吸毒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为此被申请人恳求江阴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裁决。

经审理查明,202069日,因申请人涉嫌吸毒被申请人对其进行传唤,当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辨认。 618日,司鉴院2020〕毒鉴字第3183号鉴定意见书表明在其头发中检出曲马多成分。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吸毒成瘾认定意见》,认定申请人吸毒成瘾严重,并将《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送达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九日的行政处罚决定。628日,被申请人作出澄公强戒决字〔202017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贰年,于当日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签名确认,并电话通知申请人的母亲。另查明,201410月,申请人因吸毒接受社区戒毒叁年;20153月,申请人因再次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贰年。申请人不服澄公强戒决字〔202017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于2020824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传唤证、询问笔录、辨认笔录、毛发采集笔录、视听资料、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书澄公行罚决字〔20202659、拘留证澄公拘字〔20201328、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家属通知书、社区戒毒决定书澄公社戒字〔2014202、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澄公强戒决字〔2015105、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本案中,申请人因涉嫌吸毒,被申请人遂于202069日采集其毛发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进行鉴定,司鉴院2020〕毒鉴字第3183号鉴定意见书表明,申请人头发中检出曲马多成分。对该鉴定意见,申请人未表示异议。在讯问笔录中,申请人亦供认其在20202月份左右在自己家中,采用口服方式滥用含有盐酸曲马多成分的复方曲马多片。复方曲马多片属于国家管制的且能使人形成瘾癖的药品,需有相应症状且经有资质的医生开具处方后方可服用,申请人未经医生开具处方私下非法购买,且未提供服用该药的正当理由,被申请人认定其服用毒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鉴于申请人曾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澄公社戒字〔2014202、强制隔离戒毒两年澄公强戒决字〔2015105,再次吸食毒品,被申请人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第项,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项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贰年的决定并无不当。

在程序方面,申请人于202069日被依法传唤,同日,被申请人对其进行尿液采集、毛发采集进行吸毒鉴定。618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司鉴院2020〕毒鉴字第3183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检出曲马多成分。同日,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吸毒成瘾严重并将《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送达申请人。620日,被申请人作出澄公强戒决字〔202017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办理程序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澄公强戒决字〔202017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九月二十九

  • 收藏
  • 打印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