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0〕澄行复第67号
申请人缪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人民政府申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江阴市申港街道镇澄路1816号。
法定代表人陶郁峻,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7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表述不清楚,本机关于当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7月10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并于7月15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6月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涉及申请的相关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申港街道创新村2组(丁家店)村民。在2020年创新村村委会多次要求申请人签字办理社会保障。当时申请人每次都提出,创新村2组的集体土地在什么时候被征收了?征收了多少土地?土地补偿费与社会保障资金什么标准和怎样支付?创新村村委当时回答不知道。申请人就是不知道征收哪一块集体土地,也不知道征收涉及创新村2组多少集体土地等相关信息。后来申请人在2020年5月收到土地补偿费,及社会保障资金。申请人向申港街道办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没有公开支付的补偿款和社会保障资金涉及到的土地征收的位置、面积,申请人及家人安置补偿款的计算方式,拨付金额与支付方式,申请人及家人的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方式,金额与支付方式,涉及土地补偿费的相关的批文,批复等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向江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其他部门分别公开申请相关信息。被申请人这种答复行为违背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在申请人没有看到有关土地被征收的相关信息,集体土地没有被建设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不肯告知这次土地补偿费涉及到哪些集体土地被征收了,征收的位置在哪里,在什么时候被征收的。街道办和村委会在没有提供土地被征收的相关信息的情况下, 村委会对申请人及家人支付了土地补偿费,同时收到社会保障资金。此时申请人不知道2020年5月份收到的补偿费,涉及征收多少集体土地,征收的土地位置图在哪里。这补偿费是怎么计算的,金额是多少,是以什么方式发放的,是否一次性发放。这次发放的社会保障资金是以什么方式结算的,金额多少,支付的方式是什么,是否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依法向街道办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未告知以上相关信息。申请人认为,土地补偿费是村委会支付的,社会保障资金及安置人数要经过街道办审核和监督。街道办应该告知涉及土地补偿费等相关信息。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告知以上信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公告应该包括:(一)规划目标,(二)规划期限,(三)规划范围,(四)地块用途,(五)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街道办不肯公开相关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令)二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应该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由于被申请人未履行自己的职责,其行为违法,已经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导致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村委会在办理社会保障资金时,召集2组村代委开会。当时由于村委会没有告知土地征收的位置和面积等相关信息,导致现场会议没有通过。后来村委会人员以自己的权力,到每家每户要求村民签字。因为村委会没有提供相关信息,因此申请人未签字。在申请人不知道的情况下。支付了申请人土地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资金。导致土地补偿费与社会保障资金没有依法得到补偿,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支付的社会保障资金与土地补偿费应该撤销,重新依法办理。 综合以上事实,申请人请求江阴市人民政府责令被申请人公开:告知申请人及家人社会保障资金的计算方式,拨付金额与支付方式,是一次性支付到位。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方式,金额与支付方式。支付的土地补偿费涉及到的集体土地面积和征收土地位置图。同时责令有关部门此次对申请人及家人的土地补偿费与社会保障资金应该撤销。重新依法办理社会保障资金:依法按照《江苏省征地补偿和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93号)第二十三条,和江阴市人民政府文件澄政发[2014]1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标准按照本市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测算标准的1.1 倍乘以139计算,并建立个人账户。及江阴市人民政府文件澄政发 [2019] 74号规定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月人均960元计算。 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在受到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特向江阴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恳请江阴市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实体审理。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系根据法律规定履行法定职权,属依法履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对不同情况作出不同规定:(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在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中,申请公开信息非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按照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已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告知理由及可查询的机关及联系电话,已按法定程序及要求完成答复。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依据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申报材料,审批审核材料;(2)被征地农民的安置人数;(3)《征地批复》、《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4)土地调查确认,权利人的签字认可,农作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补偿款发放情况;(5)申请人及家人的个人社会保障资金的计算方式,拨付金额与支付方式;(6)申请人及家人的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方法,金额与支付方式”。6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6月18日进行邮寄送达。申请人不服,于7月10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邮寄凭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5月22日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申报材料,审批审核材料;(2)被征地农民的安置人数;(3)《征地批复》、《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4)土地调查确认,权利人的签字认可,农作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补偿款发放情况;(5)申请人及家人的个人社会保障资金的计算方式,拨付金额与支付方式;(6)申请人及家人的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方法,金额与支付方式”。因上述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信息,遂于6月1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向江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公开相关信息,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并无不当。
从程序而言,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2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6月1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6月18日邮寄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