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无锡市有关规定细则,我市从8月1日起对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头盔的行为实施处罚。
7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首次20元、第二次以后50元的罚款。考虑到新规知晓率和市民购买头盔等问题,江阴交警部门根据无锡统一部署暂缓处罚,并于7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劝导查纠工作。
交警部门将常态化对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违法载人载物、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等各类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整治行动中,如有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如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交警部门提醒,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规定,自觉维护安全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