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0〕澄行复不字第53号
杨某:
本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收到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本机关认为该行政复议申请表述不清楚,材料不齐全,于当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6月17日,本机关收到你的补正材料。经查,2020年6月1日,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你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作出编号澄公(交)决字〔2020〕第320281-22022623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予以罚款伍仟元,同时在处罚决定书上备注: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规定,本次违法行为记12分。你的复议请求为愿意罚款不愿意扣分,对该主张,本机关认为:《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对驾驶证记分不服,应通过对其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若原处罚决定依法被裁决变更或撤销,相应记分分值自然会予以变更或撤销。单独对驾驶证记分申请行政复议,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