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0〕澄行复第36号
申请人朱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招商局,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徐立刚,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审考察结果告知书》不服,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政审考察结果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或由复议机关依法决定变更。
申请人称:一、《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再次作出的《政审考察结果告知书》与前次事实、理由基本相同,结论相同,不符合法律规定。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关于告知书的理由1,报名表可能因网上报考工作经历栏字符数限制(具体原因在报考系统方),申请人操作两次均写到第六行起始时间“2017年12”即无法输入,具有常识的人应当判定为未完成此行内容,而不是故意隐瞒;是否具有工作经历对该岗位报考资格并无影响,不影响被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且政审人员政审前向申请人要求提交社保履历时,申请人第一时间完整提交了(该经过有微信记录),该段社保与之前的不在同一城市,如果申请人故意隐瞒,完全可以不提交该段社保。综合以上三点,被申请人是从申请人主动提供的信息获知该段工作经历,却指责申请人故意隐瞒,于理不合。其后所述某甲公司的解雇理由已经法院判决违法(无事实证据),无需赘述。综上,无事实和证据证明申请人有诚信问题。2、关于告知书的理由2,首先被申请人应尊重法律判决,认识到两家日企违法解雇的错误,而不是仍在一再的为违法者张目。其次,因为解雇的理由均不成立,也不能证明该两家公司对申请人工作表现不满意,公司处于组织架构调整、利润下降、甚至领导个人意见而作出决定屡见不鲜,相反申请人前次已提供考评和奖金证据证明2013-2016年工作表现。四年考评为3年S(卓越,公司内前5%最好成绩)和1年A﹣(前50%优秀)。最后,既然申请人被动离职,就称不上“频繁跳槽”,何况政府提倡“先就业后择业”,工作一段时间学得本领后如果该企业没有在岗位上提供进一步发展空间,那么申请人寻求更好的发展同时也是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在原企业利润下滑的情况下,跳槽还为原企业减轻了成本。被申请人应以更广阔的视野看待问题,而不仅出于体制内求稳定的思想眼光。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工作时间过短,无法积累足够经验”,但该岗位无工作经历的要求;被申请人担心申请人“很难有一个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就业发展道路”,却阻碍申请人的平等就业权,是抛开生存发展,口惠而实不至。3、关于告知书的理由3,与前次基本重复,而且经过上次查阅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发现被申请人有隐瞒证据迹象。被申请人与三家企业座谈,总共提交了5人份的员工座谈表。其中某甲公司当日参加座谈为5人,被申请人隐瞒了3位员工代表(包括其中1位该公司唯一的共产党员)的座谈表,只提供了被申请人指定参加的另2人的座谈表。此外,被申请人提交某乙公司1人份,某银行2人份。某银行与申请人同一科的过某的座谈记录明确表示申请人“与客户沟通顺畅”,另一位蒋某申请人毫无印象,经与银行同事核实,是申请人离职当月刚入职银行且与申请人不在同一科室,很难令人信服其对8年前几乎无共事经历的人还能做出准确评价。综上,被申请人所谓的“一致反映”不但无事实依据,而且有以偏概全、人为诱导促成的嫌疑。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九条,原告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有利,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最后,被申请人自诩招商局“比其他政府部门对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有更高的要求”,但自身根本没有展现广阔的胸怀、容人的态度、爱才的雅量。只有能与各种各样的人打交道的人,才称得上良好的沟通交流能力,相反对别人仅凭一面之词就不愿接触、了解和交往的人,正是对自身的沟通协调能力毫无自信的表现。对尚未开始的工作就认为难以展开,对尚未进行的合作就认为难以和谐,这都是被申请人畏首畏尾,不敢于担当的表现,而非申请人的问题。三、被申请人未列明适用依据(具体条款),属于适用依据错误。综上所述,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2目规定,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请求复议机关决定变更或撤销《政审考察结果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
被申请人称:一、关于录用考察的主客观判定。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考核程序规定,用人单位在正式录用前,需对经考试、体检合格的考生进行考察。被申请人作为江阴市人民政府下属的事业单位,对人员录用考核的程序主要的依据是《江阴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江阴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根据《江阴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考生的体检结果确定考察人选,并组织考察。考察应侧重于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其中,列举了可判定考核不合格的15类情形。这15类情形中,若有违反第二、三、四、七、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的情形,可能会因相关部门或单位的惩处或记录形成客观依据外,余项皆需由用人单位考察班子通过对考生以往行为作出主观判定。即可认定,《实施办法》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用人单位为更加全面判定考生是否符合岗位要求的主观判定权利。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审考察结果告知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申请人收到〔2019〕澄行复第12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后,按照复议决定重新对于申请人进行政审考察。被申请人联系申请人以前就职单位某银行无锡分行、某乙有限公司、某甲有限公司,告知被申请人希望能够再次至前述企业进行实地政审考察。然上述企业均不同意再次接待被申请人,协助完成政审考察工作。理由是被申请人曾向这些企业保证座谈笔录保密,却因为申请人第一次提起行政复议后,到江阴市司法局调阅了访谈记录,而且分别找过访谈当事人,企业为规避风险,已不愿意再接受访谈。被申请人在事实上已不可能按照相关法律文件的要求再次对于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实地政审考察。被申请人经过合议后,认为第一次形成的座谈笔录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且座谈笔录是在未发生行政复议的条件下形成的,能够作为全面了解申请人实际情况的事实依据。另,被申请人通过裁判文书网进行搜索,发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民终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第10页本院认为部分载明“根据原审法院向某乙公司的几位工作人员调查情况来看,朱某与上下属之间的相处都很不融洽”,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日常工作中存在明显破坏团结的情况是实际存在的,该情况与座谈笔录体现的情况也是相互印证的。被申请人在综合考虑本次招录的岗位为招商人员岗位,在工作中更需要团结同事领导,善于与人沟通,而申请人明显不符合招录要求。故,被申请人根据《江阴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澄人事〔2006〕11号)第六条第(5)项的规定并结合本局制定的《政审考核方案》,作出申请人政审考察不合格的决定。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审考察结果告知书》符合法定程序。2020年3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审考察方案。考察结束后,考察小组根据考察情况,按照考核标准进行主客观评测,并写出考察报告,提出考察结果意见。最后由考核工作班子审核,再集体研究后确定考核结果,并于4月15日作出《关于对朱加桢同志的考核(政审)报告》。4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审考察结果告知书》,并于当日邮寄给申请人。在整个考察结论作出中,被申请人严格遵照《江阴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执行考核。四、被申请人关于对相关问题的解释。1、关于报考工作简历缺失问题,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从常识判定其未作“故意隐瞒”,亦是要求被申请人抛弃客观记录而遵从主观判断。2、关于两家日企与申请人劳动关系纠纷案,被申请人申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录用结论,跟两起案子并无根本性关系,申请人认为的被申请人“一再的为违法者张目”属于毫无根据的主观性臆测。3、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尚未开始的工作就认为难以展开,对尚未进行的合作就认为难以和谐,这都是被申请人畏首畏尾,不敢于担当的表现”的认定。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结论是在经过合法合理合规考察的基础上作出的符合逻辑的判定,并且在申请人的纠纷案中也佐证了被申请人判定的合理性(见本文第三点中判决书摘录)。申请人对于不利于其的结论就对被申请人作出主观性负面判定,更加说明了申请人对人对己的双重标准。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审考察结果告知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申请人报名参加2019年江阴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并通过了笔试和面试。8月23日,被申请人制定出政审考核方案,8月26日、8月30日,被申请人至申请人居住地居委会无锡市清扬第二社区居民委员、申请人以前就职单位某银行无锡分行、某乙有限公司、某甲有限公司及第三方猎头某丙有限公司就申请人进行实地政审考察。8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朱加桢同志的考察(政审)报告》, 9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审考察结果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不符合此次招录的岗位要求。申请人不服,于11月12日第一次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2020年2月27日,本机关作出〔2019〕澄行复第12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审考察结果告知书》,并责令其在60日内重新作出。4月21日,被申请人再次作出《政审考察结果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不符合此次招录的岗位要求。申请人不服,再次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2019年江阴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公告、2019年江阴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政审考核方案、政审座谈记录表、关于对朱加桢同志的考察(政审)报告、政审考察结果告知书、〔2019〕澄行复第12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具有对申请人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作出考察结论的法定职责。
对事业单位报考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内容进行考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均未对不合格情形作出具体规定。《关于印发<江阴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澄人事〔2006〕11号)第六条、《中共江阴市委办公室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澄委办〔2018〕65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对报考人员考察不合格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文件对考察不合格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上述两个文件应作为对本市事业单位报考人员考察的依据,用人单位在对公开报考人员进行考察时应予遵照执行。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政审考察结果告知书》基于三个理由认为申请人政审不合格。其第1个理由认为申请人报考时所填简历故意隐瞒其在浙江NTTDATA软件有限公司工作经历。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2019年江阴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报名序号00000105),申请人工作经历 “2017年12”之后空白,另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浙江省(杭州市本级)基本养老保险历年参保证明”、“浙江省(滨江区)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申请人于2017年12月有缴纳社保事实,对该主张,申请人认为报名表在网上操作,工作栏自述在写到“2017年12”之后即无法输入,且在政审前已向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完整提交。综合双方主张,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在报考时在网上提交的报名表工作经历栏“2017年12”之后缺失,之前工作经历按时间自然延续,申请人报考资料不完整,被申请人完全可以在资格审查阶段要求申请人予以补正,此理由非政审不合格规定情形。其第2个理由是申请人从2006年1月工作至2017年12月期间曾先后跳槽6家工作单位,且与2家公司存在法律纠纷。对该主张,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与工作单位法律纠纷孰是孰非非本案审查范围,申请人跳槽频繁非规定的政审不合格情形。其第3个理由认为申请人沟通团结协调能力较弱,工作环境适应能力较差。被申请人提供证据与第一次行政复议答复时提供的证据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机关在〔2019〕澄行复第12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对该主张已作出认定,在本案中不再赘述。另被申请人在作出《政审考察结果告知书》时未列明适用依据,属于适用依据错误。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审考察结果告知书》,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第2目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审考察结果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在60日内重新作出考察结论。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