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20-01285 | 生成日期 | 2020-05-30 | 公开日期 | 2020-05-30 |
文件编号 | 澄民字〔2020〕33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民政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通知 |
主题(一级) | 民政、扶贫、救灾 | 主题(二级) | 社会组织 | 关键词 |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通知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关于开展2019年度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
关于开展2019年度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规定,现就2019年度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19年6月30日前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申报时间
年检网上填报开始时间:2020年6月1日,截止时间:2020年8月31日,逾期申报系统自动关闭。咨询电话:86861511。
三、年检流程和操作说明
(一)年检流程
1.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申报;2.市民政局受理;3.业务主管单位初审;4.市民政局核定年检结论;5.年检信息公示。
此处“业务主管单位”指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上载明的“业务主管单位”。
(二)操作说明
《2019年度江阴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操作说明》发布在社会团体交流群、江阴民办非企业单位1群和2群等QQ工作群的群文件中,请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自行查阅。
未进群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分别加入到社会团体交流群(群号:125838357)和江阴民办非企业单位2群(群号:747764771)QQ群,加群时请备注单位名称。
四、结果公告
年检结果将在市政府网站、QQ工作群进行公告。
五、年检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主动参加年检是社会组织的法定义务,各社会组织要认真对待,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如实填报年度检查材料。提交的年检材料要真实、准确和完整,全面披露组织结构、党的建设、业务活动、财务收支、兼职取酬等情况。
各业务主管单位应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及时参加年检,并对年检相关材料审核把关,对所属社会组织年度活动情况作出具体评价,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完善建议意见,确保年检工作按期完成。
2.开展实地抽查。本次年检将抽取一定比例的社会组织,进行实地检查和财务审计,实地检查和财务审计的结果将作为年检结论的重要依据。
3.加强协同配合。监管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并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协同处置。
4.抓好整改提高。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将与等级评估、财税优惠、购买服务等政策挂钩。各社会组织要对本组织是否存在违规收费、违规兼职取酬、违规评比表彰等内部治理问题,深入开展自查自纠,提交年检材料前,对上年度的违规事项已主动整改到位的,本次年检时可酌情从轻处理;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经市民政局指出或作出责令整改的,须依法依规立即整改。对未参加年检、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市民政局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逾期未申报,一律视为未参加年检,未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将根据信用建设规定进行信用信息公开发布。
附件:2019年度江阴市社会组织年度检查评定标准
江阴市民政局
2020年5月30日
附件
2019年度江阴市社会组织年度检查评定标准
参检社会组织在2019年度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内部管理规范,党组织建设和党的工作实现覆盖,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参检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20种情形。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或章程核准的;
3.未按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无特殊情况,未按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5.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6.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7.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8.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
9.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0.有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取酬的;
11.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2.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3.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4.年度工作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5.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7.登记管理机关抽查审计发现存在违规问题的;
18.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19.危害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0.其他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16种情形。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4.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5.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6.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7.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8.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9.设立分支机构的;
10.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1.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2.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4.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5.已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成立条件的;
16.未按要求报送年检材料,或逾期不参加年度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