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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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20-00262 生成日期 2020-01-23 公开日期 2020-01-23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医疗保障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面向企业法人,面向社会团体,面向公务员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通知
主题(一级) 劳动、人事、监察 主题(二级) 社会保障 关键词 保险,医疗,防疫,医保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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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疫情 保障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保障的通知》精神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现就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医疗保障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一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二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二、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对收治患者较多的医疗机构,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可预付部分资金,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压力。医保中心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有关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指标,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单列预算。同时确保与医疗机构及时结算,保证救治工作顺利进行。

三、确保假期工作平稳有序。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部门要完善值班制度,加强春节假期的值班值守,不折不扣落实各项政策任务。遇到问题和情况,应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报告(联系人:缪志强  86801890  13921219259)。

 

江阴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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