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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19-04809 生成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1-31
文件编号 澄民字〔2019〕9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民政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通知
主题(一级) 民政、扶贫、救灾 主题(二级) 减灾救济 关键词 救济,孤残儿童,通知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的通知

 

 

 

江阴市民政局

文件

江阴市财政局

 

 

澄民字〔2019〕9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财政和资产管理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临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民事〔2018〕11号)(以下简称《补充意见》)和无锡市民政局、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锡民联发〔2018〕15号)有关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完善我市困境儿童保障体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名称和分类

将困境未成年人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困境儿童。同时,将困境儿童的分类调整为孤儿、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重残重病及流浪儿童、贫困家庭儿童和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等六大类。

1.孤儿。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弃婴,弃儿,父母双方死亡、失踪(人民法院宣告,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的儿童。

2.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双方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刑期、戒毒期在6个月以上,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另一方弃养(不履行抚养责任,失去联系在6个月以上,下同)的儿童;父母双方弃养的儿童;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3.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双方重残(二级以上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下同)、重病(参照我市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规定且需要长期治疗,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重残、重病,另一方死亡、失踪、服刑在押、强制戒毒、弃养的儿童;非婚生育,父母无监护抚养能力的儿童。

4.重残、重病及流浪儿童。主要包括:二级以上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或三级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残疾儿童;患重大疾病儿童,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恶性肿瘤、颅内良性肿瘤等重大疾病,以及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治疗费用1年中自付部分超过2万元的疾病;长期在外流浪儿童。

5.贫困家庭儿童。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扶贫建档立卡家庭儿童。

6.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主要包括:遭受侵害和虐待的儿童,失足未成年人,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其他特殊困难陷入困境的儿童。

二、明确保障标准

根据锡民联发〔2018〕15号文件规定,我市困境儿童保障标准如下:

1.散居孤儿和集中养育孤儿分别按照孤儿散居养育和集中养育标准执行;

2.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100%发放;

3.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按照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80%发放。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其父母为二级以上智力或精神残疾的,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100%发放;

4.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儿童,其本人每月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继续增发10%的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和扶贫建档立卡户家庭儿童可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50%发放。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生活救助政策的困境儿童,按照自愿选择和不得重复享受的原则,落实基本生活救助。发放基本生活费补助的困境儿童给予动态价格补贴。

三、规范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

1.社会福利机构(含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内养育的困境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各机构负责填写《江苏省机构养育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附件1),并相应提交《弃婴(儿童)捡拾报案证明》或儿童集体户口,孤儿外困境儿童《代养协议》等材料,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

2.社会散居困境儿童的监护人或亲属,在当地村(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向儿童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儿童身份证或户口簿,儿童近期免冠照片;

(2)监护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3)儿童父母死亡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4)儿童父母失踪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法律文书;

(5)儿童父母服刑或强制戒毒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父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6)儿童父母不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失去联系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受案回执,或人民法院关于监护权确认(变更)的法律文书;

(7)儿童或其父母重残的,应当提供户籍地县级以上残联部门出具的残疾证明;

(8)儿童或其父母重病的,应当提供省内医疗保险定点三级医疗机构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证明书;

(9)儿童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继续申请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应提供学校的就读证明;

(10)视儿童或所在家庭实际困难情况,其他需出具的证明。

3.村(居)民委员会要严格落实困境儿童救助保护督导制度,积极发挥基层儿童救助保护督导员作用,全面了解、动态掌握辖区内困境儿童情况,深入宣传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对无能力提出基本生活保障申请的儿童或其家庭,应当主动帮助提出申请。

(二)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明显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儿童困境情况调查。调查覆盖面应当达到100%,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实施,调查人员和儿童监护人应当分别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

调查完成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评议小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困境儿童的党员代表、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对评议结论签字确认,评议结论无论同意与否,都要将完整材料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困境儿童基本情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结论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在儿童常住地所在村(居)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填写《江苏省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附件2)。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再次调查核实并且重新公示,10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异议单位或个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根据调查、评议、公示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连同困境儿童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民政局。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在村(居)评议、公示等审核环节,应注意保护困境儿童的隐私,对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受到非法侵害的儿童情况由民政部门派员调查,材料不予公示。

(四)审批。市民政局自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递交的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随机抽查核实做出核定、审批意见。凡符合保障条件的,由次月起算向困境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并与社会散居孤儿、父母监护缺失、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等困境儿童的指定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书。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还应由各级儿童福利机构或市民政局通过《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逐级提交至省级民政部门核准。

(五)资金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按月发放,机构集中养育的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由市儿童福利院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社会散居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通过银行卡社会化发放方式及时足额将款项划拨到困境儿童或其监护人账户。困境儿童按照残疾人“两项补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政策保障的,从其资金发放政策规定。

(六)动态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民政局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困境儿童保障及困境变化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调整或终止基本生活费补贴的发放。凡困境儿童死亡的,依法被收养的,查找到失踪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监护抚养责任的,父母刑满释放或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期满3个月的,以及其他应当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情形的,自次月起终止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的,非在校学生则一次性发放给个人6个月基本生活费补贴,不再纳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范围。孤儿成年后,不具备劳动能力、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按照其他相关救助政策规定妥善安置。

四、明确工作要求

困境儿童种类多,情况复杂,各级民政部门要扎实做好困境儿童分类保障的基础性工作,严格按照《补充意见》中的申请程序审核,严禁弄虚作假和虚报冒领。现对具体工作事项作进一步的明确:

1.暂时查找不到监护人、监护人被临时剥夺监护权或者因家庭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困境儿童,申请由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由儿童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民政部门提供儿童监护人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相关证明、儿童其他法定监护人监护意见、家庭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相关证明等材料,报送给儿童福利机构,并与其签订《代养协议》,由儿童福利机构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参照福利机构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2.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或亲属,在当地村(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向儿童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儿童父母死亡证明材料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法律文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审查后,对于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受理,并简化工作程序,直接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中,一是父母双方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刑期、戒毒期在6个月以上,下同)的儿童;二是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的儿童。这两种监护缺失儿童的监护人或亲属,应在当地村(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向儿童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儿童父母死亡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关于服刑的裁判文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审查后,对于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受理,并简化工作程序,直接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五、落实资金保障

困境儿童生活保障增资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镇级承担。

 

附件:1.江阴市困境儿童保障申请材料

2.公示

 

 

 

江阴市民政局               江阴市财政局

2019年1月31日

 

附件1

江阴市____________镇(街道)困境儿童保障

基本生活保障申请书

 

姓名: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

户籍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理由:

 

 

特此申请:

 

 

 

 

申请人(监护人)签字: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受 理 通 知 书

 

 

经审查,你提交的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镇(街道)决定予以受理。

我街道(镇)将在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对材料中反应的困境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于本通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报送区级民政部门审批的决定。

 

 

 

_______________镇(街道)办事处

年     月     日

 

江阴市______________镇(街道)困境儿童

家庭情况调查表

儿童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出生年月:

户籍地址:

现居住地址:

儿童家庭情况(含家庭致困原因):

 

 

共同家庭成员情况:

 

 

住房情况:

 

 

家庭经济状况:

 

 

家庭困难综合情况:

 

 

儿童生父母及现实实际监护人状况:

儿童基本情况(生活、就学、医疗康复等):

以上调查是(否)属实:

当事人签名:

 

入户调查人签名: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江阴市困境儿童保障民主评议表

姓 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困境类型

 

户 籍 地

 

居住地

 

评议地点

 

评议时间

 

父亲基本情况:

 

 

母亲基本情况:

 

 

现实际监护人基本情况:

 

 

困境儿童基本情况: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民主

评议

小组

意见

 

组长:         评议代表:

                                                  年    月   日

注:1.困境儿童民主评议小组应由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困境儿童的党员代表、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对评议结论签字确认。

2.本次评议,有 2/3 以上评议员同意该户申请纳入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未达到 2/3,该申请户未通过本次民主评议。

                     
 
 

附件2

公  示

 

经_______________(监护人或者亲属)申请、街道(镇)走访调查、民主评议小组评议,拟同意上报________________街道(镇)______________社区(村)________________(儿童本人)申请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现将申请情况公布如下,请广大居民监督。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情况

困境类别

 

 

 

 

 

 

公示时间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对上述公示人员有不同意见者,请在7个工作日内向社区(村)居委会或街道(镇)民政办反映。

社区(村)联系电话:

街道(镇)民政办电话:

 

_________街道(镇)民政办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江阴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9年1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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