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19-04536 | 生成日期 | 2019-12-05 | 公开日期 | 2019-12-05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其他 |
主题(一级) | 卫生、体育 | 主题(二级) | 卫生 | 关键词 | 基金,补贴,医院,医疗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疾病应急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一)救助对象。在我市辖区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特别困难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以及在突发公共事件中造成重大伤害需要急救的患者。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实施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 (二)救助基金支付范围。 1.无法查明身份的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 |
疾病应急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一)救助对象。在我市辖区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特别困难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以及在突发公共事件中造成重大伤害需要急救的患者。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实施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
(二)救助基金支付范围。
1.无法查明身份的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
3.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机构承担紧急救治任务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市政府同意,也可使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三)救助基金支付程序。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足额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