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19-03616 | 生成日期 | 2019-10-16 | 公开日期 | 2019-10-17 |
文件编号 | 澄依法〔2019〕1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司法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通知 |
主题(一级) | 公安、安全、司法 | 主题(二级) | 司法 | 关键词 | 法制,程序,执法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江阴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阴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澄政办发〔2018〕91号)同时废止。
(此页无正文)
江阴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
2019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阴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江苏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9〕39号)、《无锡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锡依法〔2019〕2号)精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促进我市行政执法公开文明,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省委省政府《江苏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和无锡市政府《无锡市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5—2020年)》,在我市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推动建立健全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严格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及时查处和制裁各类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为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加快建设“强富美高”新江阴提供有效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
在全市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严格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行为。到2019年底,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本部门的“三项制度”,90%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实施“三项制度”;到2020年底,做到全市各行政执法机关实行“三项制度”达到100%,全面实现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过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行政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全市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符合高质量发展需求,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达95%以上。
三、主要任务措施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和程序;按照公示规范,向社会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发现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1. 强化事前公开。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中协同推进权责清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政府信用信息公示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信息。根据机构改革情况,编制、更新本部门及所属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职权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服务指南、行政执法流程图、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中,要载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五类职权事项项目编号、执法事项名称、执法主体、承办机构、执法依据、办理时限等要素。(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委编办,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2. 规范事中公开。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规定规范着装、佩戴标识。向当事人出具的执法文书应当包含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出具执法文书时,要主动向当事人做好告知和解释工作。政务服务窗口要通过设置公示牌、发放宣传资料、电子触摸屏等方式公示工作人员姓名和岗位职责、服务指南、填报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方便群众办事。行政执法处理场所要悬挂行政执法相关流程、服务指南、当事人权利义务等信息资料。(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3. 加强事后公开。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省统一规定和本系统要求,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为原则,建立健全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要在执法决定(结果)作出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在作出执法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资源环境、市场监管、安全生产、劳动监察、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和社会关注度高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作为重点率先公示。建立双随机抽查公开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完善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事前公开内容,并将双随机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市级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报市司法局和上级主管部门;各镇(街)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将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汇总后报市政府和无锡司法局。1月31日前,各行政执法机关向社会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4. 明确公示载体。建设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以已有的权力清单为基础,进一步完善权力清单和执法流程图,增加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执法决定、救济渠道等信息,实现全市所有行政执法机关执法公示信息的归集和公示,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各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 规范文字记录。市级各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本系统统一的格式文本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各镇(街道)按照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常用文书格式文本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全面规范行政执法用语,各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中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用语。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案卷标准制作、管理和保存行政执法案卷。积极推行执法文书和执法案卷电子化管理,按照国家、省相关规范标准,规范以“不见面”形式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电子执法文书和案卷。(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2. 推行音像记录。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出台本部门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适用范围、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并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必须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省制定的音像记录设备配备比例、数量以及标准进行配置,满足行政执法工作需要。有条件的部门,结合行政执法实际,设立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3. 严格归档管理。各行政执法机关要设立执法档案管理场所,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加强执法档案归档使用管理,依法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积极探索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即时上传云存储模式,实现执法全过程同步网络管理。(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4. 发挥记录实效。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善于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督促各行政执法机关做到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规范、合法、有效。(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各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合法、规范、有效。
1. 落实审核主体。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承担相应工作的机构负责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镇(街道)综合执法局法规科负责本镇(街道)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素养的人员调整到法制审核岗位,原则上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得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法制审核人员配备暂时达不到要求、无法与形势任务相适应的,可以通过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明确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中的职责,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完善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培训方式,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法制审核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履职,并将法制审核工作情况纳入本单位本部门的年度绩效考核内容。(牵头单位:市委编办、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2. 确定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市级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本系统确定的法制审核范围,编制本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四类执法行为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市级赋权部门要根据赋权事项制定本系统镇(街道)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司法局汇总后下发各镇(街道)实施。(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3. 明确审核内容。法制审核机构应当从行政执法主体、程序是否合法,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运用裁量基准是否准确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审核。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要形成具体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4. 明确审核责任。各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确定本部门内法制审核的流程,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要求和审核的时限、责任,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
各行政执法机关要高度重视“三项制度”的推进落实工作,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做好“三项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标准、结果有考核。市政府建立由司法行政、编制管理、公务员管理、信息公开、电子政务、数据管理、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全市工作推进情况。(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二)加强宣传培训,示范引领推动
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组织开展“三项制度”专题学习培训,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宣传,通过政府网站开设专栏、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全方位、多角度、多形式地宣传报道,树立推行“三项制度”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示范引领推行“三项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三)加强经费保障,提供财力支撑
要建立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落实省行政执法机关装备配备和设施设备建设标准、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和场所,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工作实际,将执法人员、装备和设施建设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到位、规范管理、稳定增长。(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四)加强队伍建设,完善执法保障
各行政机关要加强执法人员的能力素质建设,加强思想道德和素质教育,着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素养,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执法队伍。鼓励和支持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资格管理,核发全省统一样式的行政执法证件。严格执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相关规定,将执法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落实国家抚恤政策,有条件的行政机关可以同时为基层一线执法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增强执法队伍稳定性。(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五)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
将“三项制度”推进落实情况纳入年度依法治市、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建立定期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坚持鼓励先进与鞭策落后相结合,充分调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对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及时督促改正,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个人要通报批评,依纪依法问责。(牵头单位:市委依法治市办、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附件:江阴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任务分解表
附件
江阴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任务分解表
工作任务 |
具 体 举 措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限 |
---|---|---|---|
建立 健全 制度 |
1、制定出台江阴市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
市司法局 |
2019年10月 |
2、各部门根据本部门执法实际,制定出台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
各行政执法机关 |
2019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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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 事前 公开 |
3、根据机构改革情况,编制、更新本部门行政执法职权事项清单,特别是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五类事项。要逐项列明项目编码、执法事项名称、执法主体、承办机构、执法依据、办理时限等要素。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公示,并及时更新、维护。 |
各行政执法机关 |
2019年11月;并长期执行 |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编制或者完善本部门行政执法行为流程图、服务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
各行政执法机关 |
2019年11月;并长期执行 |
|
5、完善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事前公开的内容。经市场监管局审核后予以公示。 |
各行政执法机关 |
2019年10月;并长期执行 |
|
6、公布全市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信息。执法人员公示信息应当包括姓名、单位、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网上可查询,确保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信息公开透明,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
各行政执法机关 |
2019年11月 |
|
规范 事中 公开 |
7、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规定规范着装、佩戴标识。 |
各行政执法机关 |
长期执行 |
8、向当事人出具的执法文书应当包含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出具执示文书时,要主动向当事人做好告知和解释工作。 |
各行政执法机关 |
长期执行 |
|
9、政务服务窗口要通过设置公示牌、发放宣传资料、电子触摸屏等方式公示工作人员姓名和岗位职责、服务指南、填报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方便群众办事。 |
各行政执法机关 |
2019年11月;并长期执行 |
|
加强 事后 公开 |
10、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省统一规定和本系统要求,细化本部门决定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和程序,并确立审核、纠错、监督机制。 |
各行政执法机关 |
2019年11月;并长期执行 |
11、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在作出执法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主动公开执法决定信息。 |
各行政执法机关 |
2019年11月;并长期执行 |
|
12、建立双随机抽查公开制度,实现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
各行政执法机关 |
2019年11月 |
|
13、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市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报市司法局和上级主管部门。各镇(街)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报市司法局。1月31日前,各行政执法机关向社会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 |
各行政执法机关 |
2019年11月;并长期执行 |
|
明确 公示 载体 |
14、建设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实现全市所有行政执法机关执法公示信息的归集和公示,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和监督权。 |
市司法局 |
2019年11月 |
规范 文字 记录 |
15、市级各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本系统统一的格式文本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各镇(街道)按照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常用文书格式文本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
各行政执法机关 |
长期执行 |
16、全面规范行政执法用语,各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中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用语。 |
各行政执法机关 |
2019年12月 |
|
17、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案卷标准制作、管理和保存行政执法案卷 |
各行政执法机关 |
长期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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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 音像 记录 |
18、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出台本部门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适用范围、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 |
各行政执法机关 |
2019年11月;并长期执行 |
19、有条件的部门,结合行政执法实际,设立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 |
各行政执法机关 |
2020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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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 记录 实效 |
20、行政执法机关要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善于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
各行政执法机关 |
长期执行 |
21、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督促各行政执法机关做到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规范、合法、有效。 |
市司法局 |
2020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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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 审核 主体 |
22、原则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得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法制审核人员配备暂时达不到要求、无法与形势任务相适应的,可以通过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明确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中的职责,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
各行政执法机关 |
2019年11月;并长期执行 |
明确 审核 范围 |
23、市级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本系统确定的法制审核范围,编制本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四类执法行为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市级赋权部门要根据赋权事项制定本系统镇(街道)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司法局汇总后下发各镇(街道)实施。 |
各行政执法机关 |
2019年11月 |
明确 审核 内容 |
24、法制审核机构应当从行政执法主体、程序是否合法,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运用裁量基准是否准确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审核。 |
各行政执法机关 |
2019年11月; 并长期执行 |
明确 审核 责任 |
25、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确定本部门内法制审核的流程,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要求和审核的时限、责任,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 |
各行政执法机关 |
长期执行 |
26、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
各行政执法机关 |
长期执行 |
|
加强 组织 实施 |
27、各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作为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做好“三项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标准、结果有考核。 |
各行政执法机关 |
长期执行 |
28、市政府建立由司法行政、编制管理、公务员管理、信息公开、电子政务、数据管理、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全市工作推进情况。 |
市司法局 |
长期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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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 培训 宣传 |
29、要组织开展“三项制度”专题学习培训,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宣传,通过政府网站开设专栏、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全方位、多角度、多形式地宣传报道,树立推行“三项制度”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示范引领推行“三项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
各行政执法机关 |
长期执行 |
保障 经费 投入 |
30、要建立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落实省行政执法机关装备配备和设施设备建设标准、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和场所,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
各行政执法机关 |
2019年12月; 并长期执行 |
加强 队伍 建设 |
31、要加强执法人员的能力素质建设,加强思想道德和素质教育,着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素养,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执法队伍。 |
各行政执法机关 |
长期执行 |
32、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资格管理,核发全省统一样式的行政执法证件。 |
市司法局 |
2019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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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严格执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相关规定,将执法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落实国家抚恤政策,有条件的行政机关可以同时为基层一线执法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增强执法队伍稳定性。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行政执法机关 |
长期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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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 督促 检查 |
34、将“三项制度”推进情况纳入依法治市、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建立定期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坚持鼓励先进与鞭策落后相结合,充分调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
市委依法治市办、 市司法局、各行政 执法机关 |
长期执行 |
35、对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及时督促改正,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个人要通报批评,依纪依法问责 |
市委依法治市办、 市司法局、各行政 执法机关 |
长期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