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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19〕澄行复第57号)
发布日期:2019-07-25 16:17

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9〕澄行复第57号

 

申请人张某,男,汉族,1951年11月28日生。

被申请人江阴市公安局,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庆春,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澄公依复〔2019〕第003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不服,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澄公依复〔2019〕第003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违法。

申请人称: 2019年4月19日,江阴要塞派出所警察张泽某出警,没有出警的孛某做笔录,给了一个没有章的受案回执,这就是履行法定职责吗?报警记录和出警记录属于政府信息范畴,因为此类记录是由公安机关制作并保存的,是其履行接警、出警法定职责而形成的文字记录、影像资料等,完全符合前文描述的政府信息的特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也提出区分处理要求,该条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2019年4月19日,申请人再次拨打110报警,对申请人被绑架、非法拘禁、殴打、胁迫签字和强迫交易,以及合法财产房屋被故意毁坏等情况进行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要塞派出所做了笔录,也给了申请人警情受理回执,但仍不依法立案。在5月7日晚7点左右,有人敲门,开门后要塞派出所片警和副所长说要到要塞派出所做笔录,申请人没报警做什么笔录,说是刑事报案信,去了就知道,又是看什么录像,并要求离婚妻一同去。去了之后要申请人等一下,潘某先做,首先看了一点有澄江街道办录的与外地抢劫犯和潘某的对话。周飞诱导潘某,马上关掉问:你的东西搬清了吗?搬清了!你是自愿搬的吗?是的。为什么不诱导在虹桥三村11幢101室大吵大闹三天三夜,一家躲到复港,追到复港大吵一天一夜!张斌带一伙人踢王建芬圈联门为什么不问?轮到申请人同样给看那一小段录像,申请人立马责问,申请人的房子是外地黑帮的,到时你敢拿出来看吗?马上关掉,申请人又责问,你无非要我两证明自愿签字,自愿搬迁,我签,你周飞填空做材料好向上交差对吗?你再诱导点只有加重你的罪孽,改变不了法律赋予我的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楼房住宅权,改变不了集体土地拆迁是土地法和立法限制和禁止的?改变不了王东梁黑估价。申请人报警几十次不出警不做笔录,没有报警诱导做笔录,为黄建新和吴晓伟抢劫犯做保护伞不值。中央纪委明确:谁在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保护伞”都有哪些人?按照中央“两个一律”要求,即对涉黑涉恶案件,一律深挖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以上所述事情全部属实,若有虚假,申请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被申请人称:一、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2019年5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递《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申请人于2019年4月19日在要塞派出所制作的报案笔录”,被申请人经调查核实,认为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遂于5月20日出具澄公依复〔2019〕第003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并送达给申请人。二、对复议请求及理由的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逃避履职。被申请人认为:2019年4月19日,申请人至被申请人要塞派出所报案后,要塞派出所根据法律规定对申请人制作了报案笔录,并依法受案初查,后于5月14日对该案不予立案。《公安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第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履行刑事司法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党务信息,以及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进行法律政策咨询,或者要求确认相关行为、文件的合法性的,不属于政府信息。上述报案笔录系公安机关履行刑事司法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不应予以公开。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答复,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公正,其所提复议理由并无事实、法律依据,恳请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2019年4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2019年4月19日你局要塞派出所对我制作的报案笔录”。5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澄公依复〔2019〕第003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其要求公开的笔录系刑事案件卷宗材料,不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5月27日,申请人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送达回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前)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被申请人以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为由不予提供的,应当重点审查该信息是否为被申请人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公安机关履行刑事司法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党务信息,以及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进行法律政策咨询,或者要求确认相关行为、文件的合法性的,不属于政府信息”。本案中,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报案笔录系公安机关在履行刑事司法职能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澄公依复〔2019〕第003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前)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澄公依复〔2019〕第003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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