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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19-01732 生成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30
文件编号 澄政规发〔2019〕3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意见
主题(一级) 财政、金融、审计 主题(二级) 财政 关键词 城市,预算,收费,意见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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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江阴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实施意见
关于江阴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实施意见

澄政规发〔2019〕3号

市政府关于江阴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的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包括原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含澄江街道)和镇(街道)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征收,收入全部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为进一步规范征收管理行为,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凡在江阴市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各类建设项目均应按照本意见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征收标准

各街道、高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非住宅、普通住宅商品房(含自建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5元缴纳;各镇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的单位和沿街建筑的个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缴纳,个人住宅(沿街建筑除外)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缴纳。

三、征收程序

(一)配套费统一由市行政审批局具体负责征收。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由市行政审批局根据国家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进行核定,并以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为基数征收配套费,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按《江阴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澄规发〔2015〕88号)执行。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向市行政审批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根据配套费缴款通知书,向市行政审批局足额交纳配套费。

(二)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前,向市行政审批局足额交纳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的配套费。

(三)市行政审批局收取配套费时,统一使用“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照《关于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单位业务操作的规定》(澄财综〔2008〕3号)进行管理。

(四)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征收的配套费直接缴入“江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同时市财政局按规定核拨市行政审批局征收业务经费。

(五)市监察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局等单位及各镇(街、园区)应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共同做好征收管理工作。

四、减免

(一)减免范围

1.行政机关和部队(军用)设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室、民政福利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项目,免征配套费。

2.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免征配套费。

3.从2004年2月1日起,农民经批准在建制镇(街)规划区范围内建设自住性质住房,免征配套费。

4.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可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可按规定减免配套费。

(二)减免审批程序

1.凡属减免范围的建设项目,由市行政审批局按本文件规定,严格把关,实施减免,并将减免情况按要求向市财政局报送备案。

2.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安置房,市行政审批局审核符合条件的,不再向建设单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将审核情况按要求向市财政局报送备案。

3.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可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江阴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表》,并附建设单位申请依据,经开发区、镇(街道)同意,送市行政审批局和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分管市长审核后由市长审批,审批同意的,市行政审批局方可办理减免。

五、监督检查

市行政审批局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征收配套费,对符合规定申请减免配套费的,应严格审核,逐笔登记造册,并按要求将减免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市监察、审计部门应加强对配套费征收情况的审计和监督。

六、有关说明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5月11日起执行,如上级有新的规定出台,按新的规定执行。《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澄政发〔2012〕115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阴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表

 

江 阴 市 人 民 政 府

2019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江阴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表

申请单位(章)

 

联系电话

         

申请减免项目

名    称

 

项目面积

 

项目地址

 

拟减免金额

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申请减免原因:

申请减免依据:

开发区、镇(街道)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市行政审批局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市财政局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分管市长意见:

 

 

 

 

 

年    月    日

市长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三联,一联申请单位留存、一联市行政审批局存档、一联市财政局备案,由申请单位填写,并附提出申请减免依据。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群团,各驻澄单位。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1日印发

政策关联解读: 《关于江阴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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