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9〕澄行复第20号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北路249号 。
法定代表人黄巍,该大队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20281-120100306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编号为320281-120100306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1、通渡路由北向南行驶,道路从北开始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两道用绿化带隔开。将近到红绿灯道口,变的右转车道在非机动车道一条水平线上,电瓶车在此道上行驶(以图为证)。2、夜间行车,地上的右转弯标志无法看清,尤其是行驶在其他车道上更加无法看清。3、直行车道和右转弯车道有一个绿化带隔离开,对行车者有一种惯性引导。4、当天行车时,右转弯车道上有非机动车行驶,更加无法分辨。5、申请人是外地人不知道前方是五星路。
被申请人答复称,1、适用法律准确。2018年9月24日18时10分许,牌号为苏Bxxxxx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江阴市通渡路五星路口时,车辆行驶过程中实施了“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交通违法行为,被路口电子警察摄照取证。2019年3月20日,申请人前往被申请人交通违法处理室接受处罚,因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民警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对该车“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当场开具了第320281-120100306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当场签名确认,遂予执行。民警适用法律准确,处罚确有法律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根据上述规定,机动车行经划有导向车道的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并按导向车道指示的方向行驶。3、证据确实充分。根据电子警察拍摄的交通违法照片显示,2018年9月24日18时10分许,苏Bxxxxx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江阴市通渡路五星路口时,驶入直行导向车道,但未按直行导向车道指示的方向直行,而是右转弯行驶,该行为确系“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交通违法行为。另,江阴市通渡路五星路口设有右转弯专用渠化车道并规范设置了相关交通标志、标线,驾驶人驾驶车辆行经该路口需要右转弯时,应当从右转弯专用车道行驶,不得从直行车道右转行驶,申请人提出的因对道路状况不熟悉且夜间行车无法看清交通标志的陈述和申辩非法定不予处罚的理由,应当不予采纳。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320281-120100306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裁量适当。为此,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24日18时10分许,申请人驾驶牌号为苏Bxxxxx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江阴市五星路通渡路口时,在直行车道右转弯行驶。2019年3月20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以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申请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编号为320281-120100306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100元罚款。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车辆违章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本案中,江阴市五星路通渡路口设有右转弯专用车道,且设置了相关提醒交通标志、标线,申请人于2018年9月24日18时10分许,驾驶牌号为苏Bxxxxx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该路口时,驶入直行导向车道,但未按直行导向车道指示的方向直行,而是右转弯行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作出的编号为320281-120100306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申请人认为右转弯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在一条水平线上,对行车者有惯性引导,且申请人夜间行车,看不清右转弯标志,申请人是外地人不知道前方是五星路。对于申请人的该主张,本机关认为,上述理由非法定不予处罚的理由,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20281-120100306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