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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19〕澄行复第17号)
发布日期:2019-04-22 14:36

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9〕澄行复第17号

 

申请人顾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公安局,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庆春,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澄公(要)行罚决字〔2019〕1390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听证请求,根据《江苏省行政复议听证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听证。

申请人请求:撤销澄公(要)行罚决字〔2019〕1390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在该案里存在公报私仇的因素,办案民警王伟前期与申请人有严重矛盾,在2月12日申请人投诉过他,在2月23日申请人与何某的事情刚好又在王伟手中处理,王伟看机会对申请人进行报复。2月23日下午3点左右,何某打电话叫申请人去派出所解决事情,申请人刚进去两分钟就被王伟关进了留置室,这里申请人朋友可以作证,并对申请人说你也有今天,对辅警说把申请人关进去,这完全是赤裸裸的公报私仇,对投诉人实施打击报复,并且没有采取回避的原则。2019年2月11日晚,因申请人的出租车停在大巴车前,被大巴车的两个司机推搡殴打了两拳,申请人报警后是王伟处理的事情,他没有调解而是自作主张要申请人同意他的调解方案,申请人没有答应,王伟就伙同另一个民警和一个辅警,强行反绑申请人的手把申请人押进了留置室,到最后申请人不得不屈服他的处理。申请人不服,在2月12日投诉了王伟的土匪执法。2月23日,申请人与一位出租车女同事的事情,女同事咬申请人说申请人对她耍流氓,是那位女同事下班前叫申请人接她回家,因为她在群里骂申请人是老流氓,所以申请人趁这个时候对她开了个玩笑,谁知她反咬了申请人一口,说申请人吃她豆腐报了警,是申请人主动去派出所的。王伟看到这个千载难逢的好时机,就对申请人进行了报复,一进去就把申请人关起来,申请人提出要把这个案子移交,再三请求他都没有答应,而且在材料中以侮辱瞎说的方式添油加醋,说申请人亲嘴何某,说申请人是被派出所抓获的,还强行给申请人扣上了猥亵的罪名。正是因为王伟没有回避导致有徇私枉法、公报私仇的因素在里面,所以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2019年2月22日凌晨4时许,申请人在江阴市颐安雅苑XX幢楼下出租车内,以亲嘴、拉手的方式对乘客何某进行猥亵,2月23日,申请人被查获。经调查取证,查明上述事实,被申请人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于2月23日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电子数据、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二、对复议请求及理由的答复。1、申请人提出该案承办单位要塞派出所民警王伟没有回避,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公报私仇。经查,申请人所说的回避理由是认为王伟在处理申请人之前的一起打架纠纷不公正,这并不是回避的法定理由,而且申请人在接受传唤询问时,并没有提出该回避事项。2、申请人提出他只是跟本案被侵害人开玩笑,并非猥亵。经查,申请人对被害人强行拉手、亲嘴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申请人在接受询问时也对猥亵行为供认不讳,与被害人陈述、事后在微信群中的聊天记录、出租车内的监控录像相印证。3、对申请人执行拘留至拘留所后,因申请人自称患呼吸系统综合症,江阴市拘留所要求对申请人检查后再定是否收押,2月24日白天民警带申请人至医院进行检查后,送拘留所执行拘留。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本案被侵害人何某皆为出租车司机。2019年2月22日凌晨4时许,申请人送何某下班回家,在江阴市颐安雅苑XX幢楼下的出租车内,申请人通过拉手、搂抱、亲脸等方式猥亵何某,何某反抗后自行打开车门下车。2月23日何某报警。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澄公(要)行罚决字〔2019〕1390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申请人不服,于3月15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出租车内监控视频、受案登记表、传唤证、情况说明、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本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2月22日凌晨4时许驾驶出租车送何某回家,在驶至江阴市颐安雅苑XX幢楼下时,申请人在车内通过拉手、搂抱、亲脸等方式猥亵何某,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澄公(要)行罚决字〔2019〕139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认为并无不当。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办案民警王伟没有回避,对其公报私仇,强行给申请人扣上猥亵的罪名。本机关认为,王伟作为被申请人所属警察,非本案承办人员,不属于回避对象。综合本案办理过程,被申请人严格遵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依法保障了申请人应该享有的权利,且对申请人从轻处理,在5日到10日的拘留期限内,给予5日拘留,未发现对其有处理不公的情形。对申请人的该主张,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澄公(要)行罚决字〔2019〕1390号行政处罚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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