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 > 行政复议专栏 > 行政复议决定书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19〕澄行复第07号)
发布日期:2019-02-28 10:16

江阴市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19〕澄行复第07号

 

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江阴市长江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蒋和兴,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澄土监停字〔2016〕长第04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澄土监停字〔2016〕长第04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占用的土地自从1992年原后巷村的时候有鱼池15亩和北国二砖厂退下来的砖降复耕地二十亩左右一起承包给申请人,至今毫无争议。由于猪舍过于破旧危及人畜安全,于2015年12月开工改建,预计2016年5月底可以投入生产,镇政府决定全面禁养在7月份,南国村召集养殖户开会在9月,禁养清圈在2017年12月底。且改建利用的土地性质为一块比原猪舍低1.5米的不能种植的低洼湿地,利用的是高地斜坡。《物权法》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一百二十五条: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畜牧法》中畜禽养殖第三十七条:养殖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责停书存在以下错误:(1)申请人占用土地实际面积为0.45亩,责停书夸大为0.75亩;(2)土地性质实际为农业用地,责停书作为建设用地处理,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使申请人将要建完的猪舍无故责停并拆除,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经济利益;(3)责停书将申请人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视为违法占地,伤害了申请人的心和名誉。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已超过申请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所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17日直接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于当日签收了该通知,因此,申请人应当在2016年5月17日起60日内申请复议。现申请人申请复议,已超过法定期限,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受理条件,复议机关应当根据该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符合规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江阴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正在实施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有权责令其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其性质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的一项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的强制措施,着重点在于要求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并依法使用土地,体现了“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方针。对于在执法监察中,违法当事人接到通知书后,能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则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不再给予行政处罚。3、被申请人在巡查时,发现申请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长泾镇南国村回话基本农田范围内计划翻建猪舍,正在实施搭建彩钢棚的行为。被申请人及时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申请人停止了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复垦,被申请人也未再给予行政处罚。因此,被申请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巡查发现申请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江阴市长泾镇南园村规划基本农田范围内翻建猪舍,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澄土监停字〔2016〕长第04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于当日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表、土地权属地类审查表、送达回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行政复议时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42号)第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行政机关未告知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澄土监停字〔2016〕长第04号)并于当日当场送达。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未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期限,根据《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行政复议时效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申请人行政复议的期限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且最长不超过2年。申请人2016年5月17日收到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其已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故其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应从2016年5月17日计算,申请人2019年1月25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时,距2016年5月17日已超过2年时间,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 收藏
  • 打印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