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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18〕澄行复第118号)
发布日期:2019-02-15 10:06

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8〕澄行复第118号

 

申请人杨某,男,汉族,1997年11月13日生,住广东省恩平市东成镇邮局候领。

被申请人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西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陈俊虎,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澄市监案告字(2018)11-111901号行政处理告知书不服,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澄市监案告字(2018)11-111901号行政处理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2日在网上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杭州启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奖销售违法的事情,被申请人在11月19日作出澄市监案告字(2018)11-111901号行政处理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称抽奖页面上方有“必读细则”链接,点击链接可以看到有奖销售的详细信息,故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申请人不服遂复议。根据《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该抽奖活动没有标注中奖概率、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申请人在举报时已经提交了证据,可以看到被举报人的抽奖活动没有按规定标注清楚,被投诉举报人的抽奖活动明细不符合该规定,虽然被申请人所抽奖页面上方有必读链接,但是申请人在抽奖的时候并没有看到,申请人在投诉举报时提交的抽奖页面也没有看到有这个必读细则,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综上,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诉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已依法履行职责,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2日收到申请人关于迪瑞克斯座椅(江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瑞克斯公司)的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于同日受理并展开调查。经过调查,被申请人于11月19日作出澄市监案告字(2018)11-111901号行政处理告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被申请人的行为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一)符合规定的投诉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人;……”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二、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1、申请人认为被举报单位的抽奖活动没有标注中奖概率、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被申请人在对被举报单位进行调查时,认定事实不清。被申请人认为已尽到调查取证的职责。2018年11月12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在被举报单位委托代理人的陪同下查看了涉案的天猫网店,现场未发现被举报的抽奖活动相关内容,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并于当日下午对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委托代理人提供了“双11活动”细则的网页截图。根据被申请人调查查明,被举报单位从2018年10月20日至2018年11月11日在天猫网店上开展“双11活动”,其中有名为“幸运大抽奖”的抽奖活动,并在页面中设置名为“必读细则”的链接,点击该链接可以看到该有奖销售的详细信息。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单位天猫网店的“幸运大抽奖”页面和“必读细则”页面的内容,已明示了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经电话联系申请人,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因此,被申请人认为被投诉的有奖销售行为不构成违法,故不予立案。被申请人已履行了调查取证的义务,认定事实清楚。2、被申请人在对被举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被投诉的有奖销售活动已经结束,无法查看抽奖活动页面。被申请人对被举报单位的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调查,其承认在天猫网店举办了“幸运大抽奖”的活动,并提供了活动细则。申请人提供的投诉举报材料中有奖销售活动页面上有“必读细则”的链接名称,与被举报单位提供的活动细则可以互相印证。虽然申请人称其在抽奖的时候并没有看到具体的必读细则,但被申请人认为“幸运大抽奖”是一个网上有奖销售活动,并不单单指一个抽奖页面,经营者在网店与有奖销售密切相关的页面和链接中明示了有奖销售的有关事项,则属于履行了《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明示义务,并不构成违法。3、申请人在复议材料中提供的澄市监案告字(2018)11-111901号行政处理告知书系被申请人作出,涉及的被举报单位迪瑞克斯座椅(江阴)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一致。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及的投诉举报对象杭州启元科技有限公司与该行政处理告知书无关,被申请人也未收到关于杭州启元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材料。4、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澄市监案告字(2018)11-111901号行政处理告知书,可证明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已作出了答复。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已处理完毕,作出的行政处理告知书只是向申请人告知处理结果,该告知行为未给申请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本身不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就被申请人的告知行为并无诉权。综上,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职责,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其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2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称迪瑞克斯公司天猫网店有奖销售违反《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嫌欺诈。11月16日,被申请人认为迪瑞克斯公司有奖销售行为不构成违法,遂作出不予立案决定。11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澄市监告字(2018)11-111901号行政处理告知书,并于11月21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于12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举报信、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网店网页截屏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一)符合规定的投诉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人;……”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投诉后,在法定期限内经过调查,查明迪瑞克斯公司在其天猫网店的“幸运大抽奖”页面和“必读细则”页面的内容,已明示了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禁止性规定,被申请人对迪瑞克斯公司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澄市监告字(2018)11-111901号行政处理告知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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