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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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19-01257 生成日期 2018-12-29 公开日期 2019-01-15
文件编号 澄政规发〔2018〕6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通知
主题(一级)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主题(二级) 建设规划 关键词 规划,城市,乡镇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江阴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江阴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澄政规发〔2018〕6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阴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 阴 市 人 民 政 府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阴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设计管理工作,完善城市设计实施机制,更好地发挥城市设计对城市特色风貌塑造的控制引导作用,助推我市建设现代化有特色美丽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35号)、《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城市设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设计应作为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重要手段,贯穿于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城市设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内城市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新技术开展城市设计工作。

第五条  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区段城市设计、地块城市设计、专项城市设计。

第六条  总体城市设计是针对城市、镇规划区整体编制的城市设计,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相对应。

与城市、镇总体规划同步开展的总体城市设计,设计成果应作为总体规划成果的组成部分。总体规划已完成编制并获批准的,应组织单独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并在规划修编时纳入。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总体城市设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总体城市设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总体城市设计应当确定本市显山露水的城市风貌特色,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优化城市形态结构,确立公共空间体系,建立城市景观框架,明确重点地区。

第八条  区段城市设计是针对城市、镇规划区内局部地区与地段编制的城市设计,分为重点地区和非重点地区,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对应。

在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同时开展重点地区城市设计,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的内容和要求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指标中。

重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体现城市设计内容和要求的,应当及时修改完善。

第九条  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应当注重塑造城市风貌特色,协调与山水自然的关系,协调市政工程,组织城市公共空间功能,注重建筑空间尺度,提出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控制要求。

第十条  以下区域应优先编制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一)城市(镇)核心区和中心地区。主要包括:老城核心区、副城中心区、火车站副中心区、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各分区中心等。

(二)体现城市(镇)历史风貌的地区。主要包括:南门地区、北大街地区、长泾古街、青阳老街、以及其他能体现城市(镇)历史风貌的地区。

(三)城市(镇)新区。

(四)重要公共空间。主要包括:重要交通枢纽地区、重要道路和街道两侧区域、重要城市广场周边区域等。

(五)重要的滨江沿河地区。主要包括:长江生活岸线;锡澄运河、白屈港、新沟河、张家港河、应天河、东横河、西横河等河流两侧重要地区。

(六)重要的山前地区。主要包括:黄山、君山、定山、绮山、花山、观山、秦望山、砂山、凤凰山、香山等山体的山前地区。

(七)其他能够集中体现和塑造城市文化、风貌特色,具有特殊价值的地区。如城市(镇)周边风景区、门户地区、特色小镇等。

第十一条  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条件,依据总体城市设计,单独或者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展非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第十二条  地块城市设计是针对城市、镇规划区内具体地块编制的城市设计,是在建设项目中对总体城市设计和区段城市设计管控要求的具体落实和深化。

第十三条  地块城市设计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要求,对建设项目所在地块,提出详细设计方案,明确开放空间、建筑群体、交通组织、环境景观与市政设施等方面内容。

第十四条  根据市年度土地储备出让计划,尚未编制城市设计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体现城市设计控制和引导要求的地块,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土地主管部门、土地储备中心、相关镇、街道、高新区、临港开发区,编制拟出让地块的城市设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所在地块城市设计可由有关建设单位依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设计要求组织编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应当将城市设计控制和引导要求纳入规划条件或规划要点。

第十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城市风貌、天际线、色彩、公共标识、夜景照明、城市雕塑、绿化景观、慢行系统等特定要素,单独编制专项城市设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与法定规划同步编制的城市设计,可按该规划的相关程序与规划一并组织编制、报批。单独编制的城市设计可单独报批。

第十八条  编制城市设计时,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座谈、论证、网络等多种形式及渠道,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审批前应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城市设计成果应在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需对已批准的城市设计中控制性要求进行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修改。修改后的城市设计,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和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城市设计组织编制机关应做好城市设计编制经费预算。同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市设计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在进行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根据地块规划条件或规划要点的要求,审核城市设计要求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市土地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进行规划核实时,应当审核城市设计要求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市土地主管部门、土地储备中心、各镇、街道、高新区、临港开发区以及其他城市设计组织编制单位报送的下年度城市设计编制项目,制定全市城市设计编制年度计划。

第二十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开展城市规划实施评估时,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城市设计工作实施情况。

第二十五条  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外的单位组织编制的城市设计,应在批准后将其成果(含纸质及电子成果数据)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城市设计相关的技术管理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我市城市设计管理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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