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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18-00226 生成日期 2018-05-2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主题(一级) 科技、教育 主题(二级) 教育 关键词 教师,提案,函
效力状况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对市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第0333号提案的答复函
对市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第0333号提案的答复函

施晔新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加强对非事业编制教职工规范性管理的建议》,市政协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已交我单位办理,现将办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学校与临聘人员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建议

目前,我市教师队伍实际存在公办、合同民办、幼教编外、临时代课四类性质教师。全部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今后,我们将继续加强校长、园长的法律法规等培训,督促各用人单位继续规范用工。

二、关于“适当提高待遇,鼓励他们的积极性”的建议

1.合同民办:按照2010年市政策口径,在岗合同民办教师年收入水平以比同类公办教师年收入低1.3-1.5万元为标准。按照该口径,依据《关于江阴市教育系统在职合同民办教职工工资及津补贴规范发放的意见》(澄人社〔2012〕56号)、《关于调整我市教育系统合同民办教职工基本工资及津补贴标准的通知》(澄人社〔2017〕35号)文件精神,2017年5月对在岗合同民办教职工有关工资标准、生活补贴参照公办教职工标准进行了相应调整。同时,为提高合同民办保养人员待遇,我局还出台了教师返聘政策。

2.幼教编外: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编外用工薪酬待遇,维护用工单位和编外用工人员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根据《关于江阴市编外用工薪酬待遇改革的实施意见》澄人社〔2016〕96号文件精神,从2017年开始,我市幼教编外用工年收入下限标准从4.5万元提高至6万元(含五险一金单位缴纳部分)。

为进一步调动合同民办、幼教编外教职工等企业性质用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保证该支队伍的稳定,推动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我局将继续向上级有关部门呼吁并争取,逐年提高收入标准,逐步缩小缩小教职工的收入差距,争取早日实现同性质人员的同工同酬待遇。

三、关于“尽快为已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建议

为维护用工单位和企业性质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已对我市合同民办教师、幼教编外用工等人员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险。

四、关于“由教育局牵头,充分考虑到各学校和幼儿园的情况,依法制定所有教育部门适用的规章制度,作为在编人员和非编人员的行为规范”的建议

一是我市在编公办教职工、非编人员,他们都是性质不同的教师,都受到《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约束。

二是针对您提案里提出的针对各种性质人员提出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用工人员的工作行为。我们觉得你的建议很有建设性,也很有必要,是对用人单位的保护,也是规范用人质量的保障。我局将根据您的建议,在调研全市学校各个学段、各类人员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以相应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制定好教育部门适用的规章制度,作为我局对用工人员管理制度的补充,在维护我市各类人员稳定工作的同时,切实保障我市教育质量的不断提升。

下一步,我局将不断努力,争取早日落实和实现您提出的“加强对非事业编制教职工规范性管理”的建议,使我们江阴教育朝着良性的发展轨道不断优质前行。

以上答复当否,请施晔新委员指正。

谢谢你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如有不同意见,请与我们联系。

(电话:0510-86862417)

 

江阴市教育局

2018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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