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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18-00147 生成日期 2018-11-26 公开日期 2018-12-17
文件编号 澄政办发〔2018〕109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通知
主题(一级) 科技、教育 主题(二级) 教育 关键词 建设,学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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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江阴市“公建民营”“民建民营”“民建公办”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阴市“公建民营”“民建民营”“民建公办”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澄政办发〔2018〕109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公建民营”“民建民营”“民建公办”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阴市“公建民营”“民建民营”“民建公办”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阴市“公建民营”“民建民营”“民建公办”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着力解决学前教育资源紧缺问题,对照“幼有善育”目标,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要求,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7〕46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31号)等文件精神,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发展原则,在全市各镇(街道、开发区)开展“公建民营”“民建民营”“民建公办”办园模式试点,积极探索“镇村为主、多方筹措、财政扶持”的幼儿园建设模式,创新学前教育发展机制,大力发展高质量的普惠性幼儿园。为规范“公建民营”“民建民营”“民建公办”幼儿园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建民营”幼儿园建设和运营方式:由市、镇(街道、开发区)、村投资根据市学前教育布局规划,按照国家幼儿园建设标准建设的,委托具有办园资质和办园经验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管理运营,举办的非营利性和普惠性的民办幼儿园;移交给政府的配套小区幼儿园,委托具有办园资质和办园经验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管理运营,举办的非营利性和普惠性的民办幼儿园。

“民建民营”幼儿园建设和运营方式:根据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普惠性资源布局和幼儿入园需求,对规划中的学前教育用地,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划拨或公开招、拍、挂,引进民间资本按照江苏省优质幼儿园建设标准投资建设的民办幼儿园;个人或集体通过租赁符合基本办园条件的场地或房屋,按照江苏省优质幼儿园建设标准,兴建和改建的民办幼儿园。

“民建公办”幼儿园建设和运营方式:根据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普惠性资源布局和幼儿入园需求,对规划中的学前教育用地,通过吸收社会资金投入建设学校基础设施,由政府租赁使用办成的公办幼儿园。

鼓励其它多种形式的公、民合办的普惠性幼儿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区域内“公建民营”“民建民营”“民建公办”模式的幼儿园。主要服务对象是在服务区域内居住的3—6岁学龄前儿童。

第二章 资源供给

第四条 政府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政府投资建设或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用于“公建民营”性质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五条 鼓励优先盘活现有建设用地,根据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政府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学前教育规划用地,用于建设和举办“民建民营”“民建公办”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三章 资产性质

第六条 “公建民营”幼儿园的土地及政府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国有,村集体投资的固定资产归集体所有,企业投资的固定资产归企业所有;承办方在办园期间投资购买的设备等归承办方所有。在委托办园之前,各镇(街道、开发区)对辖区内的“公建民营”幼儿园的全部资产进行清产核资、造册登记。承办方在办园期间负责对幼儿园固定资产进行维护维修,不得擅自处理幼儿园国有或集体资产,按《物权法》规定,不得以幼儿园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活动,不得转让、出租、转包、分包幼儿园,保证国有和集体资产不流失。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民建民营”幼儿园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拥有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幼儿园资产由园方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

第八条 “民建公办”幼儿园产权归投资方所有,政府、村集体投入购买的设施设备归政府、村集体所有。

第九条 签订其它协议的幼儿园资产,按合同(协议)约定明确资产归属。

第四章 准入和退出

第十条 “公建民营”幼儿园的承办者,应由市、镇(街道、开发区)、村资产所属方以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

第十一条 申请“公建民营”幼儿园的承办者,应当提供其已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登记注册证,近3年年检合格的证明,同时具备与幼儿园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

第十二条 被确定为承办“公建民营”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和个人,需与教育局和各镇(街道、开发区)签订委办合同或协议,明确资产归属、权利和义务、办园宗旨、收费标准、经营时限等内容,体现非营利性和普惠性。

第十三条 建立“公建民营”幼儿园退出机制。制定委托办园退出约束机制和审批制度。承办者退出时,须向市教育局和属地政府提出申请,并由市物价、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对其资产、财务等进行审计,符合要求时,办理解除合同等相关手续,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建民营”“民建民营”幼儿园,由教育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一)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二)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五)幼儿园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提高收费标准的;

(六)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七)幼儿园班级人员超过规定限额的;

(八)未执行安全、卫生、保健、营养等相关规定的;

(九)年审不合格的。

第五章 设立与登记

第十五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举办的“公建民营”“民建民营”“民建公办”幼儿园,批准设立分筹设、正式设立两个阶段,幼儿园筹设期内不得招生。正式设立必须取得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书、审批机关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第十六条 幼儿园登记注册和办学许可审批机关为市教育局、市行政审批局,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备案。新设立的幼儿园应纳入地方学校设置规划,按照幼儿园设置标准、办学条件严格核定办学规模。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公建民营”“民建民营”幼儿园由市教育局统一主管,各镇(街道、开发区)实行属地管理。“民建公办”幼儿园属公办性质,组织管理与我市其它公办幼儿园一致。

第十八条 幼儿园园舍的维护、修缮和设备保养、添置等要纳入正常管理范围内。承办者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园舍的维护保养、设备更新,保证幼儿园正常的运转。

第十九条 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关于幼儿园的教职工规定,严格各类幼儿园园长、教师和工作人员准入制度,明确准入条件,按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配置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合同管理。幼儿园依法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举办为非营利和普惠性的“公建民营”“民建民营”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托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物价局核定,如需调整,需经教育部门同意并报市物价局审核批准。幼儿园收费项目按《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7〕9号)执行,不得擅立收费项目。市发改、物价、财政、审计、教育等部门加强收费监管,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建民营”“民建民营”幼儿园的经费管理实行独立核算。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幼儿园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对以任何名义挪用幼儿园保教费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幼儿园的财务监督和指导,保证各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其他保育保教、卫生健康、安全、家园共建等管理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建民营”“民建民营”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培训纳入公办幼儿园园长、教师培训计划,享有同等机会。幼儿园积极选派教师参加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教职工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四条 “公建民营”“民建民营”幼儿园在园幼儿与公办幼儿园幼儿享有同等资助政策。

第七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对“公建民营”“民建民营”“民建公办”幼儿园的教学计划、园务管理、安全卫生、资源配置、经费投入、教职工待遇和保教质量等进行专项督导。

第二十六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对各级各类幼儿园进行年度常规检查,开展评先评优。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公建民营”“民建民营”“民建公办”幼儿园建设管理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江阴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 年12月30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群团,各驻澄单位。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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