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管理局
当前位置: 首页 >  市应急管理局 > 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重点信息 > 应急管理
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18-00981 生成日期 2018-12-11 公开日期 2018-12-11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通知
主题(一级) 民政、扶贫、救灾 主题(二级) 减灾救济 关键词 救灾,文件,通知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江阴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3  组织体系 3.1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 3.2
江阴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江阴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3  组织体系

3.1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3.2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3.3  市食安委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3.3  镇(街、开发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3.4  专家组

4  监测、预警、报告与通报

4.1  预防和应急准备

4.2  监测

4.3  预警

4.4  信息报告与通报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5.2  分级响应

5.3  应急响应措施

5.4  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

6  后期处理

6.1  善后处理

6.2  总结评估

7  保障措施

7.1  医疗保障

7.2  队伍保障

7.3  技术保障

7.4  物资保障

7.5  通信保障

7.6  资金保障

7.7  社会保障

7.8  交通保障

7.9  治安保障

8  综合管理

8.1  演习演练

8.2  宣教培训

8.3  责任追究

9  附  则

9.1  预案管理

9.2  预案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10 附  件

10.1  江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体系框架图

10.2  江阴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强化应急准备,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严格遵循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无锡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江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铁路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有关部门按照铁路部门有关预案配合做好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协调下,相关镇(街、开发区)、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应对,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  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一起食品安全事故出现30人以上死亡的;

3)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设区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一起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健康损害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

4)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县(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健康损害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10人以下死亡病例的;

3)无锡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在我市范围内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事故影响范围仅涉及我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镇(街、开发区),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3)一起食品安全事故健康损害人数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4)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组织体系

3.1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是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随即启动相应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市食安委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办副主任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市食安委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事故发生所在地镇(街、开发区)主要领导担任,必要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2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是市食安委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市场监管局,由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建立健全会商、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贯彻落实市食安委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镇(街、开发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及时向市政府及上级部门报告事故进展情况,向市食安委成员单位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经市食安委授权组织对外信息发布。

3.3  市食安委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统一管理、协调媒体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采访、报道、信息发布,加强舆情监控和舆论引导。

市委统战部(民宗局):负责协助对涉及清真食品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市委政法委:推动司法机关共同打击涉及重大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指导、协调、推动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将食品安全纳入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

市发改委:负责地方储备粮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及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协助对涉及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示范项目,组织开展科研合作与交流。

市工信局:配合食品安全事故有关应急物资的调度与协调。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做好事故处置中的治安保障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市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加强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协调、指导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普法宣传活动。

市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经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的保障,会同市食安办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项目审核与分配、资金拨付。

市人社局:负责落实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政策。

市住建局:协助做好对建筑工地食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市公用事业局:负责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环节的应急处置。

市城管局:协助做好澄江街道范围内无合法固定经营场所户外无照经营摊贩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指导除澄江街道外的各镇(街道)做好辖区内无合法固定经营场所户外无照经营摊贩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种植、养殖环节农产品、畜产品及畜禽屠宰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及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商务局: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期间,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商务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防范工作;负责“菜篮子”商品流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

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协助对涉及娱乐场所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者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开展对食品安全事故有关因素的流行病学调查、食源性疾病监测和报告。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配合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协调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承担市食安办日常工作;组织拟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负责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和相关检测工作;负责组织对由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中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和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食盐产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调查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粮食安全事故的案件调查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物价监管,依法查处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物价稳定,维持市场秩序。

市统计局:负责全市蔬菜瓜果面积产量统计工作。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落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的医疗保障工作。

市供销社:负责协助对涉及本系统内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参与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协调机制,严厉打击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

江阴生态环境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的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和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监督环境污染处置工作,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协助对涉及食品寄递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市烟草局:负责烟草产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调查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江阴海关:负责因进出口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和技术鉴定工作。

3.3  镇(街、开发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地镇(街、开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是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由镇(街、开发区)主要领导担任总负责人,统一领导、指挥当地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故情况,镇(街、开发区)食品安全委会下设办公室。

3.4  专家组

市食安委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从专家库中选定相关专家组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为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4  监测、预警、报告与通报

4.1  预防和应急准备

1)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编制本企业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书面报送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及时整改消除;建立应急管理制度,做好应急保障,建立由本企业人员组成的专(兼)职应急管理队伍;每年开展应急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使从业人员掌握应急处置相关程序,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应对能力;与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应急管理责任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管理工作。

2)相关部门和各镇(街、开发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点的生产经营企业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并登记建档,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对发现或确认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督办,确保及时整改;制订并及时修订完善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做好应急支援保障工作。

3)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应对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分析研判,发布预警信息,督促有关责任主体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扩大蔓延。

4)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做好食品生产经营、种养殖、餐饮等环节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评估,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应急预案,书面报送市场监管部门。

4.2  监测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监测、舆情监测等工作,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敏感信息进行跟踪监测和核实,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隐患信息,必要时向相关部门和镇(街、开发区)通报,有关监管部门应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种植养殖从业者等应当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4.3  预警

4.3.1  预警分级响应及信息发布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响应。其中一级为最高级别,一级预警信息应由省食安委主任签发;二级预警信息应由省食安委副主任签发;三级预警信息应由各设区市食安委主任签发;四级预警由市食安委主任签发。预警信息经签发后,通过各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统一发布,或根据需要通过其他必要方式对外发布。

4.3.2  预警行动

经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相关部门或镇(街、开发区)组织有关单位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预估事故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经分析评估与调查核实,达到食品安全事故相应分级标准的,按本预案处置。同时,多渠道开展宣传教育,加强对食品安全应急科普知识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不安全食品;应急专业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根据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进展,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说明;加强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4.3.3  预警调整和解除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应及时解除预警

4.4  信息报告与通报

4.4.1  报告主体和时限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责任意识,提高事故信息报告的时效性、规范性和准确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应当立即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立即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3)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立即将相关信息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

4)有关监管部门获知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的,应当立即通报市场监管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市场监管部门通报。

5)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立即通报市场监管部门。

6)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的,应当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7)对于达到一般以上级别的事故,市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报告无锡市人民政府及无锡市市场监管部门。

4.4.2  报告内容

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信息来源、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危害程度、先期处置措施等要素。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可进行多次报告,报告信息主要包括事故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要素。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应进行信息汇总。汇总信息应包括事故概况、调查处置过程、事故性质、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要素。汇总报告信息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

4.4.3  事故评估

事故评估内容应包括:

1)涉事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等。

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向同级食安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食安办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对本辖区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无论级别大小、涉及范围、危害程度,事故发生所在地镇(街、开发区)应立即组织先期处置,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并迅速向市有关部门报告。

5.2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应急响应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四个级别。初判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市食安办立即上报,由省食安办立即报告省食安委和省人民政府,同时报告国务院食安办。初判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市食安办立即上报,由省食安办向省食安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省食安委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初判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市食安办立即上报,向无锡市食安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无锡市食安委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市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响应。初判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市食安办向市食安委提出启动四级响应的建议,市食安委主任决定启动四级响应。未达到本预案规定的一般事故评估标准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镇(街、开发区)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升级蔓延。

启动一级、二级、三级响应期间,市食安委根据上级的统一指挥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事故应对处置工作。事发地镇(街、开发区)全力做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保护封存有关场所和物品,救治伤病员,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

5.3  应急响应措施

5.3.1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在国家、省、无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指挥下,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5.3.2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食安委主任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可能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由市食安办立即上报,根据上级的统一指挥开展应急响应,采取相应措施。

5.3.2.1  应急处置工作机构及应急处置措施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的要求,成立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在市食安委统一指挥下,按要求履行职责,准确实施应急处置措施,随时向市食安办报告处理情况。

在市食安委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市食安委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并根据需要启动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维护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组等处置小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应急调查、新闻发布等各项工作。

1)事故调查组

由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组成。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检验机构开展食品安全有关因素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抽样检验,相关部门予以同步配合;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查找事故发生原因,提出处置意见;市公安局对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组织立案侦查,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故调查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人员赴事发地开展事故调查。

2)危害控制组

由市市场监管局或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组织、指导、监督事故发生地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召回、封存相关食品、原料、设备、场所及食品相关产品,责令对被污染的产品、场所等进行清洗消毒,严格控制危害蔓延扩大,惩处违法行为。

3)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全力以赴救治病人,尽可能减小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伤害。

4)检测评估组

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对处置中涉及的检测工作制订方案,组织检验。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为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提供技术保障。

5)维护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牵头,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6)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组织对事故处置的宣传报道和舆情监控、舆论引导,并按照市食安委的统一部署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专家组

由市食安办牵头,组织专家组成员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直接参与现场处置。专家组由市食安办负责组建。

5.3.2.2  现场应急指挥部

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的现场应急指挥部要指挥事故处置现场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协调现场处置和保障工作。

市食安委可听取专家组的建议,指导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必要时可派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并根据需要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

5.3.2.3  处置信息报告及发布

1)处置信息报告。在事故处置期间,各处置工作小组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将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以及事故原因分析等内容及时上报市食安委。处置报告分为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进展报告要在事故处置期间每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报告。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事故过程、事故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总结报告应在事故处置终结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

2)处置信息发布。在市食安委统一组织下,由市委宣传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相关信息进行发布。发布信息要做到统一、准确、及时,要根据事故调查进展情况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处置情况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内容。

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道,不得发布虚假和未经证实的信息,不得发布误导消费者的信息。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遵循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处置工作需要,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应急响应过度或不足,直至响应终止。

5.4.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响应升级。当事故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当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可根据事故发生情况,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应对食品安全事故。

2)响应降级。事故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当前响应级别标准以下,无进一步蔓延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应急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①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

②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③事故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5.4.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的调整由省食安委决定。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由无锡市食安委决定。当事故响应经评估需由一般向上调整时,由市食安办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市食安委批准后,上报无锡市食安办批准。当事故响应由较大级别向下调整时,根据无锡市食安委的调整决定执行。评估认为一般级别事故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市食安办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市食安委批准后实施。

6  后期处理

6.1  善后处理

市政府按照事故等级分级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以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生活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6.2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形成应急救援总结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和市食安办,由市政府向无锡市人民政府报告。

7  保障措施

7.1  医疗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市卫生健康委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工作,救治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7.2  队伍保障

市食安办应启动食品安全专家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及有关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7.3  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应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有关检测机构受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7.4  物资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得到有效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应及时补充。

7.5  通信保障

市工信局负责协调、督促各电信运营企业加强对通信系统的维护,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7.6  资金保障

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市、镇(街、开发区)财政分别负责本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7.7  社会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可以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的,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8  交通保障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要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交通畅通。依法建立应急交通工具的征用和交通管制机制,设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快速、高效开展。

7.9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应急处置中出现的治安问题,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严肃查处散布、传播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8  综合管理

8.1  演习演练

市食安办会同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指导各镇(街、开发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演习演练工作,并组织全市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各镇(街、开发区)及有关部门要采取定期、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8.2  宣教培训

各镇(街、开发区)、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风险防范和应对能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由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8.3  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救治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9  附  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江阴市食安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上级预案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食安办负责。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0  附  件

 

附件10.1

江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体系框架图

 


 

 

附件10.2

江阴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 收藏
  • 打印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