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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18-00573 生成日期 2018-11-14 公开日期 2018-11-21
文件编号 澄政办发〔2018〕101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通知
主题(一级) 财政、金融、审计 主题(二级) 财政 关键词 企业,资金,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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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江阴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的通知

 

澄政办发〔2018101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阴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114

(此件公开发布)

江阴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无锡市关于扶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精神,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设立江阴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为进一步规范资金池运作,提高资金池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资金池,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原则,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多方合作机制,由市级财政出资设立,专项用于对合作银行发放中小微企业贷款进行融资增信和风险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住所或经营场所在本市并依法向本市税务部门申报纳税,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的规定,以及符合本市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要求予以支持的中小微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在澄法人银行、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经申请、投标,由江阴市财政金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开展资金池业务的银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由领导小组负责资金池管理工作,主要负责本办法的起草、修改、完善;审议确定合作银行合作协议;审议资金池补偿和核销情况;对资金池绩效考核和评价;研究决定资金池使用、管理等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主要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合作银行在实施本办法中的相关工作,建立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机制,汇总、通报相关信息,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资金池的运作和管理工作。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办负责对合作银行开展中小微企业资金池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市金融办牵头风险处置、风险补偿等工作;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商务局、人社局分别负责制定相关工作实施细则,负责相关中小微企业的审核、推荐及风险处置、风险补偿等;财政局负责对财政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评价和考核;审计局负责对资金池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税务局、市场监管局负责企业相关信息采集工作并提供给审核推荐部门和合作银行。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承担相应职能的部门自动履行资金池管理职责。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七条  资金池资金总规模为3亿元,根据实际运作情况适时增减,由江阴市互助发展担保有限公司按照合作协议和相关实施细则负责日常管理。资金池资金在相关合作银行开立存款专户,实行封闭运作、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资金池款项利率参照当年一年期存款约定利率计息。

第八条  合作银行要积极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具有中小微企业贷款专营机构或专营团队,具备各类丰富的中小微企业信贷产品,建立针对中小微企业的风险跟踪、控制体系,帮助中小微企业优化经营管理、组织架构及盈利模式。合作银行给予资金池放大10倍的融资授信,不高于5%不良率的风险容忍度。

第九条  中小微企业(含关联企业)通过资金池支持获得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原则上不超过当期销售收入的40%,个别企业需要增加额度的,由合作银行向主管部门申请,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贷款原则上为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为1年以内,原则上不低于6个月,具体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和还款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确定。贷款利率原则上参考同期央行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不超过20%,具体由相关部门在合作协议中约定。未经领导小组同意,合作银行不得将原有贷款(包括原有企业新增贷款)转入资金池。

第十条  企业续贷金额不得超过上次贷款余额的80%,五年内全部退出。外贸订单融资不受贷款次数限制,单个企业全年贷款余额不超过500万元,商务局负责订单真实性审核和资金流向监控。个别企业需要增加续贷次数,由合作银行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领导小组实施。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根据相关部门的推荐,按照正常贷款程序独立审核贷款申请,不得提高或者变相提高贷款条件。原则上不得要求提供除企业及关联企业外的第三方保证。

第四章  支持对象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主要支持我市工业、服务业等不同行业,科技、进出口、现代服务业、创新创业、军民融合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不得支持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国家限制、淘汰行业,具体以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为准。

支持对象共性条件:

1.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三年内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2.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资金使用合理,财务核算制度健全,信贷资金用途明确、合法,具备到期偿还的能力。

支持对象个性条件:

(一)科技中小微企业:

1.在本市注册的省高新技术企业,或已向省科技厅提交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等待认定的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的企业;

2.对按《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且成长性较好的企业,或省民营科技企业,由科技局另行制定具体条件。

市科技局负责审核、推荐。

(二)进出口中小微企业:

1.在本市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企业;

2.年出口额在6000万美元以下或销售额在4亿元以下的外贸企业;

3.优先考虑投保出口信保、加入江阴市小微企业信保易或江阴市出口基地澄信宝平台的企业。

市商务局负责审核、推荐。

(三)现代服务业中小微企业:

1.企业上年度纳税额或申请之日前12个月纳税额在5万以上,应具有1年以上的连续经营记录,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须承担无限担保责任。优先支持电子商务、互联网+、研发设计、现代物流等现代服务业企业;

2.借款人为个人的,须在本市连续居住3年以上,具有固定住所,并由直系亲属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借款人没有民间高利借贷、赌博等不良嗜好,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市商务局负责审核、推荐。

(四)创新创业中小微企业:

1.普通高校毕业生、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后稳定经营1年以上;

2.企业申请之日前12个月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上年度纳税额或申请之日前12个月纳税额在5万以上,当期负债率不超过70%

3.优先支持获得市级以上创业之星”“优秀创业项目等创业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各类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包括大学生创业园、众创空间等创业载体)的创新创业者或实际经营的企业。

市人社局负责审核、推荐。

(五)军民融合中小微企业:

1.经市军民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军民融合企业;

2.为国防军工提供原材料、零部件、整机产品、军需物资、技术服务或战略咨询服务,年销售超200万,上年度纳税额或申请之日前12个月纳税额在5万以上。

市发改委负责审核、推荐。

(六)其他中小微企业:

1企业连续稳定经营时间1年以上、上年度纳税额或申请之日前12个月纳税额在5万以上、存量贷款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2申贷后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净资产不足300万元的,申贷不超过200万元;净资产不足500万元的,申贷不超过300万元;续贷企业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须在销售、效益等指标上有一定增长。

市经信委负责审核、推荐。

第五章  审核推荐

第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负责向合作银行提供相关企业名录,企业名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销售收入、纳税情况、海关进出口数据及各类资质证明,进入名录企业由各相关部门负责审核确认。

第十四条  对不在相关部门推荐名录里的中小微企业,或由合作银行提请各相关部门审核,或由中小微企业直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相关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推荐进入名录。

第六章  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

第十五条  贷款损失实行风险共担、有限损失机制。资金池业务发生损失时,由资金池承担70%的本金损失,合作银行承担30%的本金损失和全部利息损失。对单个合作银行的年度风险补偿限额为该合作银行上年度末资金池贷款余额的5%,超过5%的部分,由下一年延续补偿。同时,暂停增加保证金,维持原有规模,待风险补偿额度降至5%以内再予申请。支持上级风险补偿资金、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参与资金池合作,分担风险。具体合作方式、风险分担比例由部门与合作机构另行约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发生贷款逾期1个月以上或欠息3个月以上,或有事实证明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本付息的,合作银行应在人民法院受理相关企业借款诉讼案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风险补偿申请,申请内容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补偿和追偿情况、预计形成的风险补偿损失情况等;

2.人民法院出具的案件受理通知书、民事起诉书或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

3.属地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4.其他可以证明企业发生信贷风险的资料。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风险补偿申请后,督促相关成员单位启动信贷全过程的调查。成员单位将调查结果书面反馈给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符合风险补偿条件的,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政府批准后1个月内将相关风险补偿款项划入合作银行指定账户;不符合风险补偿条件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书面回复合作银行要求提供补充材料或说明不补偿理由。经人民银行、银监办审查,合作银行违法违规造成贷款损失,资金池不承担相应风险补偿责任。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不得擅自放弃追偿,追偿所得扣除相关费用后按比例返还合作各方。确认无法追偿的,合作银行根据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对不良贷款核销后,及时将核销情况书面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属地政府的沟通交流,严格审查贷款企业,不得采取任何变相置换办法,将原有企业贷款(包括原有企业新增贷款)转入资金池贷款,确保信贷资金安全可控,每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资金池贷款发放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全市获得资金池贷款的企业名单进行汇总,定期发给相关部门,方便比对,防止发生重复多次推荐的情况。资金池资金到位一年内,合作银行发放的贷款额度应达到5倍以上,二年内应达到10倍以上,未达到相应规模的,解除合作协议,并收回资金池资金。

第二十条  获得资金池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应遵照借款合同约定,保证贷款使用符合要求,按期还贷付息,不得弄虚作假。若发现存在违规违法行为,合作银行有权中止和追讨贷款本息,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发生风险补偿的中小微企业及实际控制人3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政府扶持资金,对于恶意逃废债务、骗取贷款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立会商机制,对支持对象、发放贷款规模、担保情况、风险补偿、贷款损失、追偿情况、资金池补足等资金池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会商,确保资金池良性运作。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资金池运作情况开展绩效管理,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市主要领导。

第八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江阴市财政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制定和解释,相关合作协议由相关部门与合作银行另行约定,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事项应在合作协议中载明。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江阴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试行)》(澄政办发〔201564号)同时废止。已经开展合作的金融机构相关资金池业务仍按原办法执行,到期后按本办法执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群团,各驻澄单位。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1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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