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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18-01186 生成日期 2018-10-16 公开日期 2018-10-26
文件编号 澄政办发〔2018〕92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通知
主题(一级) 农业、林业、水利 主题(二级) 农业、畜牧业、渔业 关键词 机械,保险,通知
效力状况 废止 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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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江阴市政策性农业机械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已废止)关于印发《江阴市政策性农业机械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澄政办发〔201892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政策性农业机械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阴市政策性农业机械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016

(此件公开发布)

<span style="color: black; font-family: 方正小标宋_GBK; mso-bidi-font-family: " times="" new="" roman";=""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mso-hansi-font-family:="" mso-themecolor:="" text1;"="">江阴市政策性农业机械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平安农机”的建设,根据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无锡市政策性农业机械保险实施办法》(锡政办发〔2016201号)规定,结合江阴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从事农业生产作业的农业机械保险,属政策性农业保险(以下简称政策性农机保险)。本市的农机服务组织、农机户和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可根据相关保险条款参加政策性农机保险。

第三条 政策性农机保险的范围为从事农业生产作业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操作人员以及农机库房。

第四条 政策性农机保险开设的险种为:上道路行驶拖拉机(不含变型拖拉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农机综合保险和农机库房财产保险三种。其中农机综合保险包括:大中型拖拉机(额定功率≥14.7千瓦)、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的损失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操作人员责任保险,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额定功率14.7千瓦)、手扶式拖拉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操作人员责任保险。

每年度政策性农机保险开设的具体险种由江阴市农林局根据相关政策进行确定。

第五条 政策性农机保险保费享受财政补贴。保费补贴比例分为两档:一档为上道路行驶拖拉机(不含变型拖拉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为70%,其中:省级补贴比例20%、市级补贴比例25%、镇级补贴比例25%;另一档为农机综合保险和农机库房财产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为90%,其中:省级补贴比例20%、市级补贴比例35%、镇级补贴比例35%。保费补贴以外部分由投保人自负。

第六条 政策性农机保险由承保保险公司负责商业化经营。保费收取采用“全额投保年终返补”方式。投保时,承保保险公司全额收取保费,当年底财政将补贴部分返补给投保农户。

第七条 市镇(街道、高新区)农机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制订政策性农机保险工作方案和面上的宣传发动,协助农机户投保,进行事故责任认定,监督保险公司做好理赔等相关工作。

市、镇(街道、高新区)财政部门应安排政策性农机保险专项财政补贴资金,并及时审核、划拨。

第八条 政策性农机保险的承保保险公司为无锡市农业机械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政策性农机保险承办公司。

承保保险公司应按照授权经营协议认真履行各项义务,按照保单承担对各投保人全部的赔偿责任。

承保保险公司应明确专人对政策性农机保险的承保、理赔资料建档保存,并统计汇总理赔数据,为下一年度政策性农机保险提供决策依据。

第九条 参保的农机服务组织、农机户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

第十条 市农机监理所应当结合农机注册和年检工作,协助参保农机户及保险公司做好投保工作。

第十一条 承保保险公司应提供上门服务,尽量为农机户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承保保险公司应设立24小时服务专线,365天全天候接受被保险人的报案,重大案情应及时报告市农林局。

第十三条 承保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应立即指派专人进行现场查勘。

因承保保险公司原因无法现场查勘的,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出险说明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由受无锡市推进农业保险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的保险经纪公司审核,并且由承保保险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发出《拒赔通知书》。

属于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处理的农机事故,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做好事故责任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在被保险人提供完整必要的理赔资料后,承保保险公司应按保险条款约定的时限内向投保人支付赔款。

第十五条 承保的保险公司应于每半年度后10天内,向市农林局、财政局及保险经纪公司上报承保、理赔报表。

第十六条 政策性农业机械保险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江阴市农林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11日起施行。《江阴市政策性农业机械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澄政办发〔200839号)、《关于运输型拖拉机(不含变拖)交强险及其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纳入财政保费补贴范围的通知》(澄政办发〔201169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群团,各驻澄单位。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0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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