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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18〕澄行复第65号)
发布日期:2018-10-10 16:03

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8〕澄行复第65号

 

申请人魏某,男,汉族,1990年10月1日生,住江苏省泗洪县车门乡马公村。

被申请人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北路249号。

负责人黄巍,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编号为320281198955771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不服,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编号为320281198955771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行驶至礼让行人标志时,正前方无行人通行(反道有行人待走),行驶至礼让行人标志时,车已减速慢行。

被申请人答复称:2018年8月13日9时35分许,申请人驾驶牌号为苏BC70M9小型轿车沿江阴市周庄西大街光辉路口时,因实施了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被被申请人周庄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该路段已规范设置了人行横道标线,在人行横道前方规范设置了停车标线,故申请人驾驶车辆行至该路段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在停车线前停车,等行人通过人行横道后才能继续驾车通过。在查处申请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时,执勤民警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了全程录音录像,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证据固定,并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执法告知。综上,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20281198955771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13日9时35分许,申请人驾驶牌号为苏BC70M9小型轿车沿江阴市周庄西大街光辉路口时,未让行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被被申请人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当场对申请人作出编号为320281198955771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五十元罚款,记3分。8月13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2018年8月13日9时35分许,申请人驾驶牌号为苏BC70M9小型轿车沿江阴市周庄西大街光辉路口时,实施了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罚款:(一)行经人行横道或者遇行人横过道路,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之规定,作出编号为320281198955771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20281198955771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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