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 014040572/2018-00029 | 生成日期 | 2018-03-21 | 公开日期 | 2018-03-22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民政局 | ||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通知 |
| 主题(一级) | 民政、扶贫、救灾 | 主题(二级) | 社团管理 | 关键词 | 社团,救济,通知 |
| 文件下载 | |||||
| 内容概述 | |||||
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由我局制定的《江阴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于2012年施行。施行以来,对加强我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以及社会组织信用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时间推移以及行政许可职能移交审批部门,加之上级业务部门对评估工作有新的要求。我局参照江苏省、无锡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对2012年制定的《江阴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予以了修定。现印发全市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望切实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江阴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2.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修定内容
江阴市民政局
2018年3月16日
附件1
江阴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范评估程序,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无锡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审批部门审批登记,满两年以上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均须申请参加评估。
第三条 社会组织评估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客观公正、循序渐进、分步实施、逐步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市评估委员会和评估小组。评估委员会由市民政局、相关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组织和专家组成。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以及评估结果最后的审核、审定、公布。评估委员会下设评估小组,主要由民政业务科室、市社会组织促进会和社会中介机构等有关人员组成,采取实地考察、现场检查、资料审核等方法进行初评,提出评估等级建议。
第五条 评估不向社会组织收取任何评估费用。
第六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评估:
(一)未参加上年度年检;
(二)上年度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
(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七条 社会组织评估基本程序
(一)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对照各社会组织评估标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评,并准备相关评估材料,向市民政局提出评估申请。
(二)评估小组对申报社会组织进行资料审核、现场检查、问卷调查、财务审计等方法进行评估。
(三)评估小组出具评估报告和必要的附件材料(评估报告包括参评单位的基本情况、内部管理情况、评级理由以及存在的不足,提出评估等级建议等),报评估委员会审定。
(四)评估委员会将评估审定的评估结果通过政府网站公示,由民政局确认评估结果并向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
(五)4A等级由无锡市民政局评定,5A等级由江苏省民政厅评定。
第八条 社会组织评估设置5个等级,等级和分值依次为5A级(950分以上)、4A级(900分以上)、3A级(850分以上)、2A级(800分以上)、1A级(750分以上)。
第九条 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凡获得3A级的社会组织,可免当年年检;获得4A、5A级的社会组织,可免两年年检。获得3A级(含)以上的社会组织,在社会组织先进评比、承接职能转移、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予以优先。
第十条 参评的社会组织对评估过程或结果存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日期结束前,向评估委员会申请复核。
第十一条 已获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开展活动和对外宣传时,可出示评估等级证书,作为本单位的信誉证明。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在获得评估等级有效期内,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降低或取消评估等级,并在有关媒体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评估指标、评分细则、评估申报书、等级证书、牌匾式样等,由市民政局统一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阴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起施行。
附件2: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修定内容
《江阴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总体为十五条,不变。具体修定内容如下:
第二条 经民政部门登记,修定为“经审批部门审批登记”。满1年以上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可申请参加评估,修定为“满两年以上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均须申请参加评估”。
第四条 评估委员会下设评估小组,主要由登记管理部门、市社会组织促进会和社会中介机构等有关人员组成,修定为“评估委员会下设评估小组,主要由民政业务科室、市社会组织促进会和社会中介机构等有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 第(一)款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修定为“上年度年检”。第(二)款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修定为“上年度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
第七条 增加第(五)款,“4A等级由无锡市民政局评定,5A等级由江苏省民政厅评定”。
第八条 删除“评估结果设置5个等级,社会团体设置为A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可设置为☆级, A级和☆级等同。”增加“等级和分值”依次为…。
第九条 评估等级有效期为3年,修定为“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获得4A级的社会组织,可免两年年检。并报无锡市民政局备案;5A级社会组织由省民政厅会同无锡市民政局评估,可免两年年检;修定为“获得4A、5A级的社会组织,可免两年年检。
抄送:各镇、街道,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
江阴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8年3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