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466412058/2018-00046 | 生成日期 | 2018-01-25 | 公开日期 | 2018-01-25 |
文件编号 | 澄调字〔2018〕7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国家统计局江阴调查队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其他 |
主题(一级)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主题(二级) | 统计 | 关键词 | 统计,廉政建设,共产党 |
效力状况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江阴调查队
“三会一课”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现将《国家统计局江阴调查队“三会一课”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统计局江阴调查队“三会一课”制度
国家统计局江阴调查队
2018年1月25日
附件
国家统计局江阴调查队“三会一课”制度
第一条 “三会一课”是党内生活的主要形式。“三会”是指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和党小组会,“一课”是指党课。“三会一课”制度是健全党的组织生活,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的重要方式,是加强支部建设,提高党支部战斗力,凝聚力的重要保证。为使中共国家统计局江阴调查队支部委员会“三会一课”更具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支部党员大会
(一)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
(二)会议由全体党员参加,根据内容的需要,有时可吸收非党干部或入党积极分子列席参加。
(三)支部党员大会主要内容:
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党支部贯彻落实的计划、措施。
2.定期听取、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
3.讨论发展新党员和接受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
4.选举支部委员会成员和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
5.讨论需由支部大会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四)会议形成的决议由支委会负责检查落实,无支委会时,由支部书记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五)支部组织委员负责会议记录,无支委会时,由负责党建工作的同志记录。会议记录要认真保管,年终归档备查。
第三条 支部委员会
(一)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紧急和特殊情况也可以随时召开。
(二)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全体委员参加,必要时也可以召开支委扩大会议,吸收有关党员干部参加。
(三)支部委员会的主要内容:
1.研究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和意见。
2.讨论通过年度支部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3.研究党的建设和党员管理方面的问题;分析支部党员和群众思想状况。
4.研究关于干部选拔、调整方面的问题。
5.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6.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7.研究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及党员发展对象,评选优秀党员。
8.讨论研究协调工、青、妇等群众工作方面的问题。
9.讨论支部工作重要事项和工作措施。
(四)支部委员会决定重要事项时,到会支部委员必须超过半数以上;如遇重大问题要作出决定,到会的委员不超过半数时,必须提交党员大会讨论。
(五)会议形成的决议,应确定有关支委会成员负责检查落实,并向书记报告执行情况。
(六)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主持人、缺席人员名单、会议议题、会议决议等。会议记录由专人保管,存档备查。
第四条 党小组会制度
(一)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支部有特殊任务,次数可增加,也可推迟召开。
(二)会议由小组全体党员参加,由党小组长主持。
(三)党小组会的主要内容:
1.学习上级组织有关文件精神和党报、党刊及其他相关材料,学习先进党员的模范事迹等;
2.传达支部的决议,讨论贯彻支部决议的具体措施及每个党员应承担的任务。
3.党员汇报思想、工作、学习和执行党支部决议的情况,分析本小组党员和群众思想状况
4.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5.定期召开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四)会前要有准备,会议内容要集中,每次会议有针对性、有重点地解决一两个问题即可。
(五)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认真保管,存档备查。
第五条 党课
(一)每季度上一次党课。
1.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
2.学习党的方针政策。
3.学习党建相关理论和知识。
4.结合当前形势,对党员进行先进性教育和形势、任务教育。
(三)党课要求:
1.要认真制定党课计划,由组织委员负责,无组织委员时,由负责党建工作的同志负责。
2.建立考勤制度,无特殊情况,不能无故缺席。对因故未能参加党课的党员要及时补课。
3.党课教员由支部书记担任,也可以邀请上级领导及党员先进典型人物和由具备授课能力的其他支委担任。每次授课必须要充分准备,讲课时要联系实际,讲求实效。
4.每次党课要认真做好记录,以备上级检查考核。
第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 本规定由江阴队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国家统计局江阴调查队“两会一课”制度》(澄调字〔2017〕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