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
当前位置: 首页 >  市人社局 > 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17-00317 生成日期 2017-12-21 公开日期 2017-12-21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通知
主题(一级) 劳动、人事、监察 主题(二级) 社会保障 关键词 待遇,就业,补助
文件下载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发放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发放工作的意见

 

 

各镇(街)人社职能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澄政发〔2016〕32号)文件精神,加强对困难人员等群体的就业扶持。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发放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扶持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连续失业1年以上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的本市户籍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4045”大龄人员(在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45周岁);

2、夫妻双方均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处于失业或未实现稳定就业,只可认定一方);

3、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离异或丧偶未再婚,并独自抚养子女读书);

4、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持市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明);

5、零就业家庭人员或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人员(由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确认);

6、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市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家庭证明,一户只可认定一人);

7、登记失业的优抚对象家庭人员和军队退役人员(持民政部门证明或军人退伍证)。

领取《再就业优惠卡》人员、投资或开办企业和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人员、有在企业领取工资人员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流程

符合以上条件人员,可至户籍所在地村(社区)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如下:

1、本人申请。申请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一寸照片等个人资料至所在村(社区)填写《江阴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审批表》(附件1),提出认定申请。

2、村(社区)初审。村(社区)工作人员对申请人递交的资料进行初审,申请人在人社金保系统中处于失业状态一年以上的,无在企业领取工资信息,以及无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或执照处于非有效状态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初审合格后及时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系统中输入申请人个人信息,并在《江阴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审批表》上盖章签署意见后,于7个工作日内报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3、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村(社区)上报资料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系统登记确认、签名和盖章,并对申请人资料归类建档。

申请认定为“双失”、“单亲”、“残疾人”、“低保”和“零就业或零转移”、“优抚对象家庭人员和军队退役”就业困难人员的需携带下列资料:“双失”人员需提供结婚证书和配偶方身份证;“单亲”失业人员需提供离异或配偶死亡的有效证明和抚养子女的有效证明;“残疾”失业人员需提供残联的认定资料;“低保”失业人员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家庭证明;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人员需提供户口簿及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出具的相关证明,“优抚对象家庭人员和军队退役人员”需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或军人退役证,至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审核。

三、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标准及申报审核程序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个人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养老、医疗保险基数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下限基数确定)金额的50%。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每年1月受理上年度7~12月社会保险补贴申请业务,7月受理当年1~6月社会保险补贴申请业务,逾期不予受理,社会保险补贴逾期不补。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一)首次申领。首次申领社会保险补贴人员,需携带身份证、江苏省社会保障卡至所属村(社区)提出申请,村(社区)工作人员通过查询人社金保系统及相关部门信息系统,审核此申请人在认定就业困难对象后至目前申报补贴这一时间段内是否为灵活就业状态,有无在企业领取工资信息,以及有无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或执照是否处于有效状态。如一直处于灵活就业状态且无在企业领取工资,无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或执照处于非有效状态的,可填写《江阴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2),村(社区)初审通过后携带以上资料至所属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复核确认,审核无误后由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录入金保系统,办理补贴手续。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对各镇(街道)申报数据进行汇总整理,生成补贴数据后,由局信息中心对金保系统首次申领人员数据与地税系统及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的企业工资申报信息数据、营业执照登记信息数据进行比对,后台筛选,如无在企业领取工资信息,无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或执照处于非有效状态的,方可发放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二)连续发放。申请人首次申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后,如不改变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且正常持续缴费的,由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在金保系统自动生成连续发放补贴数据,信息中心对生成的连续发放补贴数据与相关部门信息系统数据进行比对,后台筛选,如无在企业领取工资信息,无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或执照处于非有效状态的,可继续发放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

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人员情况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每年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自动转入申请人江苏省社会保障卡银联账户上。

低保家庭人员需每半年至市民政局确认身份,按原申领补贴办法,于每年1月和7月携带相关资料至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申领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

四、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领取期限

1、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对就业困难人员初次享受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2、低保家庭人员、残疾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后再次失业或未实现稳定就业,重新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继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可再次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保补贴。

五、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监督管理

1、凡弄虚作假、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冒领社会保险补贴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2、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渎职、虚假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和冒领社会保险补贴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监察部门定期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补贴审核进行监督管理,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并通报,将此项工作纳入各镇(街道)年度考核。

4、除政策另有规定之外,社保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本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江阴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审批表.doc

          2.江阴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doc

 

 

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21日

  • 收藏
  • 打印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