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17-00226 | 生成日期 | 2017-04-25 | 公开日期 | 2017-04-28 |
文件编号 | 澄政办发〔2017〕31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意见 |
主题(一级) | 综合政务 | 主题(二级) | 文秘工作 | 关键词 | 职能,意见,行政,政府信息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及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的意见 |
澄政办发〔2017〕31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及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靖江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6〕45号),根据《省政府办公厅专题会议纪要》(2017年第5号)精神,现就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保依申请公开的受理途径畅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各行政机关应当定期检查信息公开指南中对外公布的各种联系方式是否有效,确保群众通过信件、电话、传真、邮件等途径申请公开信息的途径畅通,做到信件有人接收、电话有人接听、传真和邮件有人查看,对外公布的邮箱要保证有专人每周至少查看1次。
二、明确依申请公开受理办理答复程序。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件后,应当立即登记,对于可以由本行政机关答复的,应当由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统一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或信息公开专用章。
对于本行政机关不能完全掌握的信息或者由实际行使职能的部门制作、保存的信息,应当主动咨询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行政机关在收到上级机关的信息公开咨询后,应当尽职查找,提供相应的背景情况,提出拟答复意见,加盖公章后回复上级机关。上级机关在收到拟答复意见后,仅进行形式审查。因拟答复意见不当而造成上级机关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败诉的,上级机关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对有关行政机关予以扣分。
各行政机关通过信访渠道收到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信件后,应当尽快转交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按上述程序办理。
三、及时依法依规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要求,对申请人的“三需要”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申请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或按“一事一申请”等原则重新申请;对符合申请要求的,要分别作出答复。各行政机关要确保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合法合规,在答复书中应当说明作出答复的依据,告知申请人相关的救济渠道。
四、完善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办理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的意见》(澄政办发〔2017〕13号),市政府办公室在收到以市政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的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诉讼举证通知书后,按办文程序办理。以市政府为被申请人提起的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由承办原行政行为的部门或单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参加调查、听证等行政复议活动。对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的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由承办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应诉工作。
五、建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保障机制。尊重上级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和登记立案,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交答复书和答辩状,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积极与上级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开展业务研讨、交流。建立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的依申请公开咨询团队,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例进行会商、会办,防范法律风险。有需要但仍未聘请政府信息公开法律顾问的单位,可聘请熟悉《条例》及相关业务的法律顾问。
六、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诉讼生效裁判。各单位要依法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以及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对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判决中责令重新作出答复的,要依法在规定时间内重新作出答复。对复议机关和司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意见书及司法建议书,也要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整改情况予以反馈。
七、妥善做好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鉴于市国土资源部门代市政府使用江阴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的实际情况,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流程,今后市政府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政府办公室收到申请人提出的征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立即登记并转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加盖“江阴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信息公开专用章”,送达申请人。市政府征地信息公开的复议答复和诉讼应诉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协调配合。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5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群团,各驻澄单位。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