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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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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发放、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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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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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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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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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 二: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三:建立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环境保护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台帐管理制度和监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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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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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3)、污水接管证明材料(向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提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排放水污染物的相关证明材料;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提交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其排放水污染物的相关证明材料); (4)、集中供热设施运营单位对其供热的证明材料(蒸汽接管合同等);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 (6)、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材料; (7)、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以及行业发展规划要求的材料; (8)、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应当提交); (9)、各类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资料; (10)、重点排污单位按规定安装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的验收材料; (11)、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及备案材料(按规定应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并编制应急预案的单位); (12)、排污权有偿使用或交易的缴款证明及相关材料; (1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如排污申报、监测报告等); (14)、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提供接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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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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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环境保护局各环保分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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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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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8:3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夏令时:上午8:30至11:30,下午14:00至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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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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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86008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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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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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通过网上申报: 登录无锡市环境保护局官网:hbj.wuxi.gov.cn,点击最下方的“公众服务大厅”,进入登录页面。 点击“用户注册”——“选择企业”——查询你单位是否已经注册。如已经存在,请根据你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名称,直接向所在地环保部门领取用户名和密码即可;如不存在,请正确填写相关信息后提交系统进行审核,注册成功后会将用户名和密码发至联系人手机。 进入外网申报系统后,根据要求认真填报企业信息,并将申请材料按提示扫描上传。环保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会进行材料预审,符合要求后正式受理。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或不予发证并说明原因)。领取排污许可证正副本时,请将扫描上传的申报材料纸质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带来存档。 (2)、个别企业确无能力在网上填报的,可携带申报材料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到所在地环保部门人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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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依据及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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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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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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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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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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