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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12-00864 生成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2-03-13
文件编号 澄政发〔2012〕24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意见
主题(一级) 财政、金融、审计 主题(二级) 财政 关键词 产业,资金,意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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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

 澄政发〔201224

关于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靖江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关于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预算收支平衡和全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财政预算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预算管理基本原则

(一)坚持全面覆盖、持续完善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预算制度,形成覆盖政府所有收支的预算管理体系。

(二)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原则。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治国方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

(三)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安排预算收支,统筹管理财政资金,确保收支平衡,不留赤字。

(四)坚持公开公正、规范统一的原则。增强预算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公平、公正、公开处理预算管理事务,规范预算管理行为,硬化预算约束。

(五)坚持权责结合、效率优先的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规范预算收支行为,强化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预算编制管理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和程序。坚持“综合预算、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以《预算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发展目标和工作计划编制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收入预算编制要科学合理,并细化到征管部门;支出预算要保障重点,有保有压。部门预算编制要严格按照“二上二下”的程序,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形成正式预算草案,按法定程序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二)正常运转经费编制要求。1)工资性经费预算的编制。按照“超编按编制、缺编按实有”的人员核定原则和公务员实施津补贴管理、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等政策要求足额编制,单位编外用工按照市编办核定的人数和标准编制。2)公用经费预算编制。制定科学合理的预算定额和标准,按照“综合预算、定额管理、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原则进行编制。遵循“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按上级要求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招待费等“三公”经费增长。

(三)政府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按照《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量财力、保重点、促发展”的要求,取消基数加增长的预算编制办法,实行零基预算。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的新增、调整和退出机制。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必须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用途、绩效目标、使用规范、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支出管理、审批程序和责任追究等主要内容。

(四)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按照市政府下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预算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全面、准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详细填报每一个采购项目的预算科目、具体品目、采购数量、采购单价、资金来源、采购内容等,在“二上二下”之后形成最终的政府采购预算。凡需购置资产的,需根据《江阴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对照规定的配置标准和程序报批。

(五)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预算编制。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当年需投资建设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由市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投资总规模、年度投资计划、年度资金安排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后,于每年年底前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资金预算,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安排财政资金,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三、预算执行管理

预算执行是整个预算管理过程的核心环节,预算执行结果充分反映预算管理的质量和效益。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必须严格遵循各项财政财经法规,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不得擅自乱开增支口子,确保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一)预算指标管理。经政府和人大批准的年度部门预算以及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预算的追加、调整等,均实行指标管理制度。预算单位无预算指标不予拨付经费;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后,原则上不再下达预算外支出指标;预算单位应严格划分预算支出指标与往来资金指标,不得将预算支出经费转入往来核算;主管部门与下属单位之间经费拨付应通过指标进行调整;市级各部门、各专项资金下拨乡镇,均应通过指标下达镇(街道)财政所、园区财政局。

(二)集中支付管理。财政资金支付应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性经费支出,应按照工资统发政策有关规定,经编办、人事部门审查后提交财政部门,按月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发放。预算单位运转经费执行,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年度综合预算指标,由预算单位按月提出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将批准的用款额度下达到单位执行。预算单位运转经费支出除零星现金提取可采用授权支付方式外,其他支出采用直接支付方式支付;专项资金和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应采用直接支付方式支付。

(三)专项经费管理。1)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预算的执行。专项资金预算经市人大批准后,财政部门将各专项资金安排金额通知各业务主管部门,各业务主管部门在安排金额范围内编报专项资金明细预算,由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并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明细预算,各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明细预算执行,如有调整须报市政府审批。2)上级下达经费预算的执行。按照上级专项指标文件要求,由用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具体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指标文件。3)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执行。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项目概算,依据有关合同、协议、年度财政资金安排计划以及有关规定,按工程进度向财政部门提出拨付各类建设资金申请,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报市政府分管财政的领导审批同意后实行集中支付。4)单位专项资金的执行。单位专项只能用于原申报的项目支出,一律不得用于会议费、接待费等支出。如部门确需召开全市性的大型会议、承办上级安排的会议以及重大接待等,原核定的会议费、接待费不足时应由单位提出申请,经政府同意后由财政在预留经费中安排追加。

(四)预算追加管理。预算安排一旦确定,原则上不予追加。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人员变化、政策调整或工作特殊需要确需增加经费预算的,由市政府动用预备费或超收财力解决。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人员变动和政策性调资引起的部门正常经费追加,由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办理追加;部门专项经费及政府专项资金等项目经费追加,由预算单位书面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追加预算申请,经市分管财政的领导审批后办理追加,追加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须经市长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概算金额调整幅度超过市发改部门批准的投资估算金额10%500万元时,由建设单位按照程序重新报批投资规模。

(五)结余资金管理。预算单位结余资金管理应按照《市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按实际发生额结算,年终结余全部收回财政;部门公用经费结余,原则上可以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并作为部门机动经费,用于解决市委、市政府临时交办的工作和不可预见支出;专项支出结余,除了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结余,或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形成的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外,其他专项支出结余,一律收回财政,用于平衡总预算。

(六)政府采购管理。各预算单位根据年初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采购计划申报时不得随意改变采购预算的内容、数量和标准等。对于已经批准的采购预算,执行时确需改变采购要求的,单位需按照追加预算的流程办理政府采购预算调整。采购方式须经财政部门审批,如需变更,须提交有关书面证明资料。预算单位签订的合同必须与中标结果保持一致,并做好政府采购的验收工作。政府采购资金随采购程序流转,并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节约资金及未使用的采购预算指标、额度年底由财政部门进行清理、统一收回财政。

(七)非税收入管理。非税收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征缴管理模式,非税收入即时缴入财政专户,纳入预算管理,上缴国库。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部门收入征管与经费安排脱钩,部门经费按照部门预算编制办法统一安排。部门非税收入任务实行征管考核奖惩制度,确保非税收入应收尽收和及时足额解缴。

(八)银行账户管理。预算单位应按照《江阴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严格实行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撤销管理制度。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实行财政审批、人民银行核准制度,任何单位都不得未经审批,自行开设银行账户。上级条线部门要求开设专项资金专户的,需有中央、省有关文件和省财政厅的批复。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账户,不得交叉或超范围使用,资金收支和现金使用应当遵守有关财经财务规定和现金管理制度。

(九)信息化管理。按照金财工程建设要求,财政预算管理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实现财政管理的一体化、信息化,从而推动财政预算资金的精细化、科学化管理。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将各项财政资金收支管理、执行、财务核算等业务纳入全市公共财政网上办公平台统一运行,实现财政信息共享,强化预算执行与监督管理。

四、预算绩效管理

建立政府公共支出绩效管理制度,是完善公共财政政策的重要手段,是提高公共资源有效使用的重要方式,是提高政府行政效率的重要途径。各部门要树立“用钱必问效、问效必问责、问责效为先”理念,逐步改变“重预算轻管理、重分配轻监督、重使用轻效益”的现象,实现“从人为分钱到制度分钱”。

(一)推进绩效预算目标管理。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制定相关制度及规范性文件,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开展绩效目标的申报工作。在试点基础上,逐步将所有财政资金纳入绩效目标管理范围。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绩效目标申报要求,及时规范填报绩效目标申报表,合理制定下年度的绩效目标,科学测算下年度支出明细,撰写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加强项目资金绩效评价。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绩效评价的有关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加强项目资金的自评价和重点项目财政再评价,逐步扩大评价范围,最终达到对所有财政性资金实行绩效评价。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项目绩效自评价工作,建立和完善自评价工作机制,成立项目资金绩效评价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单位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上报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应配合财政部门完成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强化绩效跟踪和结果运用。项目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实施绩效跟踪管理,及时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效益与绩效目标的偏差,关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提高预算执行效力,保证项目按预定的绩效目标完成。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项目或调减项目预算。

五、预算监督管理

(一)监督机构职责。严格遵守《预算法》、《审计法》、《行政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构建的人大、财政、审计、监察等多层次的预算监督体系。财政、审计、监察应切实履行对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职责。财政部门要重点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的过程进行跟踪监察督导;审计部门要重点加强对本级各部门财政财务收支和下级政府预决算的执行以及非税收入的管理与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要重点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和责任人依照法定权限与程序实施有效的行政惩戒。财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年度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日常检查,落实相关部门的整改意见,纠正财政资金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预算单位内部监管制度。1)建立完善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会计核算监督;建立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实施内部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建立健全单位执行责任追究制度,提高单位制度执行力。(2)建立完善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和现金管理制度,遵循单位财务会计管理规定,强化单位银行账户和现金管理,最大限度减少现金支付消费。(3)建立完善单位票据管理制度,加强对收入、支出入账票据真实合法性的审核,杜绝隐匿收入、转移收入、虚列支出、多列支出等行为。(4)建立完善单位会议费、培训考察费、接待费管理制度,明确会议费、培训考察费、接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费用管理。(5)建立完善单位资金资产使用管理及财务核算制度,保证单位财务核算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严禁单位设置账外账和存在账外资产。

(三)强化监督检查。1)强力推进财政收入监督。重点围绕做大财政收入“蛋糕”,依法加强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征管质量的日常监督,积极开展财税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加强财政收入的专项检查工作,保障财政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2)强化财政支出监督。实行对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非税收入等改革内容的有效监督。围绕社会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以及财政改革开展专项检查与调查,检查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合规性;围绕财经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开展检查,检查遵纪守法情况。3)有序开展会计监督。围绕“遏制会计造假,规范会计秩序,服务宏观管理,维护公众利益”的目标,强化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提高政府对会计信息的监督水平。严厉打击会计造假和扰乱会计秩序的行为,规范和整顿财经秩序,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秩序与环境。

附件:1.部门预算及政府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管理办法

2.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3.市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4.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5.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6.加强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的意见

7.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8.市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

部门预算及政府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管理办法

 

为做好部门预算与政府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工作,科学合理安排政府财力,提高财政资金分配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现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预算和政府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大力推进公共财政建设,不断深化部门预算改革,优化支出结构,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全面协调发展。

二、预算编制的工作重点

(一)加强收入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严格执行取消和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有关规定,依法合规组织各项收入,并及时足额缴入非税专户,纳入预算管理,严禁单位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对年初部门预算中未预计列入的各类收入,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安排支出。

(二)继续压缩和降低行政运行成本。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各部门和单位要继续按照厉行节约十项要求的有关规定,压缩和控制经费支出规模,建立厉行节约的长效机制。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等“三公经费”支出。大力压缩会议、接待、通信、印刷费等一般性支出,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三)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一是不断完善基本支出定员定额标准体系,扩大定员定额范围。积极推进基础信息数据库建设工作,加强预算单位的机构、编制、人员、资产等数据信息的管理。二是不断细化部门预算编制内容。基本支出要如实、准确地反映部门基础数据引起的支出变化情况,项目支出要规范编制程序,要按照《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严格实行项目进退管理,建立项目预算评审论证机制,要进一步细化编制内容,不断收集、完善项目基础资料。

(四)积极推进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改革。将预算支出建立在可衡量的绩效基础上,以业绩为导向,强调责任与效率。在绩效评价试点的基础上,不断扩大绩效评价项目范围,对市财政安排的民生工程、社会公共项目等重大项目要重点考评,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专项资金安排有效结合,不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五)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一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根据下年度的工作任务以及部门资产管理现状和要求,合理预计采购事项,减少预算执行中的追加和调整,杜绝采购预算与采购实际脱节的情况。二要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全面、完整地将采购项目编入部门预算,细化政府采购项目和内容,不断增强采购预算的可操作性。三要切实增强政府采购预算的严肃性,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的约束力,各部门和单位未在预算中按要求编列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予支付资金。除中央和省里追加的专款等政策性因素需增加采购外,原则上不得再调整采购预算。

三、部门预算及政府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办法

(一)编制范围。由市财政资金供给的行政机关和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以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自收自支单位。

(二)部门预算编制口径。部门预算的编制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1.收入预算的编制

收入预算包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取得的所有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以及非税收入安排的所有资金)。其中:行政机关类收入预算为财政拨款,财政补助和自收自支类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和非税收入。

单位对应于部门预算支出的一切收入,必须全额反映,做到 “总量控制、综合平衡”。

财政经常性拨款除政策性调整因素外,严格控制增长。财政实行定额、定项补助的,按确定的内容、标准填列。

加强对收入的考核和管理,非税收入除国家政策性变动因素外,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实际收入数。

2.支出预算的编制

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单位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1)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指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按规定的政策和标准予以核定。行政单位津补贴按规范津贴补贴后的政策执行。编外用工经费按编办及人社部门核定的人数及标准执行。

商品和服务支出。指维持单位正常运转所必须的基本支出,包括定额部分和单项核定部分。定额部分采取分类分档和综合定额的办法,定额细化,编制简化,实行总额控制。单项核定部分中的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单位需申报明细,并提供相关依据。

其他资本性支出填报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及图书资料购置费等。单位应严格按照江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预算标准执行。

2)单位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单位专项资金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能、完成工作任务而发生的直接用于本单位的专项支出。单位专项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由行政事业单位研究确定后申报,并按照项目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单位专项资金应严格控制预算规模,原则上不得突破上一年度预算额度。申报单位专项必须提供具体的项目内容,单位专项中一律不得安排会议费、接待费等工作经费。物业管理费的核定需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3)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应对照市政府颁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编列到具体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项目要有明确的资金来源,不得在部门支出之外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虚列采购项目。

(三)政府专项资金预算编制

市级政府专项资金是指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或由其它财政性资金筹集,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补贴等方面具有指定支出用途的资金。

政府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应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全市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按照项目轻重缓急排序,优先确保社会发展重点项目、民生保障项目的实施,各部门根据当年文件要求另行上报。

四、编制程序

(一)部门预算的总体程序为部门(单位)编制、财政审核、政府审定、人大批复。

(二)部门预算实行二上二下的程序。

1.“一上”:市财政局布置部门预算。各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关于部门预算编制的安排意见,结合单位非税收入以及正常运转合理需要,提出部门预算建议数,于规定日期前上报市财政局。

2.“一下”:市财政局对单位部门预算建议数进行审核修改后,下达各单位财政拨款控制数以及收支预算总控制数。

3.“二上”:部门预算单位对经财政审核修改的部门预算进行确认,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后再报市财政局。

4.“二下”:市财政局对部门预算“二上”稿进行复审并经平衡、汇总后,分别报经市政府同意、市人大批复后一个月内下达正式部门预算。

(三)政府专项资金预算的总体程序为部门(单位)编制、财政汇总、市政府专项资金政策评审委员会审核、政府审定、人大批复。

五、具体要求

(一)应收尽收,确保收入来源。加强各项收入征收管理,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不断增加部门预算收入来源。严格执行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不得坐收坐支、违规减免,确保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二)厉行节约,从紧安排支出。按照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的有关要求,勤俭节约、艰苦奋斗,严格控制支出增长。根据财力的可能和事业的需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合理安排全年的预算。

(三)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报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各项组织工作。深刻领会和全面执行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准确编报支出信息,合理预测和全面反映各项收入,共同做好部门预算和政府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工作。

 

附件2

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政府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推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根据《无锡市本级政府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改革指导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政府专项资金是指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或由其它财政性资金筹集,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补贴等方面具有指定支出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政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设立、编制、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管理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市财政、监察、审计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专项资金的管理中各负其责,对专项资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向市政府报告。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合并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三)负责专项资金的调度和统筹安排使用;

(四)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的编制、审核、汇总,批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并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款;

(五)按规定审核、批复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按规定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决算;

(六)负责专项资金的票据管理工作;

(七)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收支活动,开展绩效评价和绩效检查;

(八)牵头负责跨业务主管部门的、全市性的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九)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配合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

(二)负责组织财政预算安排以外的专项资金收入的征收、筹集;

(三)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编制、汇总本部门(单位)专项资金预算;

(四)对其编制、汇总的年度预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客观性负责,对预算的执行情况和绩效情况负责;

(五)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组织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六)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

(七)负责专项资金存续期届满或被撤销后必要的清算、资金回收及其它相关后续管理工作;

(八)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市监察部门主要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活动进行监察,对违法、违规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第八条  市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活动进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第三章  预算安排及政策管理

第九条  政府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主要依据以下原则:

(一)依法安排财力。严格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安排财力,根据收入预算,安排预算内政府专项资金来源预算;根据非税收入收费项目、政策和范围变化等,安排预算外政府专项资金来源预算。

(二)严格总量控制。统筹预算内外财力,优先安排机关运转和人员经费,科学测定专项资金预算总量,实行总量控制,综合平衡。

(三)实施分类管理。在专项资金政策梳理的基础上,对明确保留的专项资金,按照性质划分用于人员的专项资金和用于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实施分类管理。

(四)推进绩效管理。围绕全市重点工作目标,开展政府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专门的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对政府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

第十条  设立专项资金必须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符合预算年度国家政策规定及财力可能等因素;

(二)贯彻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

(三)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转变政府职能和建立公共财政的需要,重点解决一些市场无法解决但又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与稳定的大问题。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和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的政策依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央、省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市委、市政府已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的上级政策;

(三)市委、市政府正式文件。

第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市委政策研究室、市政府研究室、市发改局、法制办、人事局、审计局、监察局、财政局等部门联合成立市政府专项资金政策评审委员会,每年对专项资金政策的合规性、必要性和有效性等进行集中会审评价,并于年度预算编制前将会审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作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依据。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政策存续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期满后自动退出。专项资金政策到期后仍需执行的,按照规定程序重新上报市政府专项资金政策评审委员会评审,并提交市委、市政府研究。已执行到期的专项资金政策,如未经市委、市政府发文明确,不再执行。年度预算批准执行后,新出台的涉及专项资金的政策,原则上从下年度开始执行,确需当年安排的,原则上通过整合当年安排的专项资金进行调剂解决。

第十四条  对已实现阶段性工作目标和任务的专项资金政策,以及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或不符合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方向的专项资金政策,通过会审评价程序予以调整或废止,相应专项资金项目予以取消。

 

第四章  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必须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设立。需新设立专项资金时,由业务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设立专项资金的相关资料。由市政府专项资金政策评审委员会,对设立专项资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第十六条  设立专项资金的申请经市政府专项资金政策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上报市政府审批。

需要设立专项资金而未能明确业务主管部门时,由市财政部门直接上报市政府审批。涉及多个业务主管部门时,由市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各业务主管部门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后,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存续期限届满确需续期,或在存续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资金规模,且需调整幅度较大的,业务主管部门应以正式文件形式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市政府专项资金政策评审委员会审核,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建立专项资金会审和绩效评价机制,达不到预期目标,以及审计部门在审计中发现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严重问题的,或是专项资金存续条件发生变化的,经市政府专项资金政策评审委员会论证后,可以报请市政府调减甚至撤销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存续期限届满或被提前撤销的,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必须做好专项资金项目资金的清理回收和其它必要的后续管理工作。

第五章  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统一实行年度预算管理,编制专项资金预算。专项资金应保证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专项资金预算应首先确保安排全市性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

第二十二条  每年下半年,各预算单位根据预算编制的要求和专项资金安排依据及范围,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申请,同时按项目轻重缓急排序后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对主管部门上报的专项资金预算申请进行分类汇总后,上报市政府专项资金政策评审委员会审核,由市政府专项资金政策评审委员会根据专项资金的政策依据及收入来源情况,在突出重点、效益优先、预算平衡的原则下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收支预算安排建议,报市政府研究。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报送市发改部门立项。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预算应报市人代会审批。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代会批准之日起 30天内,执行年度预算批复。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追加。执行过程中需调整经批准的年度支出项目计划时,需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章  收支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政府采购制度以及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资金收入,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

纳入专项资金管理的各项收入,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地将相关收入缴入非税收入专户,不得隐瞒、截留、占压、坐支和挪用。同时,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减收、免收和缓收的政策规定,对违反规定减收、免收和缓收的,一律实行减免缓视同支出的政策。

第二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不得自行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属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在专项资金项目预算中申报。专项资金严禁用于以下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机构办公经费;

(二)行政事业机构人员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提取管理费;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五)弥补部门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七)其它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合的支出。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各有关政府部门(单位)不得开设专项资金银行账户。 专项资金使用时,业务主管部门应制定详细的用款计划,并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第三十一条  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以服务对象为导向,确定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方向。

第三十二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涉及配套资金的,在配套资金确认到位后,市财政部门方可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在核定的范围内使用,厉行节约、量入为出,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四条  逐步推进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改革,将预算支出建立在可衡量的绩效基础上,以业绩为导向,强调责任与效率,不断提高政府效能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五条  加强专项资金的绩效论证,建立绩效预算制度,细化专项资金申报明细,确立绩效目标,建立论证评价体系,提高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第三十六条  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考评。专项资金预算年度执行结束后,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和今后完善工作方法、健全各项制度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市财政、监察、审计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向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年度预算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日常检查,对项目进行验收,组织绩效自评;落实相关部门的整改意见,纠正专项资金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执行和绩效自评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监察、财政和审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的收入征收情况、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违反财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并责令整改。

第四十条  市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的监察工作,受理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的投诉,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第四十一条  市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的审计工作,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财务收支审计和绩效审计,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在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后或被撤销专项资金后,对专项资金的整体收支管理活动进行审计。

第四十二条  市财政、监察、审计和业务主管部门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加强沟通,涉及专项资金的绩效检查报告、监察报告、审计报告和其他检查报告或决定,应当相互抄送。

第四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如违反本办法规定,市财政部门可以停止拨付专项资金,并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或处分。

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附件3

市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拨款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

第三条  市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包含两层内容(以下简称部门结余资金),一是指同市财政有基本缴拨款关系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市财政批复的本部门预算以及当年预算执行中追加的预算,当年尚未列部门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二是指同市财政不存在基本缴拨款关系的市级企业或其他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四条  部门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和专项支出结余。

第五条  市级部门应当对部门结余资金中的基本支出结余和专项支出结余分别进行统计、核算,并与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核对一致。

第六条  部门结余资金按形成时间划分为当年结余和累计结余。当年结余是指市级部门当年财政拨款形成的结余;累计结余是指市级部门截止到某一年度年底形成的累计财政拨款结余资金。

 

第二章  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七条  部门基本支出结余包括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结余和公用经费结余。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按实际发生额结算,年终结余全部收回财政,部门公用经费结余原则上可以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作为部门机动经费用于解决市委、市政府临时交办的工作和不可预见支出。

第九条  专项支出结余资金指单位专项和政府专项支出结余,分为净结余资金和专项结余资金。

(一)专项支出净结余资金包括:项目已完成形成的结余;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使用完形成的结余;总量控制型专项或连续几年安排的同一性质专项当年未使用完形成的结余。

(二)专项支出专项结余资金是指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结余,或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形成的结余资金。

第十条  对专项支出的净结余资金,市财政予以收回,用于平衡总预算。

第十一条 对专项支出专项结余资金,经市财政局核实确认后,如项目使用方向或金额未发生改变,则仍按原预算批复,结转至下年执行;如调整项目使用方向或金额的,应报市财政局审批。部门有专项结余资金的,市财政局在下一年度不安排或少安排同类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  部门结余资金使用应上报财政部门审核,并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第三章  结余资金的报送及确认

第十三条 市各部门于每年1225日前,统计、核算本部门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并于年度终了前报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审批和备案。市财政局在年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对结余资金作出收回、结转下年等审核确认意见。

第十四条  对指标不下达部门的政府专项资金结余,由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运用财政资金进行政府采购而形成的结余,应按其资金来源划分为基本支出和专项支出的结余,并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第四章  结余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将对部门结余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部门申报的结余资金情况不真实、不准确,出现漏报、隐瞒结余资金,造成较大损失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市各部门在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的,市财政局将责成其予以纠正,性质严重的将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收回结余资金。

 

附件4

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构建公共财政管理体系,完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财政财务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按照中央、省有关深入推进财政改革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重大财政改革举措,是对财政性资金运行方式的根本性变革,是财政收支管理制度的创新,是预算执行的根本性保障,是规范政府收支行为、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腐败的治本性措施。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推行和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全国人大九届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要“改革国库制度,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的现代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又一次明确“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的要求。

从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出发,积极推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新型国库管理制度,有利于我市形成快捷、高效、科学、规范的财政管理模式,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增强政府调控能力。

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主要是建立一种新的规范和机制,以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实施过程中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合理确定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的管理职责,增强财政收支活动的透明度,使所有财政性收支都按规范的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作,支出拨付的整个过程都处于有效的管理监督之下。

(二)高效节约原则。减少资金流转环节,规范操作流程,使财政支出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商或用款单位,降低财政资金运行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三权不变”原则。要在预算单位预算执行主体不变、资金使用权限不变、财务管理职责和会计核算权限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建立和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和财政集中支付方式,使财政收支更加规范和快捷。

(四)安全便捷原则。建立现代化的财政预算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处理预算单位资金支付信息,简化工作流程,强化监督管理,加快资金运转速度,保障财政资金安全。

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为有效管理监督,按照财政国库管理与支付执行相分离的要求,财政部门建立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专门负责办理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的具体业务,并进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账户构成:一是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二是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在商业银行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三是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单位零余额账户;四是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非税收入专户和基建集中支付专户;五是按有关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在政策性银行或商业银行开设特设专户。

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财政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等财政性资金,均应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统一存储和实行财政集中支付。

(三)建立用款计划制度。年度预算下达后,预算单位应科学合理规范地编制分月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作为办理申请用款的依据。在执行中,预算指标控制用款计划,用款计划控制用款申请,分月用款计划是财政部门办理财政资金支付和调度库款或专户资金的重要依据。没有用款计划,即使有预算批复,也不能申请使用财政资金。

(四)规范支出支付程序。

1.支付方式。按照不同的支付主体,对不同类型的支出,具体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1)财政直接支付。即由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开具支付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将财政性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2)财政授权支付。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和批准的资金使用额度,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财政性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2.支付程序。

1)财政直接支付程序。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在发生财政直接支付事项时提出支付申请,报送财政业务部门和国库执行机构审核无误后,向代理银行发出支付令,将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财政资金支付数据按日汇总后并报财政国库执行机构确认后,分别与人民银行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专户、基建支付专户进行清算。

2)财政授权支付程序。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自行开具支付令,交由代理银行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财政资金支付数据按日汇总并报财政国库执行机构确认后,分别与人民银行国库单一账户或非税收入专户、基建支付专户进行资金清算。

四、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有关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扩大改革范围。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对构建公共财政体系,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重要意义,逐步将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等政府性收支,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实现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的全覆盖。

(二)深化预算编制改革。要全面深化部门预算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加强基本支出定额定员管理;细化专项资金、采购预算编制,使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建立在明晰预算基础上,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精确运行创造条件。

(三)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不断完善规范化、程序化的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强化预算执行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机制,严格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和专项资金预算,办理各项财政资金的支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完善财政信息化管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预算管理信息化系统,加强财政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监督管理之间的业务衔接;建立业务流程控制和环节制约机制,加强对财政资金支付全过程的动态监控,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高效运行。 

(五)加强预算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单位资金使用的监督,认真审核预算单位资金用款计划和支付申请;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加强对代理银行财政支付清算业务的监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检查,促进预算执行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附件5

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及其资金管理的通知》(苏财库〔20117号)、《江苏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江苏省监察厅 江苏省审计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直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  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开设、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市财政扎口审批,人民银行核准制度。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须由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设及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安全性负责。

第五条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群团组织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撤销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六条  基本存款账户的设置。

1.行政事业单位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可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2.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事业单位开设的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管理。

3.行政事业单位自办食堂的,如食堂为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可根据需要开设一个食堂基本存款账户。

第七条  专用存款账户的设置。

1.行政事业单位可开设有特定用途的党、工会专用存款账户,用于相应的组织机构经费的核算业务。

2.基本建设资金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不得另行开设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基建账户)。

3.基建资金未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经批准可开设一个基建账户。基建项目竣工交付后,所开基建账户应及时注销。

4.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可开设代扣款专用款户,专门用于缴存社保费、代扣税等电子扣款业务。

5.需开设外汇账户、外汇人民币限额账户的行政事业单位,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按程序办理。

6.社保基金发放账户仅限于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开设,用于办理和核算财政拨入的社会保险基金及其利息的收付业务,暂可按代理发放银行分设。利息收入及时上缴财政。

7.行政事业单位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以外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可开设专用账户,用于核算贷款转存及结算业务。

第八条  临时存款账户的开设。临时机构等因临时需要可开设临时存款账户并在账户有效期限内使用。财政安排资金的,其临时存款账户须按规定专款专用。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与撤销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办理银行账户业务时需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撤销手续。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开户银行由单位在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备办理相关结算业务资金的本地范围内的银行中选择。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撤销业务时应提供书面申请报告、申请表单、证明材料。

1.申请报告

应说明单位的基本情况和银行账户开设、变更或撤销的理由,包括账户名称、用途、适用范围、依据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申请表单

1)单位开户应填列江阴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存款账户开户申请书(一式四联)。

2)单位账户变更应填列江阴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存款账户变更申请书(一式四联)。

3)单位账户撤销应填列江阴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存款账户撤销申请书(一式四联)。

3.证明材料

1)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机关、事业单位应提供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准的单位成立批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准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社会团体,应提供民政部门核准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准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宗教组织还应提供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核准的批文复印件或证明。

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提供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主管部门核准的批文。

非独立法人的食堂开设账户需提供单位同意开办且不对外营业的、进行独立核算的相关证明;独立法人的食堂开设账户需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办理专用存款账户的单位,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单位办理各类专用存款账户均应提供经相关部门核准成立单位的批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准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党、工会专用存款账户,还应提供党、工会经有关部门核准成立的批文复印件或证明。

基本建设专用存款账户,还需提供发改委核准的立项批文复印件。

代扣款户需提供相关文件及与有关单位签署的代扣款协议。

其他按规定需要开设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开户的,需提供借款合同复印件。

因其他结算需要,需提供有关证明。

3)单位变更账户的,应提供账户变更的依据。

4)单位撤销账户的,应提供账户撤销的依据。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发生的下列事项为变更事项:

1.行政事业单位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2.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3.其他按规定需经财政部门确认的变更事项。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被合并的,其账户应撤销,资金余额或额度转入合并单位的同类账户。合并单位应监督被合并单位撤销其账户,并按规定办理账户撤销手续。

不同行政事业单位合并组建新的预算单位的,待新单位账户开设后,原账户按规定撤销,其资金余额或额度划入新单位账户。

行政事业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必须在30日内撤销所开设的银行账户,并按相应的政策处理账户资金余额或额度。销户手续按本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在开设后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该账户应作撤销处理,单位需及时办理账户撤销手续。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因特殊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应按本办法规定将原账户撤销后重新办理开户手续开设新账户。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同意行政事业单位开设、撤销、变更银行账户的,在江阴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存款账户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江阴市财政局银行账户审核专用章。财政部门对同意开设但有明确政策执行期限的账户,应在申请表单中注明该账户的使用期。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接到财政部门确认的申请表单后15个工作日内,到商业银行开设相应的银行账户;在开设银行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将银行账户开设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镇(街道)、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开设、撤销、变更银行账户的,应由镇(街道)、开发区财政部门审核,上报市财政局审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开设、撤销、变更银行账户的,应由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四章  账户使用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账户,不得交叉或超范围使用,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本单位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

第二十条  从单位账户支取现金应按国家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原则上单位账户资金收付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第二十一条  从单位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的,付款银行受理后认为需要付款人提供相关付款依据的,付款人应予以配合。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不同性质或需要单独核算的资金,应建立相应明细账,分账核算。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每年终了后应对本单位及所属基层预算单位账户进行核查清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纠正。

第二十四条  各开户银行不得办理未经财政部门同意的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设、变更、撤销业务。

第二十五条  江阴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江阴市支行、江阴市监察局、江阴市审计局(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江阴市财政局在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事业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按规定进行处理;发现开户银行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移交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江阴市支行应监督开户银行按本办法规定为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银行账户,查处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江阴市审计局应按本办法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发现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移交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机构在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检查时,受查单位和开户银行应如实提供有关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拖延、拒绝、阻挠;有关银行应如实提供受查单位银行账户的收付等情况,不得隐瞒。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机构在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中,认为应追究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人员责任的,应按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追究扰乱财经秩序违法违纪人员责任的通知》(财监字〔19984号)填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议书》,移交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检查机构除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外,应函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决定暂停或停止对违规单位拨付预算资金,同时提交监察部门对违规单位的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违反本办法规定开设银行账户的;

2.违反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改变账户用途,使用相应银行账户的;

3.不按本办法规定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

4.其他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机构发现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交相关机关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函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决定取消该金融机构为行政事业单位开户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违反本办法规定,为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的;

2.允许行政事业单位超额或超出账户功能提取现金的;

3.已知是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而同意以个人名义开户存放的;

4.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阴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江阴市支行、江阴市监察局、江阴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121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实施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对单位已经开设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银行账户,行政事业单位应对照本办法规定及时进行清理、归并、撤销。

 

 

 

附件6

加强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的意见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和执行,切实增强政府采购预算的约束力,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就加强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一)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适用对象:市级所有编制部门预算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依据:市政府颁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各行政事业单位当年收支情况和下一年事业发展计划。

(三)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范围:各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非税收入)及配套的非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四)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要求:各预算单位应按照统筹兼顾、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按照规定要求编实编细,应编尽编政府采购预算,不断提高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到位率。

(五)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程序:

1.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预算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对照市政府颁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及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全面、准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表,详细填报每一个采购项目的预算科目、具体品目、采购数量、采购单价、资金来源、采购内容、购置时间等,经过二上二下,报经人大审查批准后,形成最终的政府采购预算。

2.政府采购预算调整。各预算单位因特殊原因,确需对批复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品目、数量、单价调整时,如调整资金总额小于或等于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金额,须由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审核批准后直接办理调整;如调整资金总额超过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金额按追加政府采购预算办理。

对于临时无法确定的采购项目或临时追加的专项资金,先形成总预算指标,具体执行时对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按实际情况行政事业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审核批准后将预算指标调整为政府采购预算。

3.政府采购预算追加。因政策或事业发展需要,须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由预算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分管财政的领导审批后办理追加,追加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须经市长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六)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市财政局对各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严格审核,重点审核有无应编未编、采购预算是否合理、采购预算说明是否全面。

二、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一)政府采购计划申报

1.各预算单位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及时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申报采购计划,留有充足的采购时间。采购计划申报时要详细填写采购品目名称、技术参数、资金性质、数量、金额、交货时间、采购方式等采购信息,不准改变采购预算的内容、数量和标准等。

2.各预算单位同类品目的政府采购计划原则上一次性申报,特殊情况不超过2次,间隔不得少于半年。对规定的协议采购品目,数量在10台以下或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零星小额采购,预算单位可执行协议供货;采购数量在10台以上或10万以上的产品,必须由集中采购机构按规定进行集中采购。

3原则上预算单位应于每年的1031前结束上报当年部门预算中的采购计划。

4凡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或未办理政府采购预算调整或未按规定上报的采购计划,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一律不受理该计划的审批。

(二)政府采购计划执行

1.政府采购计划一般不得调整。确因政策因素、收支情况和工作任务发生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政府采购计划时,预算单位应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财政审核批准后才能执行。

2.如供应商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预算单位不准随意增加采购项目的数量或提高档次标准。

3.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擅自变动采购计划数量、金额、标准等内容。

(三)政府采购资金支付

1.预算单位应及时做好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支付工作,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直接支付。

2.预算单位签订的合同必须与中标结果保持一致,并报财政局政府采购科、采购代理机构备案。采购活动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做好政府采购的验收工作,据实出具验收报告。

3.预算单位财务人员根据发票、已通过验收签字的《采购项目验收及划款申请单》,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要求进行付款,对与合同要求不符的付款申请,财政部门不予支付

4对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及计划或未执行政府采购的采购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拒付资金。

5.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结算在每年的1220结束。

(四)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的管理

1.预算单位上报的政府采购项目付款完成后,节约的资金将自动冻结。

2.每年的1220后,市财政局对政府采购节约资金、未使用的采购预算指标、额度进行清理,原则上全部收回财政,财政部门相应调减其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

三、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监督

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具有链条长、涉及面广,政策性、关联性强的特点,各行政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预算工作,必须牢固确立无预算不采购、无计划不执行采购、不超预算采购的理念,不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调整采购计划,切实增强采购预算的约束力和严肃性。

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监督检查,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努力做好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同步监督,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质量和效率,对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不断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计划执行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附件7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澄委办〔20083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行政事业资产,是指国家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任务是:建立适应公共财政要求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体制;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

第四条  行政事业资产实行政府所有、财政集中分类管理、单位具体使用的管理体制;遵循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根据行政事业资产的不同属性,分别采取直接管理、委托管理、监督管理方式。

第六条  建立由市财政局、接受市财政局委托对其下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托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组成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体系。市财政局、受托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加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财政部门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二)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组织实施行政事业资产委托管理;

(四)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清查、统计报告、资产评估;

(五)负责行政事业资产配置管理,闲置资产的调剂利用,资产购置及公物拍卖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行政事业资产处置及出借等事项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七)指导、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受托主管部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

(八)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受托主管部门对受托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政事业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受托范围内行政事业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受托范围内行政事业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行为的初审、转报工作;

(四)负责固定资产购置可行性论证、编制采购计划;

(五)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对本单位使用的行政事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行政事业资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建立车辆及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并进行管理;

(四)制定资产的账、卡管理制度,建立固定资产台账;

(五)办理资产配置、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六)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七)接受市财政局、受托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行政事业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其行政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按照规定程序,通过购置、调入等方式增加单位资产的经济行为。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优化资产配置,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超标准配置或者低效运转的资产,由受托主管部门报市财政局批准后进行调剂,或者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直接进行调剂。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向市财政局申请配置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应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事业单位报受托主管部门审核,行政单位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受托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事业单位产购置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市财政局根据受托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四)经市财政局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一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市财政局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并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保证资产完好。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资产转让或者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重新安排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政府所有,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第五章  资产统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市财政局规定的资产统计报告格式和时间要求,向市财政局反映占有使用资产状况,并对国有资产的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应对行政事业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实施资产动态管理,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定期更新有关数据,为编制、审核部门预算及合理配置资产提供必要信息。

 

第六章  资产评估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凭证资产的;

(二)对房屋、建筑物、大型专项设备进行多次维修,其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四)资产转让、置换、拍卖、出租、出借的;

(五)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清算的;

(六)确定涉及诉讼资产价值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资产评估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资产监管应当实行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工作人员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受托主管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责令其改正,并建议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履行资产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超越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三)对所管辖的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四)对国有资产统计年报等不如实审核,提供虚假资料的。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或者受托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履行资产管理职责,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如实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违反规定购置固定资产的;

(四)擅自转让、处置资产的;

(五)存有账外资产和对闲置资产拒不接受调剂的;

(六)弄虚作假,侵占国有资产或者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七)不设置固定资产台帐,不如实登记资产的。

 

第八章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机关、事业单位、党派、社会团体。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8

市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财政项目支出绩效管理,规范财政项目支出绩效管理行为,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绩〔201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项目支出绩效管理(以下简称绩效管理)是指根据财政效率原理,对财政安排的从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设定、预算执行绩效到项目完成绩效评估及结果运用整个过程实施评价的管理机制。

第三条  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管理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管理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绩效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管理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项目主管部门是绩效管理的主体。

财政部门负责拟定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和相应的技术规范,组织、指导本级项目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绩效管理工作;研究制订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根据需要对本级项目主管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支出实施绩效评价或再评价;提出改进预算支出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具体组织和指导实施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资金使用单位整改;落实财政部门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支出管理。及时编制报送本部门绩效目标,撰写可行性报告;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财政部门应当对第三方组织参与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六条  绩效管理包括三个环节:

(一)绩效目标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在申报财政项目支出预算时提交预期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论证,强调绩效优先。

(二)绩效跟踪管理。项目支出预算执行始终以目标为导向,根据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按照项目进度严格财政资金拨付。对项目运行及时跟踪,发现问题及时纠偏,改进管理。

(三)绩效评价。项目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自评价,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再评价、重点评价和综合评价。财政部门也可视情况直接开展重点评价和综合评价。

 

第二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七条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以下简称绩效目标管理),主要是指借助于一定的分析工具,运用一定的科学方法,对拟新增的项目支出是否设立、项目支出年度预算安排方向和资金使用结构以及预期产生的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论证,从而作出综合评判的行为。

第八条  绩效目标管理主要依据:

(一)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市政府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三)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目标;

(四)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五)市财政部门制定的绩效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

(六)各项目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七)各项目主管部门制定的年度目标;

(八)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的相关资料;

(九)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十)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六)其他。

第十条 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绩效目标应当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市委市政府的相关要求,符合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绩效目标应当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绩效目标应当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要经过科学预测和调查研究,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管理可采取“综合比较法”、“因素分析法”等方法,即运用相关的要素,通过横向、纵向的综合比较,确定绩效目标管理的结论。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管理一般工作程序包括前期准备、组织实施、总结汇总。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根据制订或修订绩效目标的相关申报报表、指南和可行性报告格式,下达申报绩效目标通知。

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及时按规定规范报送相关材料,逾期没有申报的,将不能列入下年度预算。

财政部门应当对项目主管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和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财政部门可以要求其调整、修改。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随同年初预算或追加预算一并批复,作为预算部门执行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

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可通过中介机构或专家对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的预算绩效目标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分析、判断,提出论证意见,形成论证结果,论证结果分为同意立项、不同意立项两种。在此基础上形成各类项目综合评价报告。市财政局根据各类项目的综合评价报告形成项目预算绩效总报告并上报市政府。

市财政局以书面形式向各单位反馈所申报项目的评价结果。

 

 

第三章  绩效跟踪管理

第十六条 绩效跟踪管理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采取项目跟踪、数据抽查和序时情况反映等方式,动态了解和掌握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资金支出进度和项目实施进程,以确保资金使用效率和项目管理效益的提高。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牵头协调绩效跟踪管理相关工作,根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负责项目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财政资金绩效拨款管理和项目运行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实施绩效跟踪管理,及时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效益与绩效目标的偏差,关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提高预算执行效力,保证项目按预定的绩效目标完成。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是指根据投入产出原理,借助于一定的分析工具,对财政支出的效果进行分析和评价的制度。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各部门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事先确定的评判衡量工具和方法;

(二)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三)各部门年度预决算报告;

(四)各部门项目实施的相关资料;

(五)审计部门的年度或项目审计报告、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一般包括以下内容: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运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项目支出投入使用后所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为完成工作目标制定的措施和管理制度;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等。

第二十二条  财政项目支出一般按照项目投入资金额度大小划分为重大项目支出、较大项目支出和一般项目支出三类。

重大项目:原则上单个项目资金在500万元以上列入重大项目支出评价。但关系国计民生、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具有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虽然不足500万元,仍可列入重大项目支出评价。

较大项目:原则上单个项目资金在100500万元之间列入较大项目支出评价。但关系国计民生、社会关注度较高、影响较大、具有较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虽然不足100万元,仍可列入较大项目支出评价。

一般项目:原则上单个项目资金在100万元以下列入一般项目支出评价。

第二十三条  一般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一般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自评价;市级财政较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一般采用中介评价等方法;市级财政重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可实行招标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评价等方法,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原则上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五)经济性原则。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主管部门或项目的业绩评价指标。

共性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个性指标由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的程序。绩效评价的程序一般分为“前期准备、实施评价、提交报告”三个阶段。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市级财政重点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将自评价报告及时报送财政。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项目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可予以表扬或继续支持。

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建议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该项财政支出。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及时把重大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报告上报市委、市人大和市政府,并抄送有关项目主管部门。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二条  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主题词:预算管理  意见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群团,市各驻澄单位。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21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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