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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855/2016-00038 生成日期 2016-05-2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文件编号 〔2016〕澄价检简4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物价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公告
主题(一级) 综合政务 主题(二级) 机关事务 关键词 物价,医疗,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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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阴市物价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6〕澄价检简4

当事人:江阴文林爱民诊所

  址:江阴市祝塘镇文林富贝路18

根据群众举报,反映201651日—512日至江阴文林爱民诊所治疗妇科疾病,该诊所收取手术、药品、治疗等费用共计14173.14元,未有发票明细。2016516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进行了检查核实,检查期间检查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查阅相关资料,确认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

诊所内未公示手术费收费标准。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文林爱民门诊药品基本信息表》照片

证明当事人未公示手术费收费标准的事实。

证据三:收费收据联、POS签购单复印件;

证明当事人收取手术费的事实。

证据四:询问笔录;

证明当事人未公示手术费收费标准的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价格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所指的“不明码标价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本机关于2016516日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认为查出的问题是客观的,定性是准确的,鉴于并非故意违法,请求贵局考虑以教育为主,从轻处罚,并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在举报人发现问题后立即进行整改,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且已主动退还举报人部分医疗费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223号)第七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223号)第七条、第十二条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元。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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