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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16-00601 生成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文件编号 澄政办发〔2015〕77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意见
主题(一级) 民政、扶贫、救灾 主题(二级) 优抚安置 关键词 保护,意见,社会
效力状况 废止 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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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做好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意见
(已废止)关于做好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意见

 

澄政办发〔201577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靖江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做好全市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13号)、《省民政厅关于落实省政府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民电〔201533号)和《无锡市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实施方案》(锡委办发〔201537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总体部署,探索建立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监测预防、发现报告、帮扶干预”联动反应机制,构建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推动建立“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保障、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形成“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格局,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坚持特殊保护、优先保护,在制定政策、提供福利等方面,优先考虑困境未成年人的利益和需求。坚持分类保障、适度普惠,根据不同群体需求特点,分层次统筹推进,分类型设置标准,分标准实施保障。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积极发挥政府在困境未成年人保护中的主导作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三)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不断强化各部门工作职责,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健全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社会保护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和其他受侵害现象。

二、困境未成年人的分类

(一)流浪未成年人和孤儿:流浪未成年人是指正在流浪乞讨,或有流浪乞讨经历,或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以及从事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强制戒毒、重病、重残、失踪、死亡,或父母一方失踪、死亡,另一方有上述情况,失去有效监护的未成年人。

(三)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性侵、故意伤害等侵害的未成年人。

(四)特殊困难的未成年人:因家庭贫困难以健康成长的未成年人,自身遭遇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的未成年人。

(五)其他需要帮助的未成年人:由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提出,经市未成年人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的其他未成年人。

三、建立完善机制,切实做好分类保障

(一)建立预防、发现、报告、评估和处置“五位一体”联动反映机制。

1.预防机制。强化家庭的监护主体地位和家庭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通过政府、社会各方力量为困境家庭提供监护指导、监护支持、监护随访等社会保护服务,协助监护人提升监护能力,帮助其有效履行监护职责,改善未成年人家庭成长环境。加强各部门间的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和政策对接,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及时获得帮扶和服务保障。

2.发现机制。按照网络化、属地化管理原则,各镇、街道要充分发挥社区(村、居)的主体作用,聘请专、兼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监督员(专干),组织入户走访、摸底排查、监护干预、帮扶转介、心理疏导、档案管理、跟踪回访等工作,密切关注困境未成年人的生活状况,及时发现报告困境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需求,并协助相关部门落实救助保护措施。市民政部门牵头,各镇、街道建立本区域困境未成年人基础台账,并开展信息系统录入工作,加强动态管理,对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做到及时发现。

3.报告机制。民政部门依托救助机构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推进以热线接听、受理、转介、跟踪等为主要载体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服务平台建设。加强110指挥中心、流浪救助24小时电话报告受理渠道,相关部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对不同类型、不同困境程度的未成年人,由首接单位按规定程序及时给予救助和转介。此外,要强化教师、医生、社区工作者等特殊职责人员及亲友的发现报告义务,积极引导邻里及社会公众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事件的报告意识。

4.评估机制。建立困境未成年人评估制度,对重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进行走访和调查评估。制定家庭监护评估、风险等级评估和需求评估标准,实施分类帮扶。各相关部门和社区要围绕职责积极开展评估,或委托社会组织实施未成年人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科学制定干预方案和措施。

5.处置机制。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分类救助帮扶工作制度。通过转介到相关部门或协调社会力量等方式提供针对性帮扶服务。对贫困家庭帮助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就业、就医、就学、法律援助等政策;对监护失当或监护缺失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心理关爱、教育辅导、监护随访等服务;对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开展委托监护、替代照料等服务;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屡教不改的监护人,依法采取行政和司法干预措施,转移监护权,落实国家监护责任。

(二)建立分类保护运行机制

困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涉及部门多、社会影响大,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市工作要求和“救助保护、教育帮扶、司法保护、就业扶持、医疗保护、精神关爱”六大任务要求,落实各项保护措施。民政部门负责保障困境未成年人基本生活救助、家庭监护监督和安置等工作;教育部门负责保障适龄未成年人入学、困难家庭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等工作;司法部门负责打击违法犯罪、实施监护干预、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等工作;人社部门负责保障未成年人技能培训、提供就业援助和创业指导等工作;卫计部门负责保障遭遇困境、监护缺失、流浪患病未成年人就医,落实定点医疗制度,实行首诊负责制和救治工作;妇联、文明办、团委、残联等部门负责保障对困境未成年人进行精神关爱、心理咨询、社工服务和思想道德教育等工作。

(三)生活保护

1.按照江阴市现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规定,落实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全面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2.加强监护人监护缺失的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按照江阴市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全额发放生活补助费。父母服刑或强制戒毒期满后,停止发放生活补助费。

3.加大对贫困家庭中患重病未成年人的医疗救助力度。对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因病支出型家庭中,患艾滋病、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恶性肿瘤、罕见病等重大疾病的未成年人,在原有城乡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的基础上,每人给予1万元一次性慈善救助。

4.困境儿童享受生活补助,按照就高享受的原则,不重复享受补助。对发放生活补助的儿童,按照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给予动态价格补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四)救助保护

1.民政部门要组织社区(村、居)开展困境未成年人随访和定期回访,对困境未成年人有可能受到侵害或面临重大困难的,社区(村、居)要及时向民政和公安等部门报告;对尚未落实监护人的困境未成年人,要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落实监护人。

2.落实流浪未成年人各项救助保护工作,劝告、引导流浪未成年人向公安机关、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求助,或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对确实无法寻找到亲属的流浪未成年人,有户籍的协调流出地政府妥善安置,无户籍的由流入地政府妥善安置。

3.民政部门要统筹开展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能力和寄养、收养家庭监护能力评估工作,发动社会力量对监护人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特别是要督促家长依法履行第一保护人的职责和义务。

4.立足未成年人生存与发展需要,全面建立以困境未成年人为重点的儿童福利制度和应急救助机制,按规定落实好困境未成年人基本生活保障。

(五)教育保护

1.对困境未成年人提供教育资源支持,做好困境未成年人义务教育或特殊教育、职业教育,协助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做好教育、矫治工作,依法保障困境未成年人入学机会公平。

2.落实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政策。

3.结合慈善助学活动,对应届中、高考阶段的困境未成年人给予资助,向民政部门及时报送信息,落实对接工作,按照困境未成年人分类保障制度要求予以落实。

(六)司法保护

1.公安机关接到未成年人遭受暴力、虐待、遗弃、拐卖、性侵、故意伤害或携带、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案件报警后,应立即处置、制止侵害行为并审查、立案。

2.司法机关在处警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严重威胁或无人照料时,应将其带离,送至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亲属处照料或护送至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予以临时应急庇护和短期生活照料。

3.对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并已安置到福利机构抚育的未成年人,要按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

4.对因监护缺失、监护失当面临侵害的未成年人,在发现单位、个人或社区(村、居)劝诫、制止无效时,公安部门接警后应快速处置,协同报案单位、个人或社区(村、居)落实监护干预和保护,及时与民政部门对接予以临时安置照料,法院、检察院应及时受理、裁决相关案件,并协同社区(村、居)或民政部门实施监护权转移。

5.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对服刑、行政处罚在押人员未成年人子女进行帮扶,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加强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落实。

6.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严格依法落实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做好犯罪记录的封存,非因法定原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未成年人犯罪档案。

7.司法行政部门要抓紧研究司法体制改革后犯罪青少年的帮教、管理和服务问题,形成科学有效的工作机制。

(七)就业保护

1.人社部门对困境未成年人家庭中符合条件的有劳动能力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提升其自我生存能力。

2.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成员,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等援助措施,尽快帮扶就业。

3.对困境未成年人实施就业技能培训。对年满16周岁未成年人开辟特殊服务通道,依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开展技能培训工作,按规定将符合条件且有就业愿望的未成年人纳入就业服务体系,提供职业培训。

4.市残联要积极采取措施为残疾未成年人提供技能培训、康复训练服务。

(八)医疗保护

1.对流浪乞讨或无监护的未成年人的救治开通绿色通道,实行首诊负责制和先救治后结算制度,任何医疗机构不得延治,民政、财政部门要对承担监护责任的困境未成年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

2.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对在医疗机构被遗弃的婴儿要及时发现、报案,并配合公安部门将弃婴护送至辖区福利机构,有效制止私自提供信息或中介行为,预防私自收养、私下买卖等行为的发生。

(九)精神保护

1.加大对留守儿童、残障儿童、服刑在押人员子女和监护失当等未成年人的精神关爱和思想道德教育。

2.针对留守儿童长年处于亲情缺失、家庭教育缺失、安全监管缺失等问题,妇联牵头开展“爱心妈妈”活动,实行“一对一”结对教育保护和帮助扶持,帮助困境未成年人改善家庭教育和抚养功能。

3.加强志愿者服务建设,充分发挥文明办、妇联、共青团现有平台优势,积极为困境未成年人提供资源支持,强化宣传引导,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克服成长过程中出现的人格发展、人际交往、升学就业等问题,营造关爱和保护困境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4.充分发挥各级未成年人成长指导中心作用,加强困境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建立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切实发挥救助保护、综合协调作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信息通报、议题征集、工作督办等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把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落实目标责任,主动履职,积极作为,推动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开展。各镇、街道也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抓好工作推动和疑难问题的解决。

(二)健全工作网络。整合服务资源,构建市、镇、街道、村(居)三级保护网络,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调,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体系。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结合各级工作特点和实际,构建上下衔接和有机统筹的管理机制。强化社区(村、居)对困境未成年人的服务指导和组织功能,充分利用社区已有的资源或场所,为有需求的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临时照料、教育辅导、心理疏导、监护指导、政策咨询、职业能力培训、帮扶转介等服务。

(三)强化监管服务。建立健全困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绩效督导和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在市救助管理站、市儿童福利院建立困境未成年人救助帮扶专业社工督导室,重点围绕社会组织、直属事业单位的困境未成年人救助帮扶工作以及未成年人帮扶类公益创投项目,采取全程督导等多种形式,对社工开展专业服务进行监督和指导。各镇、街道要组织社区(村、居)对困境未成年人调查摸底,建立档案,并将摸排数据及各部门的信息数据整合形成困境未成年人基础数据库,通过对困境未成年人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实现对不同类型、不同困境程度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

(四)鼓励社会参与。各地各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社会组织,设立公益创投项目,培育孵化民办保护机构。积极引导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公益慈善机构、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为困境未成年人提供家庭监护评估、监护干预、心理咨询、康复训练、就业、安置、助学和法律援助等方面的救助保护服务。加强业务培训,对从事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相关工作的人员,特别是社区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等进行法律、法规、政策辅导以及未成年人心理咨询等方面的指导。

(五)广泛宣传动员。大力弘扬中华民族诚信友善、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发动全社会监督家长依法履行第一保护责任人的义务。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大力宣传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加强对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的宣传引导,开展以有利于困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免受侵害为主题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鼓励发动社区居民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及时举报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形成全社会关心关爱困境未成年人、参与困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江阴市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部分成员单位责任分工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217

 

附件

 

江阴市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部分成员单位责任分工

 

市民政局:负责牵头、协调全市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制定本市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监督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方案的实施,定期通报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情况;建立工作定期报告、评估、培训与交流机制,组织召开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会议;按照“适度普惠、分类保障”原则,建立分层次、分类型、分标准的困境未成年人保障制度;建立健全救助服务网络,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信息系统建设,为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提供信息化服务;承担市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市法院: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依法审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依法审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其他案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依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依法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变更监护人的申请,及时变更或指定未成年人监护人。

市检察院: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批捕、起诉和诉讼监督等工作,依法保障涉罪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督促落实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制度;立足办案职能,落实“捕诉监防维”一体化工作模式,依法严厉打击侵犯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依法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努力预防和减少未成人犯罪,参与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帮教社会化体系建设。

市教育局:负责困境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加大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力度,落实学校的法定职责,保证义务教育的普及率和巩固率,切实保障困境未成年人的平等受教育权利;建立适龄未成年人辍学信息向家庭、社区(村、居)通报制度,及时做好劝学、返校工作,实施困境家庭学生国家资助政策;建立残疾未成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入学的“绿色通道”;配合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机构做好适合困境未成年人特点和需要的教育、培训和矫治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对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人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及时解救困境未成年人,收集保存相关证据,并视情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监护人的申请;依法查处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严厉打击操纵、胁迫、诱骗、唆使、利用未成年人以乞讨、偷盗或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为手段的敛财,以及拐卖、猥亵、残害、暴力惩罚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对当事人予以劝诫、制止、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将受侵害未成年人和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及时采取保护措施,视情护送到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机构、医疗机构接受救助或救治。

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便利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关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状况;做好涉及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

市卫计委:负责做好困境未成年人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按规定减免医疗费用;指导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机构开展基本医疗常识培训、疾病预防教育及困境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等工作。

团市委:深化实施重点青少年群体“成长护航”工程,立足主动保护和源头预防,积极提供困境未成年人线索,动员社会力量为困境未成年人提供亲情陪护、心理抚慰、法制教育等关爱服务,依托江阴市青少年权益保护协会等专业社会机构提供社会调查、家庭评估等未成年人专业维权服务,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市妇联:负责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纳入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积极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业,帮助其家庭提升家庭教育能力;指导基层妇联参与排查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信息,发动女性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社区困境未成年人帮扶工作;建立留守儿童“爱心妈妈”制度,建立留守儿童档案,促进其健康成长。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属地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相关单位、部门履行对困境未成年人的“预防、发现、报告、帮扶、处置”等职责。组织建立社区(村、居)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监督员(专干)制度,定期检查、督导、评估、上报属地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整合镇、街道、社区(村、居)等资源开展适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各项活动,及时更新困境未成年人信息数据库,有效处置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事件。

其他各成员单位要履行好各自的工作职责,把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放在重要位置,积极形成“密切配合、信息共享、通力合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氛围,确保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群团,各驻澄单位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217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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