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15-00614 | 生成日期 | 2015-10-30 | 公开日期 | 2015-11-20 |
| 文件编号 | 澄政发〔2015〕84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通知 |
| 主题(一级) | 劳动、人事、监察 | 主题(二级) | 监察 | 关键词 | 制度,法律,通知 |
| 效力状况 | 文件下载 | ||||
| 内容概述 | |||||
澄政发〔2015〕84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靖江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江阴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 阴 市 人 民 政 府
2015年10月30日
江阴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市政府根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的需要,从市内外聘请的、为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家或法律专业人士。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江阴市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法律顾问委员会,为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机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组织、协调,法律顾问的聘请、考核以及市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的其他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室),处理市政府法律顾问事务,为隶属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管理的全民事业单位。
第六条 法律顾问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为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接受市政府的委托,代理市政府的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协助草拟、审核与市政府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四)为市政府重要经济项目、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提供法律论证;
(五)指导和协助市政府各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的法律顾问工作;
(六)为市政府及所属机构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七)市政府授权法律顾问室处理查封、冻结等紧急法律事项。
第七条 市政府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组织重要活动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顾问室应按市政府的通知或要求派员参加会议并提供书面意见。市政府有关部门、机构代市政府起草有关文件、组织重要活动,需要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顾问室亦应派员参与调研、论证等活动,并提供书面意见。
第八条 以市政府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法律顾问室应按市政府的通知或要求派员参与合同的谈判、起草、修改或提出书面法律意见。
第九条 法律顾问室处理法律事务需要有关机构或单位配合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机构或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条 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分为公职身份的法律顾问(以下简称公职法律顾问)和非公职身份法律顾问(以下简称非公职法律顾问)。
公职法律顾问从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各行政部门中的法律专业人士中聘任,市政府法制办主任为首席法律顾问。
非公职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当地所从事的律师、司法、仲裁、法律教学、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或属于本专业领域公认的杰出人士。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由法律顾问室提名和确认资格,报市政府批准;法律顾问委员会中的委员法律顾问以市政府名义聘请,其他法律顾问以法律顾问室名义聘请。
第十二条 市政府聘请的法律顾问的聘期为3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三条 公职法律顾问不设定固定报酬,由法律顾问室根据其承担的任务和完成情况适当给予工作补贴。
非公职法律顾问,在聘期间,按规定给予固定报酬;受委托办理诉讼、仲裁案件的,参照社会同类事务收费标准适当给予报酬。
根据工作需要,法律顾问室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邀请中介组织或其它专家、实务工作者等参与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室应按规定支付法律顾问工作补贴或报酬,保障其工作待遇,并根据工作需要,努力为法律顾问提供下列工作条件:
(一)确保法律顾问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确保法律顾问办理法律事务时有权调查取证,充分查阅相关资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提供法律顾问开展法律顾问活动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工作秘密;
(二)不得散布有损聘用单位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国家、政府和社会主义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
(三)忠于职守,维护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以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等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五)认真、细致、高效完成聘用单位交办的各项事务;
(六)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本制度规定以外的利益;
(七)与聘用单位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
(八)依法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可以解除聘任关系: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纪律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资格或者专业职称的;
(三)泄露因担任法律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四)不履行法律顾问义务;从事与其职业、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市政府利益的;
(五)市政府认为应当解聘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不愿意继续受聘,或认为自己不适宜担任法律顾问的,可以书面向法律顾问室申请解聘,经市政府同意后解除聘用。
第十八条 法律顾问室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法律顾问会议,讨论、研究政府重大法律事务。
法律顾问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载明会议情况和与会人员意见,并由参加会议的法律顾问、其他与会人员和记录员签名。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法律顾问室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法律顾问会议。
第二十条 法律顾问会议召开前5天,法律顾问室应将会议日期、议程等有关事项通知各法律顾问。
第二十一条 法律顾问会议不能依时召开时,可延期举行。法律顾问会议延期召开,应在会议原定召开日期前2天通知各法律顾问。
第二十二条 法律顾问不得无故缺席法律顾问会议。因故不能出席法律顾问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法律顾问室。法律顾问一年内累计3次无故不参加法律顾问会议的视为自动解聘。
第二十三条 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所需经费,按照预算编制程序,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出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法律顾问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四条 法律顾问室负责对聘用的法律顾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聘用期间,法律顾问因个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市政府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镇、街道、市各部门的法律顾问机构,参照本制度执行。市政府各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聘请的法律顾问名单应当报法律顾问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群团,各驻澄单位。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