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855/2015-00035 | 生成日期 | 2015-10-27 | 公开日期 | 2015-10-27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物价局 |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公告 |
主题(一级) | 综合政务 | 主题(二级) | 机关事务 | 关键词 | 价格,整顿,市场秩序 |
效力状况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江阴市居民生活用自来水阶梯式
价格改革听证方案
为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价形成机制,更好地发挥价格杠杆作用,进一步增强节水意识,有效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4]120号)等文件精神,给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我市居民生活用自来水阶梯式价格改革方案。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和《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方案提交听证。
一、基本原则
实行居民生活用自来水阶梯式价格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基本需求、抑制超量消费、遏制奢侈浪费、促进可持续发展。对居民家庭生活用水设定每月的基本用水额度,在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价格相对稳定的前提下,适当拉大各级用水量间的价差,对超量或奢侈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政策,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居民节约用水。
二、阶梯式水量基数的划分及标准
按照苏价工[2014]120号文件关于各级阶梯水量确定的原则,即第一、二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85、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结合本市实际(由江阴诚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13、2014年实际居民户用水数据测定),参照周边城市水平,建议我市居民家庭全年用水量设置为三级阶梯,划分标准为:
(一)每户人口在4人及以下家庭的划分标准
每户每月用水量在15吨(全年180吨)及以下的,为第一级用水;
每户每月用水量在15吨(全年180吨)以上至25吨(全年300吨)及以下的,为第二级用水;
每户每月用水量在25吨(全年300吨)以上的,为第三级用水。
(二)人口为4人以上的家庭,每户每增加1人,每年各档阶梯水量基数分别增加50吨,由供水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直接认定其阶梯水量和水价。
三、阶梯式水价的标准
按照苏价工[2014]120号文件精神,我市城乡自来水到户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具体分为三个阶梯,以供水基本水价为基数,三级阶梯式基本水价的级差之比为1:1.5:3。具体计算方法与价格如下:
(一)城乡自来水同网到户价格
第一阶梯水价:即为现居民用水到户价2.6元/吨。其中基本水价为1.06元/吨,其他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水利工程费等合计1.54元/吨。
第二阶梯水价:居民用水到户价为3.13元/吨。其中基本水价为一阶基本水价的1.5倍,即1.59元/吨。其他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水利工程费等合计1.54元/吨不变。
第三阶梯水价:居民用水到户价为4.72元/吨。其中基本水价为一阶基本水价的3倍,即3.18元/吨。其他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水利工程费等合计1.54元/吨不变。
(二)临港新城璜土镇、原利港镇区域居民用水到户价格。临港新城璜土镇、原利港镇区域由于历史原因,原一直使用常州水源,价格偏低且各不相同。此次按原来的到户价同步实施阶梯价格。阶梯水量分档与全市同网供水用户一致。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标准具体如下(单位:元/吨):
用水类别 供水单位 |
第一阶梯价格 |
第二阶梯价格 |
第三阶梯价格 |
原利港自来水厂 |
2.1 |
2.63 |
4.22 |
原为民自来水公司 |
2.1 |
2.63 |
4.22 |
原璜土自来水厂 |
2.3 |
2.83 |
4.42 |
原澄常自来水厂 |
2.3 |
2.83 |
4.42 |
原石庄自来水厂 |
2.55 |
3.08 |
4.67 |
上述一阶水价中基本水价按1.06元/吨计算,二、三阶基本水价按1:1.5:3的比例阶梯递增,即第二阶梯基本水价为1.59元/吨,第三阶梯基本水价为3.18元/吨。
(三)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按年为周期执行,水费实行分级累加计费制,用水量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抄表收费时,年累计未超过第一级用水量,按第一级到户水价计算收费。年累计达到二、三级用水量,水费开始按相应二、三级到户水价累加计算收费。
四、阶梯水价实施范围
(一)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全市城乡自来水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现阶段不具备一户一表条件而无法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式水价,水价仍按原到户水价执行,待改造到位后执行阶梯式水价。
(二)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如: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医院、学校、民政福利院等)用水不执行阶梯式价格,水价标准按第一阶梯和第二阶梯中间价确定,统一执行2.87元/吨。
临港新城璜土镇、原利港镇区域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执行价格按上述办法计算如下(单位:元/吨):
用水类别 供水单位 |
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执行价格 |
原利港自来水厂 |
2.37 |
原为民自来水公司 |
2.37 |
原璜土自来水厂 |
2.57 |
原澄常自来水厂 |
2.57 |
原石庄自来水厂 |
2.82 |
五、调价影响
按上述方案测算,第一阶梯约85%年用水量在180吨以内的居民家庭,户均年增支为零;第二阶梯约10%用水较多的居民家庭,年用水量在180—300吨之间,每多用1吨水,多支出0.53元;第三阶梯约5%用水最多的居民家庭,年用水量在300吨以上,每多用1吨水,多支出2.12元。
六、配套措施
为尽可能减少水价改革对人民群众生活的影响,确保水价改革方案顺利出台,在此次水价改革的同时,拟采取以下措施:
(一)继续落实低保优惠政策。具体以民政部门与供水单位制定的优惠政策而定。
(二)加强价格监督。督促供水企业进一步抓好内部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对本次阶梯价格改革后增收部分要合理使用,主要用于公益、服务等,不断提高便民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切实做好水价改革的宣传解释工作。通过各新闻媒体,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广泛宣传阶梯价格改革的政策和意义,以争取广大用户的理解和支持,尤其是增强全社会居民的节水意识。
七、实施时间
居民生活用自来水阶梯式水价制度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二О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