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855/2015-00034 | 生成日期 | 2015-10-27 | 公开日期 | 2015-10-27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物价局 |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公告 |
主题(一级) | 综合政务 | 主题(二级) | 机关事务 | 关键词 | 管理,整顿,市场秩序 |
效力状况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江阴市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阶梯式
价格改革听证方案
为进一步促进天然气市场的可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居民基本用气需求,同时引导居民合理用气、节约用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4]1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我市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阶梯式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和《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方案提交听证。
一、基本原则
实行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基本需求、抑制超量消费、遏制奢侈浪费、促进可持续发展。对居民家庭生活用管道天然气设定每月的基本用气额度,在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气价格相对稳定的前提下,适当拉大各级用气量间的价差,对超量或奢侈用气实行累进加价政策,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居民节约用气。
二、阶梯式气量基数的划分及标准
按照苏价工[2014]118号文件关于各级阶梯气量确定的原则,即第一、二级气量原则上按覆盖80、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确定,结合本市实际(由江阴诚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江阴天力燃气有限公司2013、2014年实际居民户用气数据测定),参照周边城市水平,建议我市居民家庭全年用气量设置为三级阶梯,划分标准为:
(一)每户人口在4人及以下家庭的划分标准
每户每月用气量在30立方米(全年360立方米)及以下的,为第一级用气;
每户每月用气量在30立方米(全年360立方米)以上至50立方米(全年600立方米)及以下的,为第二级用气;
每户每月用气量在50立方米(全年600立方米)以上的,为第三级用气。
(二)人口为4人以上的家庭,每户每增加1人,每年各档阶梯气量基数分别增加100立方米,由供气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直接认定其阶梯气量和气价。
三、阶梯式气价的标准
(一)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阶梯式价格具体分为三级,以现行供气价格为基数,三级阶梯式基本气价的级差之比为1:1.2:1.5。具体价格如下:
第一阶梯气价:即为现居民用气价格2.2元/ 立方米。
第二阶梯气价:为一阶居民用气价格的1.2倍,即2.64元/ 立方米。
第三阶梯气价:为一阶居民用气价格的1.5倍,即3.3元/ 立方米。
(二)我市采取先购气后使用的方法,居民购气价格按本年度累计购气量相对应的阶梯标准收取。用气量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计算公式为:居民生活购气总费用=第一阶梯气价×第一级用气量+第二阶梯气价×第二级用气量+第三阶梯气价×第三级用气量。
四、阶梯气价实施范围
(一)阶梯气价实施范围为全市所有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
(二)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如: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医院、学校、民政福利院等)不执行阶梯式价格,气价标准按第一阶梯和第二阶梯中间价确定,统一执行2.42元/立方米。
五、调价影响
按上述方案测算,第一阶梯约80%的居民家庭,户均年增支为零;第二阶梯约15%用气较多的居民家庭,年用气量在360—600立方米之间,每多用1立方米气,多支出0.44元;第三阶梯约5%用气最多的居民家庭,年用气量在600立方米以上,每多用1立方米气,多支出1.1元。
六、配套措施
为尽可能减少气价改革对人民群众生活的影响,确保气价改革方案顺利出台,在此次气价改革的同时,拟采取以下措施:
(一)继续落实低保优惠政策。对全市享受民政优惠政策的低保家庭按民政部门与供气单位现行优惠政策实施。
(二)加强价格监督。督促供气企业进一步抓好内部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对本次阶梯价格改革后增收部分要合理使用,主要用于公益、服务等,不断提高便民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切实做好气价改革的宣传解释工作。通过各新闻媒体,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广泛宣传阶梯价格改革的政策和意义,以争取广大用户的理解和支持,尤其是增强全社会居民的节约意识。
七、实施时间
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阶梯式价格制度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