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15-00472 | 生成日期 | 2015-08-25 | 公开日期 | 2015-09-15 |
| 文件编号 | 澄政发〔2015〕66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通知 |
| 主题(一级) | 民政、扶贫、救灾 | 主题(二级) | 社会福利 | 关键词 | 老年,医疗,通知,服务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 内容概述 |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
澄政发〔2015〕66号
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靖江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号)、《无锡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14〕1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调动各方力量,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建立并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信息为辅助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护理康复、精神慰藉、紧急救援和社会参与等服务,以适应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客观需求。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形成功能完善、服务优良、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新格局。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床位数45张;护理型床位占养老机构总床位60%以上;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的养老机构床位数占比达到70%;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覆盖率达到100%;“智慧养老”网络信息服务实现城乡全覆盖。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走在全国同类城市前列,基本达到中等发达国家同期水平。
三、主要任务
(一)科学制定养老发展规划。
把养老服务业发展、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十三五”江阴现代服务业发展和推进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制订《江阴市“十三五”养老设施布局规划》,进一步明确发展目标、突破重点、空间布局、推进措施、政策保障,控制总量,提高质量,为我市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指明方向。
(二)提供居家养老便捷服务。
组织力量上门服务。通过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方式,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机构和社会组织,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保健、应急援助等便利服务。丰富站点服务内涵。居家养老服务站点要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餐饮等企业,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小型托老、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项目。整合社区服务功能。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务中心(站)的功能建设,整合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资源,发挥综合效益,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指导和文体娱乐服务。打造网络服务平台。以建设“智慧江阴”为契机,运用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建设居家网络信息服务平台,为老年人提供紧急呼救、家政预约、医疗保健、电子商务、服务缴费等服务。推动和扶持社区、家庭老年人无障碍设施的改造。2015年,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率达100%;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援助服务老人家庭达10000户以上;居家养老服务呼叫和应急救援信息网络基本建成。到2020年,标准化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成率分别达到80%、50%;享受居家养老补贴的老年人占老年人总数的6%以上。
(三)推进机构养老创新发展。
完善托底保障。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保障作用,重点为城乡“三无”、“五保”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创新运行机制。积极稳妥地把主要面向社会经营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推进公建(办)民营的管理运营方式,鼓励民间资本、社会力量,通过承包经营、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行公有产权的养老机构。鼓励支持各类养老机构充分利用设施资源、人力技术等优势,延伸服务范围,辐射周边社区和老年人家庭,开展日托照料、居家关爱等多种服务。鼓励多元投入。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要根据城乡规划布局要求,统筹考虑建设各类养老机构。鼓励境内外资本,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形式,兴办、运行养老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利用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办公用房等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四)繁荣养老服务消费市场。
把养老服务业作为扩大内需、促进消费的经济增长点,列入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业重点项目,分别享受省、无锡市和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相关政策支持。引导养老服务企业积极拓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教育培训、金融理财、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援助等服务;围绕适合老年人衣、食、住、行、医、乐等需要,开发老年产品用品,培育3—5家规模大、连锁化的民营养老服务品牌企业。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柜,为老年人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壮大和提升老年服务产业的规模和水平。
(五)力推医疗养老互动融合。
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务室、卫生所、康复护理等医疗机构,积极构建养老、医护、康复、临终关怀等相互衔接的服务模式。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优先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鼓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生,到具备医养融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开展多点执业。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四、政策支持
(一)合理安排建设用地。
把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按照到2020年养老床位占老年人口总数45‰的目标,合理预留建设用地。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片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受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应当参照同类地段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床位数在200张、500张和1000张以上的养老设施,其投资项目可分别列入市、无锡市和省服务业重点项目,优先给予用地保障。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二)完善社区养老设施。
凡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20至30平方米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的住宅区按每百户15至20平方米的标准,通过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调剂解决。鼓励城乡社区利用各类公益设施和公共资源,改造或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等养老设施。
(三)加大补贴支持力度。
逐步统一公办和其他所有制性质养老机构的政策待遇,在建设和运营等方面享受同等补助标准。
投资建设补助。对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以自建产权用房和租赁用房新办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分别给予10000元和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改造补助;对工商登记并符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的新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补助金额的50%予以补助。
护理运行补助。按照我市《关于对养老服务机构收住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实施护理床位补贴的办法》(澄民字〔2013〕49号),凡收住本市户籍老人的,分失能、半失能和生活自理三类,每张床位每月分别给予300元、200元和60元的日常运营补助。
居家养老补助。对新建、改(扩)建达标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6万元建设补助;依托养老福利机构、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举办的居家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3万元建设补贴。根据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规模和运行情况,经考核评估按优秀、良好、合格等次,每年分别给予9万、6万、3万的运营补助。对各类服务于居家养老的企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给予适当的运营补贴。
(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税务征收。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各级政府资助养老机构的建设、运营补贴和专项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所得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行政收费。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公共服务。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电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养老机构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免收一次性接入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单位终端总数的10%收取。
(五)健全财政金融保障。
增加投入。各级财政要不断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为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研究建立市养老服务专项发展基金,为养老机构及其它为老服务实体提供贷款贴息、融资补贴、风险补偿等辅助支持。
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要创新养老服务信贷产品,优先安排信贷资金,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的范围,适度给予利率优惠。支持养老机构通过引入保险资金、投资基金和上市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设施建设。
福彩支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养老服务业的规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鼓励慈善捐赠资金投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盈利奖励。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有收支结余的,允许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人。
按照机构投保、保险公司运作、政府支持的原则,鼓励各类养老机构投保各项商业保险。2015年,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实现全覆盖,养老机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覆盖率达到90%。
(六)完善培训激励制度。
依托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培训机构等教育资源,大力开展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和养老护理员的职业培训,确保到2020年底,全市养老护理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持证上岗率达到95%以上。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在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的人员,分别给予每人10000元、5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的一次性补贴。建立养老服务人员的激励机制,加快培养和引进养老服务业紧缺的管理、专技人才。努力提高养老护理员的工资水平,力争使本地区养老护理员工资不低于当地职工平均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把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体系建设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围绕目标、明确职责,落实分工、各司其职,主动作为、紧密协作,切实履行制定规划、财力保障、行业规范、业务指导、监督管理等职责。
(二)强化行业监督。建立养老机构质量标准和等级评估标准,健全养老服务业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指导养老机构完善管理制度、改善服务质量、严格收费标准,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建立养老服务行业协会,通过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我管理。
(三)造就良好氛围。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契机,大力弘扬敬老、惠老、助老优良传统,支持窗口行业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积极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和义工队伍,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广泛参与各类为老志愿服务活动。支持社区(村)群众开展居家养老互助服务。各级老龄协会以及各类老年群众组织,要积极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的有益活动。
六、其他事项
1.此前实施的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2.本意见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3.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 阴 市 人 民 政 府
2015年8月24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群团,各驻澄单位。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