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900/2015-00051 | 生成日期 | 2015-07-25 | 公开日期 | 2015-07-25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其他 |
主题(一级) | 综合政务 | 主题(二级) | 机关事务 | 关键词 | 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 |
效力状况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l月17日经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履行。
根据《条例》规定,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江阴高新区管委会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在“中国江阴”政府网站(WWW.JIANGYIN.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上查阅。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为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我单位将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主动向公众公布。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
(一)主动公开信息分类
1、政府概况:政府领导分工、政府组成部门与职能、地区概况;
2、法规文件及解读:法规公文、政策解读;
3、规划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长期规划、年度规划计划、专项规划计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解读;
4、财政信息:财政预决算、财政收支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三公”经费预决算情况;
5、工作动态:通知公告、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工作会议、实事项目、重点工作、重点项目、统计信息、应急管理、公益救助;
6、基层政务信息:人事信息。
(二)主动公开信息编排体系
1、政府信息索引号;
2、信息名称;
3、内容概述;
4、生成日期。
(三)获取方式
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要通过政务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并根据需要采取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将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它处理,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受理机构
江阴高新区管委会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为江阴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办公地点:江阴市长江路201号;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节假日除外);联系方式:电话86869927,传真86869800,邮政编码214434,电子邮箱地址:msk@zgjy-edz.com。
(二)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填写《江阴市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中国江阴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网址为:www.jiangyin.gov.cn。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中国江阴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为了提高申请受理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主动提供该信息的标题、 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将当场答复或者 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三)申请处理
有关部门或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2、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3、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部门或单位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4、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受理部门或单位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收取费用
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依申请公开要适当收取信息检索、传递与复制的成本费,具体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诉程序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