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125X/2015-00026 | 生成日期 | 2015-07-17 | 公开日期 | 2015-07-23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长泾镇人民政府 |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其他 |
主题(一级) | 劳动、人事、监察 | 主题(二级) | 社会保障 | 关键词 | 保护,医疗,医保 |
效力状况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职工医疗保险有调整:标准提高
为进一步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根据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我市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从7月1日起调整,提高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在原规定的基础上,扩大至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所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中按规定由个人部分自理的费用(不含超医保支付限价部分),以及原由个人自费的二类疫苗费用。同时,还将硬皮病(系统性硬化症)、重症肌无力、甲状腺功能亢进症(原发性)纳入门诊慢性病补贴病种范围。
本次调整,对低收入退休(职)人员(含离休亲属)的个人账户资金的最低记入标准提高为:70周岁以下按700元记入;70周岁以上按800元记入。同时提高慢性病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对患一种慢性病的,年门诊医疗费补助基数上限由原3000元提高到3500元;对患有两种及两种以上慢性病的,年门诊医疗费补助基数上限由原4500元提高至5000元。
对于已办理无锡大市范围一卡通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不再将当年度个人账户资金划入其养老金领取账户,调整为直接记入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持卡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