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15-00177 | 生成日期 | 2015-03-04 | 公开日期 | 2015-03-10 |
文件编号 | 澄政发〔2015〕16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通知 |
主题(一级) | 农业、林业、水利 | 主题(二级) | 水利、水务 | 关键词 | 改革,河流,节水,通知 |
效力状况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靖江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阴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 阴 市 人 民 政 府
2015年3月4日
江阴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根据省水利厅、财政厅《关于开展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水办〔2013〕58号)精神,我市被确定为省级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县(市),为保证我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顺利实施,确保2015年底前完成改革试点工作,依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省两个“一号文件”精神和中央、省、市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给予补助,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权责一致原则。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
(二)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府责任,调动各方积极性,综合推进改革;
(三)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重点解决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
(四)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推进改革,不搞“一刀切”,充分尊重农民意图,实行民主决策,注重发挥工程效益,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五)坚持分级分类的原则。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实行分类指导、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
三、主要目标
通过改革,切实解决我市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主体不明晰,管理经费和责任不落实的问题,基本扭转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的局面,明确管理主体和范围,落实管理经费,提高小型水利工程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建立适应我市市情、水情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
(一)建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工程管理体制;
(二)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护模式;
(三)建立制度健全、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
(四)建立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
(五)建立奖惩分明、科学考核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
四、改革范围
(一)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主要以排、灌泵站为重点,以及配套的输水管道、防渗明渠、排水沟渠(护砌)等。
(二)中小河流及堤防。包括全市所有具有引排水功能的市级、镇级、村级河道(不含长江)及堤防,包括沿堤涵闸。
(三)小型水闸。即最大过闸流量20立方米每秒-100立方米每秒(不含)的小(1)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立方米每秒的小(2)型水闸。
单一农户自建自用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五、主要内容
(一)明晰工程产权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确保工程安全和公益功能有效发挥,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市水利部门牵头负责产权界定工作,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此产权证书不作为政府征收补偿依据。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个人投资兴建或以前改制归个人而未退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所有,具体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市水利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牵头负责确定。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
中小河流及堤防。河流承担着防洪、排涝、供水、改善生态环境等公益性任务,其产权原则上为国有。
小型水闸。在中小河流上的拦河、穿堤等小型水闸归属中小河流及堤防管理,其产权按中小河流及堤防类划分;在灌区渠道上的小型水闸归属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管理,其产权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类划分方法划分;其它小型水闸属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
(二)明确管护责任
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地方政府是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的安全责任主体,必须落实工程安全责任。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所有者为工程的管护主体。工程所有权暂时难以界定的,根据“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确定受益对象为工程的管护主体。市水利部门以镇(街道)、村(社区)为单元,设立工程管护责任主体目录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的责任主体,行使镇(街道)所有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护主体职责,落实本行政区内跨越村级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护责任人,并督促村委会(居委会)行使村级管护主体责任;村委会(居委会)行使村(社区)集体所有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护主体职责,落实本级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护责任人,并督促区域内农户、专业合作组织等管护主体行使管护主体责任。各基层水利站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乡镇水利(务)站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9号)要求,履行有关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方面的职责。
中小河流及堤防。市水利部门为河道行业主管部门,应落实河道的管护主体、管护人员和管护责任。
(三)完善管理机制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在分类明确农田水利工程产权、管护权基础上,管护主体可采取直接管理、托管、承包、租赁给专业队(户)等多种方式运作。采用托管等非直接管理方式的,双方应签订有效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义务和退出条件。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上主要有五种形式:一是直接管理。灌溉站和仅限一村范围的排涝站,包括灌排沟渠工程,由村委会(居委会)组织、招聘有机电专长的专业人员进行管护;农户或种植大户自用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由农户或种植大户自行管护。二是委托管理。跨村排涝站或镇(街道)重要排涝站设施,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专业管护机构进行管理;仅限一村范围的灌排泵站及相关设施,由村委会(居委会)委托村民小组、管护公司和其它社会组织进行管理。三是竞争承包。通过发包竞价并签订承包管理合同方式,选择有较高职业素养的承包者进行经营管理。四是资产租赁。通过招标的办法与承租人签订工程租赁管理合同,由承租人在合同期内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按期缴纳租金,并保证租赁期满时重新核定的资产达到合同规定值。承租期内允许继承,但不得擅自转让,如转让须经水利部门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五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管理。对联户、村或跨村兴建的工程,按照受益范围组建农民合作组织行使经营管理权,按章程民主协商开展投工投资管护工程、供水调度及水费计收等管理工作。
中小河流及堤防。市级河道管护工作由市水利部门委托河道专管机构管理,市级河道的保洁、巡查工作实行劳务代理模式。镇村级河道管护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可以实行委托管理或服务外包。市水利部门按照《江阴市农村河道长效管理办法》及“河长制”管理工作要求,加强对镇村级河道的监督管理、检查考核。
(四)落实管护经费
多渠道筹集管护经费,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市级小型水利工程由市财政安排年度专项经费,市级以下的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以镇(街道)、村(社区)和受益户自筹为主,市级适当奖补。完善“民办公助”、“一事一议”等机制,引导、鼓励、促进小型水利工程的日常管护。市建立财政经费奖补机制,财政部门按相关要求统筹考虑安排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奖励补助资金,在市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并协助市水利部门争取上级财政专项资金。市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奖励补助资金,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考评结果,进行奖励补助。
六、改革步骤
(一)时间阶段要求
江阴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总体上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宣传发动阶段,在2015年3月中旬前完成成立组织、宣传发动工作,制定方案;第二阶段为调查摸底阶段,在2015年6月底前完成调查摸底工作;第三阶段为全面推进实施阶段,在2015年12月全面完成深化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任务;第四阶段为总结验收阶段,在2016年3月底前对改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查漏补缺,迎接上级评估验收。
(二)工作步骤
1.成立组织,制定方案。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符合实际、合理可行的改革实施方案。成立市、镇两级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2.明确权属、登记造册。对辖区内的小型水利工程类别、数量、管护模式及经费来源等进行调查摸底,由市相关部门会同各镇(街道)进行小型水利工程设施产权的界定和管护主体的确定,并登记造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3.签订合同,明确责任。通过改革明确管护主体后,管护主体应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并与具体管护责任人签订管护合同,规定工程的性质、用途、管理人员、管理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和责任追究、使用或经营期限、工程维护标准和管护制度、防汛抗旱调度和安全运行责任等内容。工程的使用或经营管理期限,可根据工程特点和当地情况确定。
4.建档立制,迎接验收。全市范围内的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体制改革后,市水利部门及时公示工程管护责任主体目录并接受群众监督。各镇(街道)还要对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文件、资料、各种会议记录、合同书等资料进行清理,分类归档,确保档案完整,对未达到工作要求的,要督促限期整改,确保改革的质量,以实际行动迎接上级验收。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保证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市人民政府成立江阴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农机局、农林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农机局,负责日常工作。各镇(街道)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精心安排组织实施,务求取得实效。
(二)强化考核奖罚。市人民政府建立改革绩效考核奖罚机制,实行年度考核评比制度,确保改革稳步实施。市水利、财政等部门在加大对小型水利工程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的同时,对改革工作较好的镇(街道)在管护经费的补助方面予以倾斜,进行鼓励支持;对改革不力的镇(街道),减少补助资金的安排,并予以通报批评。
(三)强化宣传培训。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面广量大、任务繁重。市水利部门要切实加大改革的培训工作力度,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改革后的工程管理人员进行专项业务培训,对重要水利工程的管理人员要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经营管理。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改革的重大意义、政策法规、措施方案,及时总结典型、推广经验,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四)强化协作推进。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加强部门合作,形成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的工作合力。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尽其力,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各镇(街道)要深入开展调研,及时了解和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不断总结经验、加强交流、典型带动,深入推进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