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15-00109 | 生成日期 | 2015-02-11 | 公开日期 | 2015-02-16 |
文件编号 | 澄政发〔2015〕2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通知 |
主题(一级) | 农业、林业、水利 | 主题(二级) | 水利、水务 | 关键词 | 企业,防汛,通知 |
效力状况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靖江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政发〔1999〕46号)、《省政府关于调整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80号)、《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对小微企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苏财综〔2015〕2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防洪保安资金征收政策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273号)及上级相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停止征收统一收费及征收防洪保安资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征收统一收费
自2015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统一收费。
二、防洪保安资金征收范围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注册登记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合资、合作、股份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职工个人不缴纳防洪保安资金。
2.小微企业免征防洪保安资金。免征防洪保安资金的小微企业范围,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
3.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政策性业务部分、政策性亏损企业、因生产、经营原因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合资、合作、股份制企业的外资应缴纳部分可以申请免缴防洪保安资金。
4.属申请免缴范围的企业可向征收单位申请免缴防洪保安资金,市级企业由市财政部门审批,镇(街道、园区)企业由镇(街道、园区)财政部门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三、防洪保安资金征收标准
1.工业、交通、农业等生产企业按销售收入的0.5‰征收。
2.商业、外贸、物资、供销等商品流通企业中的零售企业按销售收入0.5‰征收,批发企业按销售收入0.25‰征收。
3.银行(含信用社)按利息收入的0.3‰征收;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的0.3‰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业务收入的0.5‰征收。
4.其他行业的各类企业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5‰征收。
5.对于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如涉及到不同的征收标准,应分别核算并适用相关标准征收。不能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征收标准。
四、防洪保安资金使用管理
征收的防洪保安资金纳入我市水利建设基金统筹使用,专项用于全市水利工程建设。
五、防洪保安资金征管措施
1.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由市财政部门管理和监督,由市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各级征收部门要加强征管,严格按标准征收,做到应收尽收。
2.防洪保安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征收部门应将征收的防洪保安资金,及时足额解缴至市财政局在人行江阴市支行开设的“财政专户”,不得截留、挪用或坐收坐支。
3.征收部门要与市财政局、各镇(街道)财政所、高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财政局加强配合,相互衔接,确保按时足额征收。征收部门应按市财政局的要求及时发送开票信息,确保及时销号、票款一致。
4.防洪保安资金的票据使用,实行电子扣款的由银行出具缴款凭证,其他方式缴款的由市地税部门出具税收完税证明,各银行凭此办理防洪保安资金的业务结算。
5.征收部门所需工作经费,按照规定的比例由市财政预算予以安排,不得从防洪保安资金收入中直接提取。
6.市财政、审计、监察、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加强征管工作的质量督查,确保“统一政策、统一票据、统一征管、专款专用”;对违纪违规行为要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统一收费征管办法的通知》(澄政发〔2008〕135号)同时废止。今后如遇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则按上级规定作相应调整。
江 阴 市 人 民 政 府
201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