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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15-00109 生成日期 2015-02-11 公开日期 2015-02-16
文件编号 澄政发〔2015〕2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通知
主题(一级) 农业、林业、水利 主题(二级) 水利、水务 关键词 企业,防汛,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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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停止征收统一收费及征收防洪保安资金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靖江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政发〔199946号)、《省政府关于调整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80号)、《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对小微企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苏财综〔20152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防洪保安资金征收政策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273号)及上级相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停止征收统一收费及征收防洪保安资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征收统一收费

201511日起,停止征收统一收费。

二、防洪保安资金征收范围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注册登记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合资、合作、股份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职工个人不缴纳防洪保安资金。

2.小微企业免征防洪保安资金。免征防洪保安资金的小微企业范围,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

3.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政策性业务部分、政策性亏损企业、因生产、经营原因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合资、合作、股份制企业的外资应缴纳部分可以申请免缴防洪保安资金。 

4.属申请免缴范围的企业可向征收单位申请免缴防洪保安资金,市级企业由市财政部门审批,镇(街道、园区)企业由镇(街道、园区)财政部门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三、防洪保安资金征收标准

1.工业、交通、农业等生产企业按销售收入的0.5‰征收。

2.商业、外贸、物资、供销等商品流通企业中的零售企业按销售收入0.5‰征收,批发企业按销售收入0.25‰征收。

3.银行(含信用社)按利息收入的0.3‰征收;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的0.3‰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业务收入的0.5‰征收。

4.其他行业的各类企业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5‰征收。

5.对于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如涉及到不同的征收标准,应分别核算并适用相关标准征收。不能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征收标准。

四、防洪保安资金使用管理

征收的防洪保安资金纳入我市水利建设基金统筹使用,专项用于全市水利工程建设。

五、防洪保安资金征管措施

1.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由市财政部门管理和监督,由市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各级征收部门要加强征管,严格按标准征收,做到应收尽收。

2.防洪保安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征收部门应将征收的防洪保安资金,及时足额解缴至市财政局在人行江阴市支行开设的“财政专户”,不得截留、挪用或坐收坐支。

3.征收部门要与市财政局、各镇(街道)财政所、高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财政局加强配合,相互衔接,确保按时足额征收。征收部门应按市财政局的要求及时发送开票信息,确保及时销号、票款一致。

4.防洪保安资金的票据使用,实行电子扣款的由银行出具缴款凭证,其他方式缴款的由市地税部门出具税收完税证明,各银行凭此办理防洪保安资金的业务结算。

5.征收部门所需工作经费,按照规定的比例由市财政预算予以安排,不得从防洪保安资金收入中直接提取。

6.市财政、审计、监察、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加强征管工作的质量督查,确保“统一政策、统一票据、统一征管、专款专用”;对违纪违规行为要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1511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统一收费征管办法的通知》(澄政发〔2008135号)同时废止。今后如遇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则按上级规定作相应调整。

 

 

江 阴 市 人 民 政 府

201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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