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15-00112 | 生成日期 | 2015-02-03 | 公开日期 | 2015-02-04 |
文件编号 | 澄政发〔2015〕13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通知 |
主题(一级)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主题(二级)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关键词 | 房屋,基金,行政 |
效力状况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非税等收入管理,经研究,决定对2014年11月27日以后新挂牌出让土地建设安置房项目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不再优惠,严格按照现行标准和规定执行。安置房项目其他建设、安置、管理等继续按照澄政发〔2011〕139号文件执行。
对照《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4年7月)》和《2014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安置房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性基金项目如下: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白蚁防治费;
2.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3.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
4.特种垃圾处置费;
5.噪声超标排污费。
二、政府性基金项目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3.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江 阴 市 人 民 政 府
2015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