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1209/2014-00076 | 生成日期 | 2014-04-11 | 公开日期 | 2014-04-11 |
文件编号 | 周政发[2014]18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周庄镇人民政府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通知 |
主题(一级) | 科技、教育 | 主题(二级) | 教育 | 关键词 | 学校,学生,培训,意见 |
效力状况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周政发〔2014〕1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托幼机构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我镇学前教育均衡优质发展,促进我镇民办托幼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园所)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省、市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因地制宜,改革创新,为幼儿和家长提供方便就近、灵活多样、多种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和民办共同健康发展的我镇学前教育发展新格局。
二、明确申办要求,严格审核程序
(一)民办园所的设置必须符合我镇城镇建设规划及学前教育布局规划。举办者必须提出申请,报镇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向市主管部门申报。民办园所的设置必须符合我镇城建规划和学前教育布局规划,按照科学设置、有序发展、供需基本平衡的原则,确定全镇民办园所的布点规划。根据我镇城镇规划建设和幼儿入园发展需求情况,目前我镇民办幼儿园的布局规划已基本到位,近三年不再新增民办幼儿园,以后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对民办幼儿园的布局规划作相应调整。
(二)民办园所的建设必须符合江苏省设置的基本条件。民办园的园所选址、园所设备、人员配备、办园经费、招生和编班、管理等必须符合《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办法》所规定的“江苏省幼儿园设置基本条件”、“江苏省托儿所设置基本条件”的有关要求,为安全办园、优质办园提供基本保障。
(三)民办园所必须进行登记注册,取得办学许可证。未经登记注册和办学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托幼机构,办理程序按照澄政办发[2011]39号文件《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民办托幼机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实施。
三、强化管理规范,实施素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