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14-00115 | 生成日期 | 2014-03-31 | 公开日期 | 2014-04-01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通知 |
| 主题(一级)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主题(二级) | 文化 | 关键词 | 广播,出版,通知 |
| 文件下载 | |||||
| 内容概述 | |||||
关于印发《文化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市文艺集团,各文化直属单位:
《文化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制度》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江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4年3月31日
主题词:印发 制度 通知
江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4年3月31日印发
共印30份
文化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是文化行政许可事项的许可机关。未经法律、法规的授权,文化行政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第三条 文化行政许可应遵循依法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三项基本程序,按照便民要求,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并做到合法、公开、公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文广新窗口负责依法受理文化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接受咨询、听取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意见、送达文化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或审核决定、信息采集、投诉信息反馈和特定文化行政许可事项的直接办理等工作。
第五条 局文化市场管理科、新闻出版科、广播影视科、行政许可科等有关科室依据各自职能对口负责有关文化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办理,进行现场勘察、鉴定论证,作出书面审核意见。
除需要进行现场勘察、鉴定或有一定限制需经集体讨论的文化行政许可事项外,通过审核申请材料即可办结的备案、登记和一般性文化行政许可等事项,由文广新窗口直接办理。
第三章 受理申请
第六条 文广新窗口接到申请材料后,对是否受理进行形式性审查。窗口主要审查如下内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取得文化行政许可,是否属于本机关的审批范围,是否提交了规定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申请材料是否有误,申请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等。
第七条 文广新窗口对申请材料审查后,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依法不需要取得文化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对依法不属于本局审批职权的申请事项,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对依法属于本局实施文化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材料中存在可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窗口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修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当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后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依法受理,并填写申请材料受理清单、审批流程单。
上述行为都应出具书面凭证,书面凭证应记载申请人情况、主要事实、申请事项、处理结果、处理依据、办理日期、受理机关、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加盖本局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对属于当场可以受理并即时办结的事项,应依法作出书面决定,办理结果应及时书面告知对口负责的有关科室。
第四章 审查和决定
第八条 文广新窗口负责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需进行现场勘查的,将申请材料、受理清单移交有关科室;对审查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及时退回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有关科室进行现场勘查时,应依照法定程序,安排两名或两名以上行政工作人员同时到达勘查现场。
第十条 有关科室对申请材料进行现场勘查后,应作出书面现场勘查意见报告,与申请材料、受理清单等材料一起移交至文广新窗口。
第十一条 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或同时有多人申请且有数量限制的许可事项,应向社会公示,需要听证的,应由文广新窗口依法组织听证,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权利,听取其意见,制作听证笔录,结合听证笔录,再作出书面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 对特别重大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文广新窗口应在许可期限内向分管局长汇报,经分管局长同意后,报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根据集体讨论意见,再依法作出审批决定。重大的行政审批许可项目内容包括:
(一)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释义难以确定的;
(二)上级机关或市委、市政府无法作出指导性意见的;
(三)上级机关或市委、市政府政督办、批示、交办的;
(四)容易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
重大行政审批许可事项集体讨论时,局领导班子、办公室、相关科室、文广新窗口负责人应当列席参加,并提出意见,在集体讨论记录上签字。
第十三条 文广新窗口根据申请材料、现场勘查意见报告、重大行政审批许可事项集体讨论记录,并视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行政审批许可条件的,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制作相关许可证,并将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二)对符合行政审批许可条件,但还需报上级行政机关审批的,待上级行政机关的审批决定作出后或有关证件寄到后,将上级行政机关的审批意见或有关证件送达申请人;
(三)对不符合行政审批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统一制作《行政许可意见书》,意见书应包含申请人基本情况、主要事实、处理结果、依据、理由、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办理日期等内容,并将《行政许可意见书》送达申请人。
第十四条 根据有关规定,对文化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实行A、B岗责任制,A岗具体负责人或承办人,A岗人员因事外出,或有其他正当原因不能及时办理许可事项的,由B岗责任人负责办理审批手续,不得延误承诺期限。
第十五条 文化行政许可事项审批人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报分管局长汇报,并应主动要求回避。
第十六条 文广新窗口实施文化行政审批许可项目时不得擅自收取任何费用,若有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局领导班子应对实施的文化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许可实施主体、许可程序、许可材料、许可期限、许可内容、许可费用、被许可主体的经营活动等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每次检查的基本情况、处理结果、监督人员意见、检查时间等进行书面登记,并建立专门的检查监督档案,公众有权查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从2014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