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庄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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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1209/2014-00043 生成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3-08-07
文件编号 周政发[2013]64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周庄镇人民政府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通知
主题(一级) 民政、扶贫、救灾 主题(二级) 减灾救济 关键词 社会保障,救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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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调整《周庄镇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和慈善救助规定》的通知

 

 

 

 

 

 

 

 

周政发〔201364

 

 

关于调整《周庄镇困难家庭临时救助

和慈善救助规定》的通知

 

各村(街办)、有关单位和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困难救助活动,使慈善工作在周庄经济社会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切实有效地提高救助效果,根据《江阴市慈善基金管理办法》和《江阴市十二五期间慈善救助办法》,结合我镇实际,对《周庄镇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和慈善救助暂行规定》周政发〔200927号文件部分内容作了调整,并重新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O一三年八月七日

周庄镇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和慈善救助规定

 

一、救助原则

1、坚持三个原则:即以生活困难、遭遇不幸、社会同情为原则核实重点救助对象;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坚持量入为出原则,救到急处、难处、实处;

4、坚持助困不助懒,扶贫更扶志原则,鼓励勤劳自救,积极就业者;

5、同一对象在同一救助项目上,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救助,对同一对象同时符合几种救助项目条件者,一般就高不就低;

6、尊重捐赠人意愿,做好定向捐赠。

二、救助范围和对象

1、凡属本镇区域范围内的孤、老、病、残等生活困难家庭

或因其他特殊困难急需救助的对象;

2、根据镇党委、政府要求,开展对口支援地区的慈善救助活动。

三、救助项目及标准

1、对孤、老、病、残等生活困难家庭实施临时性救助,根

据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救助5001000元;

2、凡因自然灾害、突发性事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或其他急

需救助的人员,根据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慈善救助10002000元;

3、低保家庭成员患尿毒症(需血透的)、白血病、恶性肿

瘤(经过手术或需要放疗化疗的)、器官移植(需服抗排异药)的,给予慈善医疗救助,一次性救助10000元(市级救助);其他因患严重疾病,且生活困难的低保边缘家庭,给予一次性慈善救助10003000元;

4、特殊情况,超过第3款最高标准的,需经镇慈善分会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给予增加一定数额补助;

5、定向捐赠含冠名基金按捐赠者意愿和募集用途办理。

6、为兼顾社会影响,本着做大基金、细水长流的原则,对慈善救助的额度应控制在以上1-2款的1倍以内。

7、其他救助项目:

1)开展帮困千户送温暖活动,在春节之前对全镇特殊困难家庭和残疾家庭给予每户1000-2000元的救助;

2)开展助学活动,在8月份对全镇困难家庭中大、中、小学生和孤儿分别给予1000-3000元不等的救助,对残疾学生及残疾低保家庭子女上大专以上发放2000元以上的助学金;

3)开展复明工程,对全镇低保家庭中患白内障的60岁以上的老人给予免费手术,对参加农村医疗保险的非低保户给予1200元、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给予500元的复明补助;

4)每年敬老期间对90周岁-99周岁的老年人发放200元生活补助,对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发放1000元生活补助。

四、办理程序

1、凡符合上报救助条件的本镇居民,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委员会核实后,领取并填写《江阴市慈善救助申请表》或《周庄镇社会救济临时救助申请表》,附身份证、户口簿、病历、残疾证、五保证等复印件,由村(居)委会主任签署意见后统一由村(居)委会会计报镇民政科并从系统内申报,各村(居)委会应自觉遵循公平、公正、透明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把关,救助需要救助的对象;

2、根据各村(居)委会人口规模和慈善捐款完成情况,本着相对合理、相对平衡的原则,确定年度补助资金基数。各村(居)委会应认真做好救助的申报和登记工作,接受镇民政科等有关部门的检查;

3、《周庄镇社会救济临时救助申请表》或《江阴市慈善救助申请表》一式三份上报民政科。镇民政科必须认真审核,根据各村(街办)反映的意见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确认救助金额并签署意见后,报镇分管领导审批;

4、经镇领导审批后,镇财政所、民政科、所在村(居)委会各执一份登记备案。各村(居)委会应及时通知救助对象到镇民政科、财政所办理慈善救助手续。临时性救助由各村(居)委会会计直接到镇财政所办理报支手续;

5、镇慈善分会可直接救助需要救助的对象;

6、镇慈善分会可为企业联系定向资助社会公益事业等慈善事宜。

四、其它规定

1、凡进入低保的家庭,原则上无特殊情况不再接受临时救助或慈善救助;

2、一户家庭原则上一年只能救助一次;

3、救助对象虽因病经济负担较大,但家庭经济状况并不困难的原则上不予救助;

4、经办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社会公益性资金的使用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营私舞弊,弄虚作假;

5、慈善分会办公室对慈善救助情况应接受社会监督;

6、本规定由镇民政科和镇慈善分会负责解释;

7、本规定自201371起执行,以前规定同时废止。

 

 

 

 

 

 

 

 

 

 

 

主题词:调整  救助规定  通知

周庄镇党政办公室                201387印发

                                                                        共印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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