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1209/2014-00043 | 生成日期 | 2013-08-07 | 公开日期 | 2013-08-07 |
文件编号 | 周政发[2013]64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周庄镇人民政府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通知 |
主题(一级) | 民政、扶贫、救灾 | 主题(二级) | 减灾救济 | 关键词 | 社会保障,救济,规定 |
效力状况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周政发〔2013〕64号
关于调整《周庄镇困难家庭临时救助
和慈善救助规定》的通知
各村(街办)、有关单位和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困难救助活动,使慈善工作在周庄经济社会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切实有效地提高救助效果,根据《江阴市慈善基金管理办法》和《江阴市“十二五”期间慈善救助办法》,结合我镇实际,对《周庄镇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和慈善救助暂行规定》周政发〔2009〕27号文件部分内容作了调整,并重新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三年八月七日
周庄镇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和慈善救助规定
一、救助原则
1、坚持“三个”原则:即以生活困难、遭遇不幸、社会同情为原则核实重点救助对象;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坚持量入为出原则,救到急处、难处、实处;
4、坚持助困不助懒,扶贫更扶志原则,鼓励勤劳自救,积极就业者;
5、同一对象在同一救助项目上,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救助,对同一对象同时符合几种救助项目条件者,一般就高不就低;
6、尊重捐赠人意愿,做好定向捐赠。
二、救助范围和对象
1、凡属本镇区域范围内的孤、老、病、残等生活困难家庭
或因其他特殊困难急需救助的对象;
2、根据镇党委、政府要求,开展对口支援地区的慈善救助活动。
三、救助项目及标准
1、对孤、老、病、残等生活困难家庭实施临时性救助,根
据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救助500—1000元;
2、凡因自然灾害、突发性事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或其他急
需救助的人员,根据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慈善救助1000—2000元;
3、低保家庭成员患尿毒症(需血透的)、白血病、恶性肿
瘤(经过手术或需要放疗化疗的)、器官移植(需服抗排异药)的,给予慈善医疗救助,一次性救助10000元(市级救助);其他因患严重疾病,且生活困难的低保边缘家庭,给予一次性慈善救助1000—3000元;
4、特殊情况,超过第3款最高标准的,需经镇慈善分会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给予增加一定数额补助;
5、定向捐赠含“冠名基金”按捐赠者意愿和募集用途办理。
6、为兼顾社会影响,本着做大基金、细水长流的原则,对慈善救助的额度应控制在以上1-2款的1倍以内。
7、其他救助项目:
(1)开展“帮困千户”送温暖活动,在春节之前对全镇特殊困难家庭和残疾家庭给予每户1000-2000元的救助;
(2)开展助学活动,在8月份对全镇困难家庭中大、中、小学生和孤儿分别给予1000-3000元不等的救助,对残疾学生及残疾低保家庭子女上大专以上发放2000元以上的助学金;
(3)开展“复明工程”,对全镇低保家庭中患白内障的60岁以上的老人给予免费手术,对参加农村医疗保险的非低保户给予1200元、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给予500元的复明补助;
(4)每年敬老期间对90周岁-99周岁的老年人发放200元生活补助,对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发放1000元生活补助。
四、办理程序
1、凡符合上报救助条件的本镇居民,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委员会核实后,领取并填写《江阴市慈善救助申请表》或《周庄镇社会救济临时救助申请表》,附身份证、户口簿、病历、残疾证、五保证等复印件,由村(居)委会主任签署意见后统一由村(居)委会会计报镇民政科并从系统内申报,各村(居)委会应自觉遵循公平、公正、透明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把关,救助需要救助的对象;
2、根据各村(居)委会人口规模和慈善捐款完成情况,本着相对合理、相对平衡的原则,确定年度补助资金基数。各村(居)委会应认真做好救助的申报和登记工作,接受镇民政科等有关部门的检查;
3、《周庄镇社会救济临时救助申请表》或《江阴市慈善救助申请表》一式三份上报民政科。镇民政科必须认真审核,根据各村(街办)反映的意见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确认救助金额并签署意见后,报镇分管领导审批;
4、经镇领导审批后,镇财政所、民政科、所在村(居)委会各执一份登记备案。各村(居)委会应及时通知救助对象到镇民政科、财政所办理慈善救助手续。临时性救助由各村(居)委会会计直接到镇财政所办理报支手续;
5、镇慈善分会可直接救助需要救助的对象;
6、镇慈善分会可为企业联系定向资助社会公益事业等慈善事宜。
四、其它规定
1、凡进入低保的家庭,原则上无特殊情况不再接受临时救助或慈善救助;
2、一户家庭原则上一年只能救助一次;
3、救助对象虽因病经济负担较大,但家庭经济状况并不困难的原则上不予救助;
4、经办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社会公益性资金的使用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营私舞弊,弄虚作假;
5、慈善分会办公室对慈善救助情况应接受社会监督;
6、本规定由镇民政科和镇慈善分会负责解释;
7、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同时废止。
主题词:调整 救助规定 通知
周庄镇党政办公室 2013年8月7日印发 |
共印80份